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67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7703205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罗伟宏,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罗伟宏操纵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两次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罗伟宏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
罗伟宏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伟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
,
罗伟宏
实际控制和使用
本人以及李某
证券账户
操纵
“
九芝堂
”
股票,盈利金额合计
2
7,451,452.54
元
。
罗伟宏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罗伟宏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罗伟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我局决定:对
罗伟宏
操纵“
九芝堂
”
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2
7,451,452.54
元,并处以
27,451,452.54
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