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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00205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26166.47 1213.10 14.92 185.16 0.01
2024-04-24 25556.35 1337.57 16.21 201.01 0.86
2024-04-23 24909.44 1152.61 15.89 193.07 2.62
2024-04-22 24843.73 1029.27 14.55 178.68 0.08
2024-04-19 24641.54 1633.31 18.98 238.01 0.81
2024-04-18 23734.82 681.54 25.23 308.82 1.45
2024-04-17 24083.12 1723.52 24.76 307.77 2.42
2024-04-16 24942.03 2641.86 25.06 298.72 1.43
2024-04-15 23787.63 1489.51 26.96 327.30 0.95
2024-04-12 23195.06 809.31 27.57 328.64 0.7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7 68972.48 74.913
2 基金 3 775.23 0.842
2023-12-31 1 其他 10 61550.93 72.225
2 基金 57 1590.05 1.866
2023-09-30 1 其他 8 61461.55 72.121
2 基金 3 709.38 0.832
2023-06-30 1 其他 11 61681.54 72.379
2 基金 49 1197.83 1.406
2023-03-31 1 其他 9 61827.44 72.549
2 基金 1 684.93 0.8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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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9 10.56 10.50 0.57 85.62 904.11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总部证券营业部

2016-04-08 25.04 25.05 -0.04 47.42 1187.27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团结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27 34.55 39.35 -12.20 41.78 1443.60

买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云南能投: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
公告日期 2019-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云南能投: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

云南能投: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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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5-13

处罚对象: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19-056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省盐业有
限公司所属昆明盐矿于 2019 年 5 月 9 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环罚〔2019〕3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9 年 2 月 12 日对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进
行调查,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 4×75t/h 锅炉 1、2 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
线监测设备 2018 年 12 月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浓度超过《云南省排放污
染物许可证》200mg/m3 的标准,经核实:1 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
硫小时浓度超标 1 次,为 205.1mg/m3,2 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
硫小时浓度超标 3 次,其最大值为 219.5mg/m3,氨氧化物小时浓度超标 1 次,为
201.7mg/m3。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
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
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
年修订)》第六十九项的有关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
明盐矿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限制生产(3 个月);
    2.处 10 万元罚款。
    关于责令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当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三个月内完
成对环保设施的整改,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整改方案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
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任务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提
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
料。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
定,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昆
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
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
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于接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环境
监察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
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措施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昆明盐矿上述超标情况进行了核
查,对超标原因进行了分析,制定了防范整改措施。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
矿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同时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
放,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环保设施的整改,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
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按期缴
纳罚款。
    (一)加强环保设施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相关管理规范开展环保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设备故
障和生产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解决监测设备缺陷问题,于 5 月份完成 1 号脱硫塔颗粒物监测设备更
换并投入运行。
    (三)加强原煤采购管理。严格原煤取样分析,对硫含量超标的供货商将取
消供货资格。
    (四)修订昆明盐矿《锅炉烟气达标排放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内控标准均提高至 180mg/m3,加大超标排放行为的监督考核。
    (五)修订完善昆明盐矿污染物排放超标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演练,确保出
现异常时及时有效处置。
    (六)在限制生产(3 个月)期间严格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要求降低生产
负荷,在此期间预计锅炉平均供气负荷约下降 18%。
    (七)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将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和《综合管
理考核制度》相关规定,对昆明盐矿和相关责任人作严肃考核。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涉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第(一)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在限制生产(3 个月)期间,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严格按照昆明市
生态环境局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在此期间预计锅炉平均供气负荷约下降 18%。在
限制性生产期间,盐产品处于年度消费和生产淡季,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在此期
间安排昆明盐矿有计划进行设备检维修,昆明盐矿生产负荷有计划下调,限制性
生产期间不会对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同时上述罚款金额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约占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的 0.007%。因此,上述
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
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及各所属公司生产经
营行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严格按
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3 日

云南能投: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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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4-08

处罚对象:

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19-03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
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于日前收到昭通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昭市市监行处字[2019]64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从 2011 年 2 月至 2017 年 9 月,共向燃气用户销
售 IC 卡 18221 张(其中 2011 年售卡 833 张、2012 年售卡 1461 张、2013 年售卡
1598 张、2014 年售卡 781 张、2015 年售卡 1922 张、2016 年售卡 2700 张、2017
年 1-9 月售卡 1690 张),每张销售价格均为 25 元,合计收取了 274625.00 元的 IC
卡费用。扣除进价 34659.70 元、税费 39902.78 元,违法所得为 200026.52 元。
    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向燃气用户收取 IC 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集成
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 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关
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的限制竞争行
为的规定,属滥收费用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
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00026.52 元:
    2、处罚款 200026.52 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 400053.04 元,依法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昭通昭阳富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楼路擎天大酒店
旁)缴纳罚款(账户名称:昭通市财政局,银行账号:660011010000189796),逾期不
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或者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工商行政处罚事项,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地
措施,认真进行了整改,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1、积极配合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关情况调查,诚恳接受昭通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事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将按期缴纳罚款。
    2、根据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的问题进行整改,重新梳理、完善相关
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停止收取 IC 卡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云南省天然气昭通有限公司 2018 年的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占公
司 2018 年营业总收入的 4.56%、利润总额的 7.3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的 8.70%,该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
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
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行为,坚决杜绝
类似事情发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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