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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退(0020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6-22 0 0 0 0 0
2020-06-19 3574.48 0 0 0 0
2020-06-18 3628.38 455.70 0 0 0
2020-06-17 3551.18 233.56 0 0 0
2020-06-16 3559.21 273.83 0 0 0
2020-06-15 3768.81 621.17 0 0 0
2020-06-12 3766.89 280.55 0 0 0
2020-06-11 4006.78 733.09 0 0 0
2020-06-10 3682.29 627.23 0 0 0
2020-06-09 3895.47 717.9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2 11177.44 21.274
2 上市公司 1 5040.00 9.592
2020-12-31 1 其他 2 11257.44 21.426
2 上市公司 1 5040.00 9.592
2020-09-30 1 其他 3 21309.13 40.782
2020-06-30 1 其他 3 21701.26 41.533
2 基金 1 0.07 不足0.001
2020-03-31 1 其他 3 22304.73 42.7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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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509 7.88 8.80 -10.45 635.09 5004.53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05 14.43 14.80 -2.50 175.38 2530.7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证券营业部

20160606 12.84 14.30 -10.21 242.94 3119.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20160108 12.43 13.90 -10.58 50.00 621.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20160105 14.38 15.10 -4.77 50.00 719.00

买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20151228 16.37 17.61 -7.04 50.00 818.50

买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华镇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锐勇,赵锐均,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满华,彭清燕,沈建华,胡晓芳,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0

处罚对象:

赵锐勇,赵锐均,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683
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
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彭清燕,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满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沈建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城”)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 
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ST长城为控股股东浙江清风
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金额4.2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4.53%,*ST长城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ST长城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
审字第90495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ST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 3 — 
第6.3.2条的规定。 
*ST长城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
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重要责任。 
*ST长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违反了本所《股
 
— 4 —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城财务总监沈建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
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
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
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
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
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长城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5 —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0日 
 
 
— 6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0

处罚对象:

周满华,彭清燕,沈建华,胡晓芳,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683
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
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彭清燕,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满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沈建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城”)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 
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ST长城为控股股东浙江清风
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金额4.2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4.53%,*ST长城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ST长城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
审字第90495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ST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 3 — 
第6.3.2条的规定。 
*ST长城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
条、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
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重要责任。 
*ST长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违反了本所《股
 
— 4 —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长城财务总监沈建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
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
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
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
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
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长城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5 —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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