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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0020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0585.15 35.684
2025-06-30 1 其他 3 10585.15 35.684
2 基金 1 3.00 0.010
2025-03-31 1 其他 3 10585.15 33.672
2024-12-31 1 其他 4 10585.45 33.673
2 基金 8 187.42 0.596
2024-09-30 1 其他 3 7301.89 28.472
2 QFII 2 407.09 1.5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12 6.68 6.75 -1.04 50.00 334.00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117 7.01 7.57 -7.40 42.00 294.4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向阳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05 5.39 5.52 -2.36 35.95 193.7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向阳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向阳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联模
公告日期 2025-1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9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侯志勇
公告日期 2025-11-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凯瑞德:关于对王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健
公告日期 2025-1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侯志勇,吴联模,张培峰,晏小平,王泓,谢曙,阙海辉,饶大程
公告日期 2025-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凯瑞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朱小艳,王健,纪晓文,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17

处罚对象:

吴联模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37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33340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8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联模,男,
1972年
2
月出生,
时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凯瑞德董事长
。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凯瑞德
、
吴联模、张培峰
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送达期满后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凯瑞德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
9
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46,593.57
万元(含最高额担保)
,其中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
33,593.57
万元
。
对
上述
担保
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披露,
也未相应在2014年
年度报告
、
2015
年
至2020年
半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或准确披露
,
其中
2014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
披露或
少
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000万元、
21,193.65
万元、
22,977.75
万元、
40,405.97
万元、
37,935.51
万元、
21,653.04
万元、
17,382.83
万元,占公司
当
期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
260.03%
、
239.70%
、
634.60%
、
200.15%
、
774.76%
、
9
9.68
%。
  
2014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
上述
两人
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分别为11,593.57万元、
20,000
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
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1
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四十条第
四
项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20
1
7
〕
18
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21
〕
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
如实
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4年
年度报告、2015
年
至2020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
  
二
、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
4
月至
20
19
年
2
月期间
,凯瑞德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5
5
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金额合计
95,438.66万元。
上述55
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
39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年至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16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年至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2017年
12
月
26
日,
凯瑞德
签收汪
某
风诉其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汪某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
5,832
.65万元,
公司
直
至20
18
年
1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
。
2020年
9
月至
10
月,凯瑞德签收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
(以下简称
永惠源
案
)
、
泮
某
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以下简称
泮
某
妮
案)
的法律文件,
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
76.75万元,
公司
分别
直至
2021年
1
月
30
日、
1
月
28
日
才
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的
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
5
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及
汪某风案、
永惠源
案、
泮
某
妮
案
,
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1
号
)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20
1
7
〕
18
号
)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21
〕
16
号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
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
55笔
重大诉讼
、仲裁
事项
,
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
凯瑞德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担保合同、案件诉讼和仲裁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凯瑞德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
构成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所述
的
违法行为
。
  
根据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五十八
条第一款
的
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及时、公平
。
  
时任董事长吴联模
知
悉其任职期间
内
案涉
对外担保
和
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
但
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披露,未组织凯瑞德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证凯瑞德
2014年年度报告、
2015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违法行为已
过
行政处罚
时效。
  
同时,
吴联模
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
行为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
“
指使从事
”
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
款
的规定
,我
局决定:
对
实际控制人
吴联模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
5
年
11
月1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9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17

处罚对象:

侯志勇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37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333430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9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侯志勇,男,1963
年
10
月出生,加拿大
籍
(
护照号码
:
P6*****NG
),时任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凯瑞德或者公司
)
总经理
。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凯瑞德
、
吴联模、张培峰
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送达期满后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凯瑞德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
9
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46,593.57
万元(含最高额担保)
,其中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
33,593.57
万元
。
对
上述
担保
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披露,
也未相应在2014年
年度报告
、
2015
年
至2020年
半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或准确披露
,
其中
2014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
披露或
少
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000万元、
21,193.65
万元、
22,977.75
万元、
40,405.97
万元、
37,935.51
万元、
21,653.04
万元、
17,382.83
万元,占公司
当
期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
260.03%
、
239.70%
、
634.60%
、
200.15%
、
774.76%
、
9
9.68
%。
  
2014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
上述
两人
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分别为11,593.57万元、
20,000
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
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1
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四十条第
四
项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20
1
7
〕
18
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21
〕
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
如实
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4年
年度报告、2015
年
至2020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
  
二
、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
4
月至
20
19
年
2
月期间
,凯瑞德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5
5
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金额合计
95,438.66万元。
上述55
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
39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年至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16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年至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2017年
12
月
26
日,
凯瑞德
签收汪
某
风诉其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汪某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
5,832
.65万元,
公司
直
至20
18
年
1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
。
2020年
9
月至
10
月,凯瑞德签收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
(以下简称
永惠源
案
)
、
泮
某
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以下简称
泮
某
妮
案)
的法律文件,
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
76.75万元,
公司
分别
直至
2021年
1
月
30
日、
1
月
28
日
才
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的
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
5
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及
汪某风案、
永惠源
案、
泮
某
妮
案
,
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1
号
)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20
1
7
〕
18
号
)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21
〕
16
号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
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
55笔
重大诉讼
、仲裁
事项
,
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
凯瑞德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担保合同、案件诉讼和仲裁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凯瑞德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
构成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所述
的
违法行为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
审计机构对凯瑞德2016年度至
20
17
年度财务
报表
明确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凯
瑞德《印章使用登记表
》
中登记了部分诉讼事项用印审批记录以及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布大部分案涉诉讼信息的情况下,
时任总经理侯志勇
未积极履职,
签字保证凯瑞德
201
7
年
半
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
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
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
:
对侯志勇
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
5
年
11
月17
日

凯瑞德:关于对王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14

处罚对象:

王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37 号
关于对王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王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
瑞德或公司)披露的《重整计划》显示,王健作为重整投资人有
条件受让公司股份,并承诺凯瑞德 2023 年、2024 年主营业务收
入分别达到 6 亿元、9 亿元。
经查,凯瑞德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
显示,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36
第1页
亿元、6.27 亿元,与王健在《重整计划》中承诺金额差异分别为
2.64 亿元、2.73 亿元。王健在《重整计划》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
谨慎,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健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07

处罚对象:

侯志勇,吴联模,张培峰,晏小平,王泓,谢曙,阙海辉,饶大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时间:2025-11-07
                                字体:                 大中小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吴联模、张培峰、谢曙、侯志勇、王泓、晏小平、阙海辉、饶大程
:
 
经查明
,吴联模在作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期间,谢曙在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期间,晏小平在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规定的行为;张培峰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期间,侯志勇在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期间,阙海辉在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期间,饶大程在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
8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规定的行为;王泓在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
8
年
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规定的行为。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第17.4条
的规定
,本所拟
对张培峰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
拟
对吴联模、谢曙、侯志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拟
对王泓、晏小平、阙海辉、饶大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
你们
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
你们
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
们
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们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
们
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
张培峰、吴联模、谢曙、侯志勇
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
于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
5
年
11
月
7
日
 
 
 
 
 
(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0755-8866 
8374
)

凯瑞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8-09

处罚对象:

朱小艳,王健,纪晓文,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公告编号:2025-L039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004202300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L04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6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L036)。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健先生,董事长、总经理纪晓文先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小艳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住所:湖
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4幢15楼1521号房。
纪晓文,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中路29号1号楼3单元1102户。
王健,男,1989年7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董事,住址:山东省微山县两城镇
两城三村西一路11号。
朱小艳,女,1989年6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凯瑞德、
吴联模、张培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5
年7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凯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9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6,593.57万元(含
最高额担保),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3,593.57万元。对上述担保事项,凯瑞德
既未及时披露,也未相应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准确披露,其中2014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
中未披露或少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1,193.65万元、22,977.75万元、
40,405.97万元、37,935.51万元、21,653.04万元、17,382.8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
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260.03%、239.70%、634.60%、200.15%、774.76%、
99.68%。
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23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2017年7月24
日至2018年7月24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两人未经公司内
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
11,593.57万元、20,000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
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
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
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
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
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凯瑞德未按规定及时披露55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金额合计95,438.66万元。上述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39笔未相应在
公司2015年至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16笔未相应在公司2015
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7年12月26日,凯瑞德签收汪某风诉其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汪某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5,832.65万元,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2020
年9月至10月,凯瑞德签收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以下简称永惠源案)、泮某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泮某
妮案)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76.75万元,公司分别直至2021
年1月30日、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5笔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及汪某风案、永惠源案、泮某妮案,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55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凯瑞德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担保合同、案件诉讼和仲裁
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瑞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审计机构对凯瑞德2016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明确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凯瑞德《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了部分诉讼事项用印审批记录以及
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布大部分案涉诉讼信息的情况下,凯瑞德相关时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积极履职。其中:
时任董事长纪晓文对知悉的永惠源案、泮某妮案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
披露;对知悉的2起农业银行德州德城支行诉凯瑞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
下简称2起农行德城支行案)既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凯瑞
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证凯瑞德2019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王健对知悉的2起农行德城支行案,未及时提醒凯瑞德进行信息披
露,未要求凯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证凯瑞德2019年至2020年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朱小艳对知悉的2起农行德城支行案,
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披露,未组织凯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
证凯瑞德2019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
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凯瑞德未及时披露汪某风案、永惠源案和泮某妮案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纪晓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针对凯瑞德未及时披露9笔对外担保和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披露的
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纪晓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朱小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纪晓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朱小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因无法与本案相关责任人员吴联模、侯志勇取得联系,我局正在启动公告送
达程序,将对其依法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
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据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正在陆续向凯瑞德时任董事、
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2021年12月31日实施了破产重整,《行政处罚决
定书》涉及的违规担保、诉讼事项已经通过破产重整全部予以解决,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
益。
4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 《 中国证券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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