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37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33340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8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联模,男,
1972年
2
月出生,
时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凯瑞德董事长
。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凯瑞德
、
吴联模、张培峰
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送达期满后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凯瑞德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
9
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
46,593.57
万元(含最高额担保)
,其中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
33,593.57
万元
。
对
上述
担保
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披露,
也未相应在2014年
年度报告
、
2015
年
至2020年
半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或准确披露
,
其中
2014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
披露或
少
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000万元、
21,193.65
万元、
22,977.75
万元、
40,405.97
万元、
37,935.51
万元、
21,653.04
万元、
17,382.83
万元,占公司
当
期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
260.03%
、
239.70%
、
634.60%
、
200.15%
、
774.76%
、
9
9.68
%。
2014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
23
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
上述
两人
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分别为11,593.57万元、
20,000
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
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1
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四十条第
四
项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20
1
7
〕
18
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21
〕
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
如实
披露
上述
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4年
年度报告、2015
年
至2020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
二
、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
4
月至
20
19
年
2
月期间
,凯瑞德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5
5
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金额合计
95,438.66万元。
上述55
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
39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年至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16笔未相应在
公司
2015年至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
予以
披露。
2017年
12
月
26
日,
凯瑞德
签收汪
某
风诉其合同纠纷案
(以下简称汪某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
5,832
.65万元,
公司
直
至20
18
年
1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
。
2020年
9
月至
10
月,凯瑞德签收
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
(以下简称
永惠源
案
)
、
泮
某
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以下简称
泮
某
妮
案)
的法律文件,
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
76.75万元,
公司
分别
直至
2021年
1
月
30
日、
1
月
28
日
才
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的
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
5
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及
汪某风案、
永惠源
案、
泮
某
妮
案
,
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1
号
)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1
5
〕
2
4
号
、
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
)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4
〕
2
2
号
)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20
1
6
〕
32
号
、
证监会公告〔20
1
7
〕
18
号
)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
21
〕
16
号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
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
55笔
重大诉讼
、仲裁
事项
,
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
、
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
凯瑞德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担保合同、案件诉讼和仲裁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凯瑞德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
构成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所述
的
违法行为
。
根据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五十八
条第一款
的
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及时、公平
。
时任董事长吴联模
知
悉其任职期间
内
案涉
对外担保
和
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
但
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披露,未组织凯瑞德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证凯瑞德
2014年年度报告、
2015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违法行为已
过
行政处罚
时效。
同时,
吴联模
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
行为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
“
指使从事
”
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
款
的规定
,我
局决定:
对
实际控制人
吴联模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
5
年
1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