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李忠)
〔2022〕34号
当事人: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横特钢),住所: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
王云燕,女,1988年9月出生,石横特钢财务部员工,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张蕾,女,1980年2月出生,石横特钢财务部员工,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李忠,男,1971年2月出生,石横特钢财务部员工,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石横特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王云燕、张蕾、李忠出借证券账户由他人使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李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云燕、张蕾和李忠系石横特钢工作人员,按照石横特钢财务部安排,三人陆续自2015年及2016年开立证券账户并交石横特钢使用。账户银行卡和U盾由石横特钢出纳保管,账户资金是石横特钢自有资金,石横特钢财务部负责操作转账。
账户开立自2018年11月,石横特钢将“王云燕”等3个证券账户以配资形式借给第三方使用。由于亏损严重,2018年11月左右,石横特钢收回了“王云燕”等3个证券账户的控制权。石横特钢负责相关账户交易决策及具体操作。截至2021年6月29日,上述三个账户仍由石横特钢使用。
经计算,石横特钢使用“王云燕”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沙钢股份”),期初持股428.23万股,2020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卖出“沙钢股份”254.60万股,金额4,128.90万元,卖出占持有的59.45%,期末持股173.63万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和李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和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云燕、张蕾、李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