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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0020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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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61383.43 2316.08 36.67 150.71 0.96
2024-04-24 59763.86 928.95 53.19 217.55 0
2024-04-23 59866.54 839.01 53.58 214.32 0
2024-04-22 60163.81 1795.85 53.58 214.86 0.19
2024-04-19 59264.60 2212.64 53.53 219.47 2.95
2024-04-18 58608.84 1819.21 53.02 215.79 3.99
2024-04-17 57992.09 1189.63 53.90 213.98 0.48
2024-04-16 57922.49 1646.72 54.42 207.34 3.61
2024-04-15 59160.44 1929.84 71.35 288.97 1.92
2024-04-12 59204.02 802.35 72.73 299.65 1.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64803.57 29.539
2 基金 5 10624.39 4.843
2023-12-31 1 其他 4 63594.69 28.988
2 基金 34 16482.09 7.513
2023-09-30 1 其他 3 64205.46 29.266
2 基金 6 13000.18 5.926
2023-06-30 1 其他 3 64184.73 29.085
2 基金 20 9313.71 4.221
2023-03-31 1 其他 3 64820.96 29.374
2 基金 1 2.00 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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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6-07 3.55 3.97 -10.58 60.00 213.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长虹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6-05 3.60 4.00 -10.00 121.34 436.82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永富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18 4.05 4.59 -11.76 180.02 729.08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4-28 4.36 4.45 -2.02 198.58 865.8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26 4.49 4.58 -1.97 200.00 89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2 6.17 6.36 -2.99 779.00 4806.4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沙钢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孙廉洁,尉国,沈彬,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李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蕾,李忠,王云燕,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沙钢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孙廉洁,尉国,沈彬,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花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花雷

沙钢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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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3

处罚对象: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孙廉洁,尉国,沈彬,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8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江
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3)。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5)。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33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对沙钢集团、锦麟丰泰信息披露违法、锦麟丰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
孙廉洁出借证券账户由他人使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1
    经查明,沙钢集团、锦麟丰泰、孙廉洁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
丰泰使用
    (一)“孙廉洁”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20 日,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安排
下属带孙廉洁办理了手机号,并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锦麟丰泰控制使用“孙廉洁”证券账户交易“沙钢股份”
    2019 年 11 月 26 日,“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 4400
万股沙钢股份股票。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7 月 6 日,卖出 3940 万股。2020 年
12 月 11 日卖出 0.72 万股。2021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3 月 2 日,卖出 459.28
万股。
    “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
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二、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信息披露违法
    (一)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
    沙钢集团实际控制人通过张家港保税区千德投资有限公司控制锦麟丰泰,
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沙钢集团与锦麟
丰泰为一致行动人。
    (二)沙钢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持有“沙钢股份”4400 万股,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 1.99%。沙钢集团与锦
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28.63%。沙钢股份 2019 年年报显示,沙钢集
团持有沙钢股份 26.64%的股权,是控股股东;孙廉洁持有沙钢股份 1.99%的股
权,是第六大股东。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
导致沙钢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三)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29 日卖出
2,451.51 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 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
未将持股减少 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
    (四)沙钢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卖出 0.72 万股
“沙钢股份”。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孙廉洁”证券账户持有 459.28 万股
“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 0.21%。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股 26.85%。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
系,导致沙钢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
为;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 2019 年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 6 月 29 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
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的行为。
    对沙钢集团、锦麟丰泰的上述违法行为,沙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沈彬、沙钢
集团时任第一副总会计师及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于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 2019
                                    3
年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彬、尉国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于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孙廉洁”证券账户 2020 年 6 月 29 日
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1%的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的违法事实,对江苏沙钢集
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
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沈彬、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的违法事实,对张家港保税区锦
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的违法事实,对孙廉洁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综上,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二百五十
万元:对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
八十万元;对沈彬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一百万元;对尉国给予警告,合计罚款
一百万元;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4
    2、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
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3、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规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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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7-06

处罚对象:

张蕾,李忠,王云燕,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李忠)
〔2022〕34号
当事人: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横特钢),住所: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
王云燕,女,1988年9月出生,石横特钢财务部员工,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张蕾,女,1980年2月出生,石横特钢财务部员工,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李忠,男,1971年2月出生,石横特钢财务部员工,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石横特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王云燕、张蕾、李忠出借证券账户由他人使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李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云燕、张蕾和李忠系石横特钢工作人员,按照石横特钢财务部安排,三人陆续自2015年及2016年开立证券账户并交石横特钢使用。账户银行卡和U盾由石横特钢出纳保管,账户资金是石横特钢自有资金,石横特钢财务部负责操作转账。
账户开立自2018年11月,石横特钢将“王云燕”等3个证券账户以配资形式借给第三方使用。由于亏损严重,2018年11月左右,石横特钢收回了“王云燕”等3个证券账户的控制权。石横特钢负责相关账户交易决策及具体操作。截至2021年6月29日,上述三个账户仍由石横特钢使用。
经计算,石横特钢使用“王云燕”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沙钢股份”),期初持股428.23万股,2020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卖出“沙钢股份”254.60万股,金额4,128.90万元,卖出占持有的59.45%,期末持股173.63万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石横特钢、王云燕、张蕾和李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和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云燕、张蕾、李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5日

沙钢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5-11

处罚对象:

孙廉洁,尉国,沈彬,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江苏
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
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
    2019 年 11 月 20 日,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安排下属带孙廉洁在招商银
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之后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
    2019 年 11 月 26 日,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 4,400 万股
“沙钢股份”。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7 月 6 日,卖出 3,940 万股。2020 年 12 月
11 日卖出 0.72 万股。2021 年 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3 月 2 日,卖出 459.28 万股。
    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
                                      1
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
    (二)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1、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
    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尉国实际管理锦麟丰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沙钢集团与
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
    2、沙钢股份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持有“沙钢股份”4,400 万股,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 1.99%。沙钢集团与锦麟
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28.63%。沙钢股份 2019 年年报显示,沙钢集团持
有沙钢股份 26.64%的股权,是控股股东;孙廉洁持有沙钢股份 1.99%的股权,
是第六大股东。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卖出 0.72 万股“沙钢
股份”。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孙廉洁证券账户持有 459.28 万股“沙钢股份”,
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 0.21%。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26.85%。
    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29 日卖出 2,451.51
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 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持股
减少 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为,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
交易行为。
    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
                                      2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 2019 年及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 6 月 29 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
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
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二、
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三、对沙钢集团董事长
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四、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
款;五、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沙
钢集团及相关方实施的处罚决定,沙钢集团及相关方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沙钢集团及相关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
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
方,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花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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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0-31

处罚对象:

花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花雷) 
〔2019〕117号
 
当事人:花雷,男,1967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门楼胡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花雷内幕交易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花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李某系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迅达)总经理,对该公司有决策权。2015年10月22日,李某与英国数据中心运营商Global Switch公司(以下简称GS)控股股东达成购买该公司51%股权的意向。2016年1月,李某成立苏州卿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卿峰)作为平台募集收购资金。2016年6月2日,李某与GS公司签订收购协议。2016年8月17日或18日,李某、沙钢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聂某等人在上海聚餐时,聂某代表沙钢股份实际控制人沈某荣询问李某是否可以把德利迅达和苏州卿峰装入沙钢股份,李某表示同意。
2016年9月19日,沙钢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资产收购的重大事项,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IDC大数据”。10月19日,沙钢股份公告称“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1月19日,沙钢股份公告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卿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
我会认为,沙钢股份收购德利迅达和苏州卿峰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8日,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李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花雷内幕交易“沙钢股份”的情况
(一)花雷与李某联络的情况
李某在北京时常会去花雷经营的饭店吃饭,届时花雷会去陪同。李某与花雷在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期间有通讯联络,其中2016年8月26日,李某主叫花雷通话。
(二)花雷利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沙钢股份”的情况
“花雷”证券账户2015年7月2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北京复兴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由其本人控制使用。从开户至2016年8月28日,“花雷”账户累计转入资金190万元,2016年8月29日、9月2日、9月6日,花雷证券账户总计转入2,000万元,用于买入“沙钢股份”。2016年8月29日,“花雷”账户买入该股327,200股,买入金额5,464,240元;2016年9月2日,买入该股344,800股,买入金额5,500,800元;2016年9月6日,买入该股641,400股,买入金额9,992,910元;以上总计买入“沙钢股份”1,313,400股,买入金额20,957,950元。截至2018年12月5日,“花雷”账户未卖出“沙钢股份”,账面亏损,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公司公告及文件、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花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花雷非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花雷与李某联络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李某未向其泄露内幕信息,花雷也未从李某或他人处获悉内幕信息。第二,涉案交易不异常。一是花雷在2016年2月已经关注并买入“沙钢股份”,在同年8月该股价格涨幅近一倍时认为是买入时机,并结合股吧等公开信息及个人经验判断后买入。二是花雷的另一个证券账户在涉案交易前六个月有频繁交易,交易“沙钢股份”符合其以往股票交易习惯。第三,交易账面亏损且不具有主观恶性。
综上,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
第一,花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联络接触时点与其本人交易涉案股票时点高度关联。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26日下午16:06,李某主叫花雷进行了电话联络,在其后一个交易日,花雷开始大量买入“沙钢股份”。
第二,花雷交易“沙钢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从涉案账户资金变化情况来看,该账户在买入“沙钢股份”前半年内无交易,开户至2016年8月28日累计转入资金190万元,2016年8月29日、9月2日、9月6日总计转入资金2,000万元,账户资金异常放大。二是从交易金额来看,该账户2016年8月29日、9月2日、9月6日集中大量资金交易“沙钢股份”,买入该股数量为早先交易数量(2016年2月买入40,000股)的30余倍,单只股票买入金额较之其他股票交易明显放大。三是涉案股票持股集中度在停牌前高达约98%,与该账户其他时段的交易风格相比明显异常。
第三,花雷对其交易异常性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综上,花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对花雷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花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花雷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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