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9 号
关于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星沙产业
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335 号;
何清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志宏,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经理;
熊道广,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4〕38 号、〔2024〕39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山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2020 年至 2022 年度
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未能按照会计准则前后一致地列报融资租
赁保证金、预计负债计提不谨慎、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至以前年
度等问题。
2024 年 9 月 14 日,山河智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上述问题产生的前期会计差错包
括: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多计 7168.14 万元、4048.63 万元、
2980.22 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比例分
别为 0.76%、6.11%、5.28%;2021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多
计 1324.99 万元、1166.13 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
比例分别为 4%、3.66%;2021 年末货币资金多计 6.04 亿元,占调
整前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21.35%;2022 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分别少计 7168.14 万元、6273.60 万元、4911.33 万元,占
调整前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98%、4.77%、
4.32%;2023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少计 1694.53 万元、
1440.35 万元,占调整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65.07%、
40.48%。
山河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河智能时任董事长何清华、时任执行总经理夏志宏、时任
财务总监熊道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
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清华、时任
执行总经理夏志宏、时任财务总监熊道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