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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0020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21481.98 60.006
2 基金 1 41.00 0.115
2023-12-31 1 其他 5 21031.76 58.748
2 上市公司 1 213.37 0.596
3 基金 16 89.97 0.251
2023-09-30 1 其他 4 21743.26 60.735
2 QFII 1 234.93 0.656
3 上市公司 1 138.21 0.386
2023-06-30 1 其他 4 21743.26 60.735
2 QFII 1 120.13 0.336
3 基金 3 1.70 0.005
2023-03-31 1 其他 6 22155.18 61.88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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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6.68 6.92 -3.47 617.41 4124.31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1-30 6.68 6.87 -2.77 150.00 1002.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1-26 5.78 6.44 -10.25 578.00 3340.8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沣路证券营业部

2018-10-16 5.63 6.38 -11.76 578.00 3254.14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5-06-12 23.33 24.56 -5.01 685.00 15981.05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10 24.08 25.35 -5.01 685.00 16494.8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8-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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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24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 
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情操,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朱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龙岗
区横岗街道长江埔二路2号1-2楼,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对手方。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
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
于2017年以现金方式购买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
 
— 2 — 
下简称“价之链”)65%股权。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
技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与浔兴
股份签订《盈利补偿协议》,承诺价之链在2017年、2018年、
2019 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 万元、16,000 万元、
25,000万元。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
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
公司65%股权之2017-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价之链2017年至2019年
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9,685.96万元、-7,589.42万元、-6,208.97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因价之链未完成业绩承诺,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
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浔兴
股份于指定媒体披露《审核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义
务。浔兴股份已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审核报告》,截至目
前,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尚未
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为10.14亿元,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
业(有限合伙)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主要
申辩理由为:一是浔兴股份已就该业绩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目前
尚未有仲裁结论,业绩补偿义务人未明确是否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二是浔兴股份曾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 3 — 
该补充协议未生效而导致《盈利补偿协议》未生效;三是浔兴股
份未向价之链提供支持导致其无法完成业绩承诺,且业绩承诺计
算公式显失公平。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第一,《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不包括浔兴股份,
上述补充协议也未予以披露;第二,无公开披露文件表明,浔兴
股份必须向价之链提供支持且该支持为业绩实现的前置条件,业
绩补偿计算公式为双方合意达成且已公开披露;第三,本所是从
自律监管角度对未履行业绩承诺予以监管,不以仲裁裁决结果作
为前提;因此,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
予采纳。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违规事实清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
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的规
定。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
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浔兴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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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07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8-07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甘情操先生、朱玲女士、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明,你们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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