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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0020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1055.81 58.817
2025-06-30 1 其他 4 21413.74 59.817
2 基金 9 222.67 0.622
2025-03-31 1 其他 4 21413.74 59.817
2024-12-31 1 其他 5 21414.01 59.818
2 基金 3 562.02 1.570
2024-09-30 1 其他 4 21574.71 60.265
2 基金 1 746.19 2.08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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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6.68 6.92 -3.47 617.41 4124.31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130 6.68 6.87 -2.77 150.00 1002.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126 5.78 6.44 -10.25 578.00 3340.8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沣路证券营业部

20181016 5.63 6.38 -11.76 578.00 3254.14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50612 23.33 24.56 -5.01 685.00 15981.05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10 24.08 25.35 -5.01 685.00 16494.8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施明取,施能建,王立军,黄宁杰,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闫杰,黄宁杰
公告日期 2024-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闫杰,黄宁杰
公告日期 2024-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施明取,施能建,王立军,黄宁杰,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黄宁杰,闫杰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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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31

处罚对象:

施明取,施能建,王立军,黄宁杰,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25 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
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2018-086)。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汇泽丰”)、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
团”)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9 号、
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汇泽丰、
浔兴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2023-044)。
2023 年 12 月 6 日,王立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392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2023-045)。
第1页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
039)。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150 号、〔2024〕14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0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住所:福
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
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住所:天津自贸试
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88 号 2-2212 号房间。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
第一工业园区。
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张大
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施明取,男,1962 年 10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5
号。
施能建,男,1955 年 8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8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浔兴股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召开了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
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2页
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
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
《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
事长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
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
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长
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
泽丰实际控制人黄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第3页
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
在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9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
西道张大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博,男,1977 年 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黄寨村 234
号。
第4页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闫杰,男,1973 年 10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
339 楼 2 门 1201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宁杰等人操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闫杰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
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
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年 11 月 1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
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
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
控制使用 2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
交金额509,669,980.11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1.02%,
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第5页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黄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
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
交易对账。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所述违法行为。
闫杰提出:一是本人不存在“资金统计”与“交易对账”行为。二是本人确
有协助黄宁杰与王博沟通,但仅为朋友之间帮忙。三是本人确无力缴纳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根据多人指认和闫杰自认等在案证据,闫杰根据黄
宁杰安排具体办理配资交易“浔兴股份”事宜,代表黄宁杰与王博对接,监督保
证金使用情况,并向黄宁杰汇报王博交易、资金等情况,追究闫杰法律责任并无
不当。二是闫杰提出的无力缴纳罚款等,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构成法定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由。综上,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
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由黄宁杰承担 200 万元,王博承担 50 万元,王立军承担
30 万元,闫杰承担 20 万元。
第6页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吸
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
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3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第7页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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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31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闫杰,黄宁杰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25 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
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2018-086)。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汇泽丰”)、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
团”)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9 号、
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汇泽丰、
浔兴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2023-044)。
2023 年 12 月 6 日,王立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392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2023-045)。
第1页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
039)。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150 号、〔2024〕14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0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住所:福
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
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住所:天津自贸试
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88 号 2-2212 号房间。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
第一工业园区。
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张大
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施明取,男,1962 年 10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5
号。
施能建,男,1955 年 8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8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浔兴股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召开了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
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2页
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
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
《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
事长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
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
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长
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
泽丰实际控制人黄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第3页
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
在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9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
西道张大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博,男,1977 年 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黄寨村 234
号。
第4页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闫杰,男,1973 年 10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
339 楼 2 门 1201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宁杰等人操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闫杰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
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
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年 11 月 1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
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
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
控制使用 2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
交金额509,669,980.11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1.02%,
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第5页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黄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
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
交易对账。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所述违法行为。
闫杰提出:一是本人不存在“资金统计”与“交易对账”行为。二是本人确
有协助黄宁杰与王博沟通,但仅为朋友之间帮忙。三是本人确无力缴纳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根据多人指认和闫杰自认等在案证据,闫杰根据黄
宁杰安排具体办理配资交易“浔兴股份”事宜,代表黄宁杰与王博对接,监督保
证金使用情况,并向黄宁杰汇报王博交易、资金等情况,追究闫杰法律责任并无
不当。二是闫杰提出的无力缴纳罚款等,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构成法定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由。综上,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
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由黄宁杰承担 200 万元,王博承担 50 万元,王立军承担
30 万元,闫杰承担 20 万元。
第6页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吸
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
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3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第7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7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闫杰,黄宁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49号
当事人:黄宁杰,男,1971年11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王博,男,1977年1月出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王立军,男,1972年7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闫杰,男,1973年10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宁杰等人操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闫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9日,黄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9日实际控制使用2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共计3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35个交易日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3,571笔46,003,400股,成交31,868,092股,成交金额509,669,980.11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1.02%,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18.60%,最高值为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有13个交易日,最高为9.49%。
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6个交易日,最高为45.63%。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580,900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46.91%,对应成交20,434,256股。
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账户组共计买入31,868,092股,卖出2,621,400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14.34元拉抬至16.33元,涨幅为13.88%,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2.51%,偏离度为11.37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黄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交易对账。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黄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交易所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1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2018年9月10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49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闫杰提出:一是本人不存在“资金统计”与“交易对账”行为。二是本人确有协助黄宁杰与王博沟通,但仅为朋友之间帮忙。三是本人确无力缴纳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根据在案证据,闫杰根据黄宁杰安排具体办理配资交易“浔兴股份”事宜,代表黄宁杰与王博对接,监督保证金使用情况,并向黄宁杰汇报王博交易、资金等情况,追究闫杰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二是闫杰提出的无力缴纳罚款等,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由。综上,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由黄宁杰承担200万元,王博承担50万元,王立军承担30万元,闫杰承担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7

处罚对象:

施明取,施能建,王立军,黄宁杰,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50
号
      
当事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浔兴股份),住所:福建省晋江市。
  
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汇泽丰),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住所:福建省晋江市。
  
黄宁杰,男,
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王立军,男,
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施明取,男,
1962
年
10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施能建,男,
1955
年
8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依据2005年修订
、2014年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浔兴股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
黄宁杰申请
陈述、申辩
并
要求听证
,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
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召开
了
听证会,
黄宁杰
无故缺席
,
也未提交陈述
、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汇泽丰
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
25
亿元
受让浔兴股份
25%
股份。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
的
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1
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
2016
年年度报告
》《
2017
年年度报告
》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
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
按规定
如实披露
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
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长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
号)第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丰实际控制人黄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
条第
一
款
、第三款
的规定
,
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
0万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
黄宁杰
给予警告,并处以
9
0万元罚款
,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五、对
王立军、施明取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0万元罚款
;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
浔兴股份董事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
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
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在操纵
市场
违法行为。
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
三十三
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
黄宁杰
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
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
施明取
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8-17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黄宁杰,闫杰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公告编号:2024-039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
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9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浔兴集团、汇泽丰分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先
生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王立军先生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于《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的具体内容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1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
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
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王立军,时任
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
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浔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
团董事施能建,是浔兴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
丰实际控制人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
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杰先生、王博先生、王立军先生、闫杰先生:宁杰等人涉嫌操纵福建
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
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3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宁杰等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避免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质押的浔兴股
份股票被平仓,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
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
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
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借款协议等事实和证据,宁杰、王博、王
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控制使用 25 个账户(以
下简称账户组,详细信息请附件)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交
金额 509,669,980.11 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 21.02%,
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
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
交易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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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宁杰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王博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王立军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闫杰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
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
                                    5
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 证券时报 》、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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