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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00210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32641.78 500.30 14.04 84.66 0.09
2024-04-24 33721.55 888.11 13.99 85.76 0.01
2024-04-23 33195.33 362.86 13.98 82.90 0.06
2024-04-22 33248.38 277.05 14.03 81.51 0.03
2024-04-19 33385.73 387.47 16.39 95.72 0.26
2024-04-18 33543.95 324.85 16.13 94.84 0.03
2024-04-17 33699.21 507.61 16.10 95.15 0.02
2024-04-16 33895.55 751.38 16.11 89.25 0.05
2024-04-15 33992.26 499.36 16.06 96.36 0
2024-04-12 34050.26 238.62 16.07 99.6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30.05 0.051
2023-12-31 1 基金 22 125.69 0.212
2023-09-30 1 其他 1 466.35 0.788
2 基金 1 1.04 0.002
2023-06-30 1 其他 1 592.32 1.000
2 上市公司 2 399.11 0.674
3 基金 18 247.47 0.418
2023-03-31 1 其他 1 423.14 0.715
2 上市公司 2 326.90 0.5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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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7-21 16.81 15.31 9.80 33.43 561.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21 16.80 15.31 9.73 24.70 414.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21 16.80 15.31 9.73 17.10 287.2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东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26 14.05 15.33 -8.35 638.64 8972.89

买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宁区天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中新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26 14.05 15.33 -8.35 355.87 4999.97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中新路证券营业部

2015-03-27 18.55 21.25 -12.71 13.40 248.5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恒宝股份: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恒宝股份:(2023-036)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恒宝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恒宝股份: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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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1-12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36 号
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钱京,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徐霄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47 号)查明
的事实,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
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 2016 年 12 月起
从事“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 2020 年 10 月起不再从事该项业
务,前期款项全部收回。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
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将上述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
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6,066.97 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74,281.73 万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
的 43.95%。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939.50 万元,虚增金额占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
元,虚增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
恒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恒宝股份董事长、总裁钱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陈妹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3 —
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恒宝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钱京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徐霄凌,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妹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钱京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恒宝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2 日

恒宝股份:(2023-036)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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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15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公告编号:2023-036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
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3〕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9 月 8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4)。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住所:江苏省丹阳市
横塘工业区。
    钱京,男,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
省镇江市。
    徐霄凌,女,1978 年 6 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
监,住址:上海市。
    陈妹妹,女,1986 年 2 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
址:福建省福清市。
    根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会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
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 2016 年 12
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 21
个批次,涉及 3 家客户和 8 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
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
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 5%货款作
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 95%的货款。
    2019 年 8 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
停止,逐步退出。2020 年 10 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
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
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
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
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
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
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虚增营业
收入 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74,281.7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43.95%。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939.50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恒宝股份提
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恒宝股份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钱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恒宝股份经营管理,对信息披露负有
直接责任。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对专网通信业务执行及业务实质进行全面审慎了解,
未及时发现该项业务的异常以及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
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霄凌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恒宝股份财务工作,
同时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审核。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进行会计处
理,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妹妹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
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且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
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恒宝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京、徐霄凌、陈妹妹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徐霄凌、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所涉业务与公司目前
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正在以及将要执
行的合同造成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所涉内容,经公司测算,即使进行追溯重述,公司 2017 年度归母净
利润仍为正数,2017-2020 各年度净资产仍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不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355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文号	〔2023〕147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147号
当事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住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
钱京,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徐霄凌,女,1978年6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陈妹妹,女,1986年2月出生,时任恒宝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恒宝股份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钱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恒宝股份经营管理,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对专网通信业务执行及业务实质进行全面审慎了解,未及时发现该项业务的异常以及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霄凌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恒宝股份财务工作,同时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审核。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进行会计处理,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妹妹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且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恒宝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京、徐霄凌、陈妹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徐霄凌、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30日

恒宝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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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08

处罚对象:

徐霄凌,钱京,陈妹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公告编号: 2023-03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 基本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
对公司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8) 。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3〕 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钱京先生、徐霄凌女士、陈妹妹女士: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
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宝智能,以下
合称恒宝公司) 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已去世) 洽谈及决策下,自 2016 年 12
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 , 共执行了 21
个批次,涉及 3 家客户和 8 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
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
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 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 5%货款作
为定金; 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 95%的货款。
2019 年 8 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
停止,逐步退出。 2020 年 10 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
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 2017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 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
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
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
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
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
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虚增营业
收入 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74,281.73 万元, 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43.95%。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939.50 万元, 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的 26.01%。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
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恒宝股份提
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恒宝股份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
违反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
为。
钱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恒宝股份经营管理,对信息披露负有
直接责任。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对专网通信业务执行及业务实质进行全面审慎了解,
未及时发现该项业务的异常以及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在 2017-2020 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霄凌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恒宝股份财务工作,
同时负责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审核。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进行会计处
理,在 2019-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负有保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妹妹作为时任恒宝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
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全面审慎了解该项业务实质,并且在 2018-2020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对恒宝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责任,未勤
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恒宝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京、徐霄凌、陈妹妹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二、对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徐霄凌、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本次所涉业务与公司目前
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正在以及将要执
行的合同造成影响。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所涉内容, 经公司测算,即使进行追溯重述, 公司 2017 年
度归母净利润仍为正数, 2017-2020 各年度净资产仍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
元,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 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
果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2、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公司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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