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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00210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17544.90 48.138
2 基金 2 459.11 1.260
2023-12-31 1 其他 3 17548.08 48.147
2 基金 40 1454.67 3.991
3 保险 1 206.88 0.568
4 QFII 1 161.16 0.442
2023-09-30 1 其他 2 17544.90 48.093
2 基金 2 590.43 1.618
2023-06-30 1 其他 2 17544.90 48.093
2 基金 33 1341.08 3.676
2023-03-31 1 其他 2 17544.90 47.612
2 基金 2 903.59 2.4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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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8-11 9.80 10.00 -2.00 243.40 2385.2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2017-01-03 13.86 14.59 -5.00 300.00 415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天荒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6-12-29 14.70 15.47 -4.98 300.00 441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中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5-12-09 11.36 11.90 -4.54 200.00 2272.00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四路证券营业部

2015-12-08 11.07 11.65 -4.98 438.87 4858.29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四路证券营业部

2015-12-07 11.68 12.10 -3.47 500.00 5840.00

买方:东兴证券交易单元(392033)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四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信隆健康: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收到天津静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信隆健康: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收到天津静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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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2-19

处罚对象: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0-050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收到天津静海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12
月1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信隆)关于天津信隆于2020
年12月16日收到通知并于2020年12月17日向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静海
生态环境局)领取该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净环罚字[2020]第189号)的
通报,相关情况如下: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听证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9 月 7 日依法对天津信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天津信隆涂装前处理线于生产过程中酸雾吸收不完全,造成部分酸雾通过车间顶部排
风口排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
场照片等证据为凭。静海生态环境局认为天津信隆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并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2020]189 号)
告知天津信隆关于上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天津信隆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其后,天津信隆未申请听证,也未
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静海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天津信隆处予人民币十万元罚款,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罚
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天津信隆于接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该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示:若天津信隆对于所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
可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天津市静海区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决定书中所述内容,天津信隆作出如下应对措施:
   1、已对涂装前处理工艺实施如下整改措施:
    (1)、对涂装前处理三条线全部用塑钢中空板密闭,采用房中房密闭,保证酸雾不
外泄;
    (2)、涂装前处理三条线进料口及下料口采用升降门,进料出料时打开,生产时关
闭,避免酸雾外泄;
    (3)、涂装前处理三条线除保留侧吸外,增加顶抽,抽风后生产线达到负压状态,
保证酸雾全部抽出到楼顶废气塔处理。
    整改所获得的效果:
    (1)、10月26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到现场查看整改效果,效果明显,密闭,酸雾吸
收完全符合要求;
   (2)、工作现场主管确认酸雾吸收效果可以,气味明显降低,员工工作环境较整改
前改善很多。
    2、关于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天津信隆已于2020年12月17日依规定缴交罚款人民
币十万元。此项罚款对天津信隆及上市公司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天津信隆事项已依规定缴交基本的行政罚款,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为免除
投资者可能产生的相关疑虑,特以本次公告说明情况。本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请以公司于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所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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