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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00211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3 9722.87 30.065
2 QFII 1 215.36 0.666
3 基金 11 169.42 0.524
2025-03-31 1 其他 3 9722.87 30.065
2024-12-31 1 其他 5 9900.98 30.616
2 QFII 1 175.63 0.543
3 基金 6 80.27 0.248
2024-09-30 1 其他 4 9886.63 30.572
2 QFII 1 220.88 0.683
2024-06-30 1 其他 4 9883.63 30.562
2 基金 6 177.95 0.55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罗平县锌电公司其他8859.7662727.1027.396
2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515.543650.051.594
3保宁资本有限公司-保宁新兴市场中小企基金(美国)其他347.572460.791.075
4BARCLAYS BANK PLCQFII215.361524.750.666
5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0.00354.000.155
6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3.89239.940.105
7太平嘉和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7.70196.120.086
8国金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1.99155.690.068
9太平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6082.130.036
10新华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1478.870.034
11富荣福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4845.880.020
12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3630.870.013
13太平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1515.220.007
14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100.71不足0.001
15光大保德信锦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10.07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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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207 6.48 7.04 -7.95 173.96 1127.26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前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01207 6.48 7.04 -7.95 370.57 2401.29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前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01207 6.48 7.04 -7.95 419.25 2716.74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前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01117 5.89 6.50 -9.38 646.79 3809.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01113 6.25 6.25 0 177.39 1108.6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00722 6.53 7.20 -9.31 646.79 4223.5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和平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普定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发文单位 普定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3
发文单位 普定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4
发文单位 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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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13

处罚对象:

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贵州三个全资子公
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
业”)近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及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4-23]、普自然资执罚[2024-24]、普自然资执
罚[2024-26]、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3]
你单位芦茅林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682.2吨×127.58元=87,035.08元,
并处以罚款87,035.08元×20%=17,407.02元,共计人民币87,035.08元+
17,407.02元=104,442.1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肆仟肆佰肆拾贰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第1页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4]
你单位金坡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 、 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 19776.70 吨 × 87.12 元
=1,722,946.10元,并处以罚款1,722,946.10元×20%=344,589.22元,共计人民
币1,722,946.10元+344,589.22元=2,067,535.3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陆万
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叁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三)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6]
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
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砂岩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53091.8吨×104.05元
=15,929,201.79元,并处以罚款15,929,201.79元×20%=3,185,840.36元,共计
第2页
人民币15,929,201.79元+3,185,840.36元=19,115,042.10元,人民币大写:壹
仟玖佰壹拾壹万伍仟零肆拾贰元壹角。
3、对你公司玉合铅锌矿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总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2034.6
吨×181.38元×20%=1,162,087.1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贰仟零捌拾
柒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的主要内容
(一)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向荣矿业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普
定县鸡场坡镇那支社区屯背后组集体林地2.2642公顷(合22642平方米)建尾矿
库。针对该行为,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向荣矿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1月底前恢复2.2642公顷(22642平方米)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叁拾元整(¥339,630.00元)。
三、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在收到该三项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公司向荣矿业芦茅林铅锌矿、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宏
第3页
泰矿业砂岩及玉合铅锌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因此普定县自然资
源局拟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 77,509,226.30 元。接到告知书后,
公司认为,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接手前,上述矿山已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
越界开采事实,且公司认为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越界开采期限及越界开采量
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产资法》和《自然资源处罚
条例》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采矿成本。公司通过听证举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上述事实进行重新计算和认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 77,509,226.30 元降至
22,449,106.60 元。
目前公司仍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拟自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
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3]号和[2024-24]号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
该两项处罚将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171,977.40元。另,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因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采矿
许可证(证号:C5200002012123220128312)于2024年12月25日到期导致金坡铅锌
矿停产的事项,将随着金坡铅锌矿越界开采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而进入采矿证延期
实质批复程序,公司预计两个月内可办理完成,届时金坡铅锌矿将积极组织生产。
具体复产内容详见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2、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虽存在较大争议,拟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将
对该项处罚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减少20,277,129.20元。
3、根据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处罚内容,经公司与处罚机
关及第三方协商,公司预计投入50,000.00元资金委托第三方对非法占用林地进
行异地复植,即可在限期内完成处罚整改,执行该项处罚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少389,630.00元。
综上行政处罚,预计将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2,838,736.60元。
第4页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
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引以为戒,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自然资执罚[2024-23]、[2024-24]、[2024-26];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23]、[2024-24]、
[2024-26];
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 011041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第5页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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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13

处罚对象:

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公告编号:2025-02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贵州三个全资子公
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
业”)近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及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4-23]、普自然资执罚[2024-24]、普自然资执
罚[2024-26]、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3]
    你单位芦茅林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682.2吨×127.58元=87,035.08元,
并处以罚款 87,035.08 元 × 20 % =17,407.02 元 , 共计人民币 87,035.08 元 +
17,407.02元=104,442.1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肆仟肆佰肆拾贰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4]
    你单位金坡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 、 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 19776.70 吨 × 87.12 元
=1,722,946.10元,并处以罚款1,722,946.10元×20%=344,589.22元,共计人民
币1,722,946.10元+344,589.22元=2,067,535.3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陆万
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叁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三)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6]
    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
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砂岩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53091.8吨×104.05元
=15,929,201.79元,并处以罚款15,929,201.79元×20%=3,185,840.36元,共计
人民币15,929,201.79元+3,185,840.36元=19,115,042.10元,人民币大写:壹
仟玖佰壹拾壹万伍仟零肆拾贰元壹角。
    3、对你公司玉合铅锌矿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总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2034.6
吨×181.38元×20%=1,162,087.1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贰仟零捌拾
柒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的主要内容
    (一)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向荣矿业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普
定县鸡场坡镇那支社区屯背后组集体林地2.2642公顷(合22642平方米)建尾矿
库。针对该行为,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向荣矿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1月底前恢复2.2642公顷(22642平方米)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叁拾元整(¥339,630.00元)。
   三、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在收到该三项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公司向荣矿业芦茅林铅锌矿、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宏
泰矿业砂岩及玉合铅锌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因此普定县自然资
源局拟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 77,509,226.30 元。接到告知书后,
公司认为,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接手前,上述矿山已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
越界开采事实,且公司认为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越界开采期限及越界开采量
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产资法》和《自然资源处罚
条例》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采矿成本。公司通过听证举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上述事实进行重新计算和认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 77,509,226.30 元降至
22,449,106.60 元。
    目前公司仍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拟自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
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3]号和[2024-24]号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
该两项处罚将导致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171,977.40元。另,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因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采矿
许可证(证号:C5200002012123220128312)于2024年12月25日到期导致金坡铅锌
矿停产的事项,将随着金坡铅锌矿越界开采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而进入采矿证延期
实质批复程序,公司预计两个月内可办理完成,届时金坡铅锌矿将积极组织生产。
具体复产内容详见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2、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虽存在较大争议,拟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将
对该项处罚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减少20,277,129.20元。
    3、根据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处罚内容,经公司与处罚机
关及第三方协商,公司预计投入50,000.00元资金委托第三方对非法占用林地进
行异地复植,即可在限期内完成处罚整改,执行该项处罚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少389,630.00元。
    综上行政处罚,预计将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2,838,736.60元。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
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引以为戒,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自然资执罚[2024-23]、[2024-24]、[2024-26];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23]、[2024-24]、
[2024-26];
   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 011041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3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6-13

处罚对象:

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公告编号:2025-02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贵州三个全资子公
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
业”)近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及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4-23]、普自然资执罚[2024-24]、普自然资执
罚[2024-26]、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3]
    你单位芦茅林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682.2吨×127.58元=87,035.08元,
并处以罚款 87,035.08 元 × 20 % =17,407.02 元 , 共计人民币 87,035.08 元 +
17,407.02元=104,442.1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肆仟肆佰肆拾贰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4]
    你单位金坡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 、 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 19776.70 吨 × 87.12 元
=1,722,946.10元,并处以罚款1,722,946.10元×20%=344,589.22元,共计人民
币1,722,946.10元+344,589.22元=2,067,535.3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陆万
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叁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三)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6]
    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
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砂岩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53091.8吨×104.05元
=15,929,201.79元,并处以罚款15,929,201.79元×20%=3,185,840.36元,共计
人民币15,929,201.79元+3,185,840.36元=19,115,042.10元,人民币大写:壹
仟玖佰壹拾壹万伍仟零肆拾贰元壹角。
    3、对你公司玉合铅锌矿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总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2034.6
吨×181.38元×20%=1,162,087.1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贰仟零捌拾
柒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的主要内容
    (一)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向荣矿业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普
定县鸡场坡镇那支社区屯背后组集体林地2.2642公顷(合22642平方米)建尾矿
库。针对该行为,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向荣矿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1月底前恢复2.2642公顷(22642平方米)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叁拾元整(¥339,630.00元)。
   三、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在收到该三项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公司向荣矿业芦茅林铅锌矿、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宏
泰矿业砂岩及玉合铅锌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因此普定县自然资
源局拟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 77,509,226.30 元。接到告知书后,
公司认为,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接手前,上述矿山已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
越界开采事实,且公司认为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越界开采期限及越界开采量
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产资法》和《自然资源处罚
条例》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采矿成本。公司通过听证举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上述事实进行重新计算和认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 77,509,226.30 元降至
22,449,106.60 元。
    目前公司仍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拟自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
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3]号和[2024-24]号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
该两项处罚将导致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171,977.40元。另,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因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采矿
许可证(证号:C5200002012123220128312)于2024年12月25日到期导致金坡铅锌
矿停产的事项,将随着金坡铅锌矿越界开采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而进入采矿证延期
实质批复程序,公司预计两个月内可办理完成,届时金坡铅锌矿将积极组织生产。
具体复产内容详见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2、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虽存在较大争议,拟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将
对该项处罚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减少20,277,129.20元。
    3、根据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处罚内容,经公司与处罚机
关及第三方协商,公司预计投入50,000.00元资金委托第三方对非法占用林地进
行异地复植,即可在限期内完成处罚整改,执行该项处罚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少389,630.00元。
    综上行政处罚,预计将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2,838,736.60元。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
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引以为戒,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自然资执罚[2024-23]、[2024-24]、[2024-26];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23]、[2024-24]、
[2024-26];
   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 011041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4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6-13

处罚对象:

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公告编号:2025-02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贵州三个全资子公
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
业”)近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及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4-23]、普自然资执罚[2024-24]、普自然资执
罚[2024-26]、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3]
    你单位芦茅林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682.2吨×127.58元=87,035.08元,
并处以罚款 87,035.08 元 × 20 % =17,407.02 元 , 共计人民币 87,035.08 元 +
17,407.02元=104,442.1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肆仟肆佰肆拾贰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4]
    你单位金坡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 、 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 19776.70 吨 × 87.12 元
=1,722,946.10元,并处以罚款1,722,946.10元×20%=344,589.22元,共计人民
币1,722,946.10元+344,589.22元=2,067,535.3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陆万
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叁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三)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6]
    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
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砂岩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53091.8吨×104.05元
=15,929,201.79元,并处以罚款15,929,201.79元×20%=3,185,840.36元,共计
人民币15,929,201.79元+3,185,840.36元=19,115,042.10元,人民币大写:壹
仟玖佰壹拾壹万伍仟零肆拾贰元壹角。
    3、对你公司玉合铅锌矿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总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2034.6
吨×181.38元×20%=1,162,087.1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贰仟零捌拾
柒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
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的主要内容
    (一)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向荣矿业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普
定县鸡场坡镇那支社区屯背后组集体林地2.2642公顷(合22642平方米)建尾矿
库。针对该行为,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向荣矿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1月底前恢复2.2642公顷(22642平方米)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叁拾元整(¥339,630.00元)。
   三、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在收到该三项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公司向荣矿业芦茅林铅锌矿、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宏
泰矿业砂岩及玉合铅锌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因此普定县自然资
源局拟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 77,509,226.30 元。接到告知书后,
公司认为,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接手前,上述矿山已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
越界开采事实,且公司认为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越界开采期限及越界开采量
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产资法》和《自然资源处罚
条例》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采矿成本。公司通过听证举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上述事实进行重新计算和认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 77,509,226.30 元降至
22,449,106.60 元。
    目前公司仍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拟自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
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3]号和[2024-24]号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
该两项处罚将导致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171,977.40元。另,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因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采矿
许可证(证号:C5200002012123220128312)于2024年12月25日到期导致金坡铅锌
矿停产的事项,将随着金坡铅锌矿越界开采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而进入采矿证延期
实质批复程序,公司预计两个月内可办理完成,届时金坡铅锌矿将积极组织生产。
具体复产内容详见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2、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虽存在较大争议,拟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将
对该项处罚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减少20,277,129.20元。
    3、根据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处罚内容,经公司与处罚机
关及第三方协商,公司预计投入50,000.00元资金委托第三方对非法占用林地进
行异地复植,即可在限期内完成处罚整改,执行该项处罚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少389,630.00元。
    综上行政处罚,预计将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
22,838,736.60元。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
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引以为戒,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自然资执罚[2024-23]、[2024-24]、[2024-26];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23]、[2024-24]、
[2024-26];
   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 011041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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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7-20

处罚对象: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公告编号: 2024-03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曲靖市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 2024〕 8-9号),现将该决定书的
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由
2024年3月28日17:47,公司硫酸厂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尾气处理系统因碱液
循环喷淋泵跳闸停运,导致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二氧化硫超标排
放,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自动监控系统显示,在2024年3月28日
18:00至3月29日凌晨1:00期间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值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GB25466-2010)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 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云南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
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元整(¥141000.00元)的行政处
罚。
三、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将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141000元,除此之外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 2024〕 8-9号) 。
特此公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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