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202361 号),以下简称“反馈
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
证券”或“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江西正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发行人律师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审计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
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并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和说明,现
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尽职调查报告补充披露和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1
问题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正邦集团、江西永联、邦鼎投资及邦友投
资,其中正邦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永联、邦鼎投资及邦友投资均为实际
控制人林印孙控制的企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各发行对象认购资
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对外募集、结构化安排,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参与认购;(2)结合各发行对象的设立、经营情况、股
权结构等说明,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
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或者减持安排,如否,请出具承诺。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对外募集、结构化安排,
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正邦集团、江西永联、
邦鼎投资和邦友投资共 4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正邦集团、江西
永联、邦鼎投资和邦友投资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正邦集团、江西
永联、邦鼎投资和邦友投资与发行人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数量及拟认购金额上限如下:
发行对象 拟认购股份数量(股) 拟认购金额(万元)
正邦集团 303,951,367 400,000.00
江西永联 151,975,683 200,000.00
邦鼎投资 75,987,841 100,000.00
邦友投资 37,993,920 50,000.00
合计 569,908,811 750,000.00
正邦集团、江西永联、邦鼎投资和邦友投资已就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出具《关于本次认购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本公司用于
认购上述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本公司保证认购资金来
源合法。”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
2
2020-149),作出如下承诺:“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二、结合各发行对象的设立、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等说明,参与本次非公
开定价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一)正邦集团
1、正邦集团的基本情况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枫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印孙
注册资本:8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0 年 12 月 12 日
经营范围:对农业、化工业、食品业、畜牧业、机械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
教育信息咨询;农业机械设备的生产;国内贸易;经济林的种植技术研究与推
广;农作物的种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林印孙 48,600 60.75%
江西安邦实业有限公司 30,000 37.50%
程凡贵 1,400 1.75%
合计 80,000 100%
3
正邦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林印孙先生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正邦集团董事长,程凡贵先生系公司董事、正邦集团董事。
3、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正邦集团自成立以来,主要经营农业、化工业、食品业、畜牧业、机械制
造业等领域的投资。
4、正邦集团最近一年简要会计报表(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2019 年度
总资产 4,018,029.63
净资产 1,729,937.20
营业收入 2,457,154.34
净利润 172,959.57
(二)江西永联
1、江西永联的基本情况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湖东四路以北产业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太平
注册资本:10,5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0 年 1 月 5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农业技术咨询;农副产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林印孙 程凡贵
97.2% 2.8%
江西永联
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林印孙 10,206 97.20%
程凡贵 294 2.80%
合计 10,500 100%
4
江西永联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公司的股东,林印孙先生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正邦集团董事长、江西永联总经理,程凡贵先生系公司董事、正邦集团
董事、江西永联监事。
3、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江西永联自成立以来,主要经营投资业务。
4、江西永联最近一年简要会计报表(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2019 年末
总资产 1,500,583.71
净资产 665,062.11
营业收入 79,814.46
净利润 1,671.52
(三)邦鼎投资
1、邦鼎投资的基本情况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法定代表人:李太平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6 月 16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5
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江西安邦实业有限公司 990 99.00%
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10 1.00%
合计 1,000 100%
邦鼎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中,邦鼎投资的控股股东江西安邦实业
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控制的公司。林印孙先生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正邦集团董事长、江西永联总经理,程凡贵先生系公司董事、正邦集团
董事、江西永联监事。
3、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邦鼎投资设立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等。
(四)邦友投资
1、邦友投资的基本情况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法定代表人:李太平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6 月 16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6
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江西安邦实业有限公司 990 99.00%
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10 1.00%
合计 1,000 100%
邦友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中,邦友投资的控股股东江西安邦实业
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控制的公司。林印孙先生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正邦集团董事长、江西永联总经理,程凡贵先生系公司董事、正邦集团
董事、江西永联监事。
3、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邦友投资设立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等。
(五)认购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
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确定了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正邦集团、江西永联、邦鼎投资、邦友
投资和广西宏桂汇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其中,正邦集团、江西永联、邦鼎投
资、邦友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了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修订后的发行对象为正邦集团、江西永联、邦鼎投资
和邦友投资,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定价基准日不变,仍为 2020
7
年 6 月 30 日。
同时,正邦集团、江西永联、邦鼎投资和邦友投资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股份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综上,认购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
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或者
减持安排,如否,请出具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及由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控制的本次认购方江西
永联、邦鼎投资、邦友投资均出具了如下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
内不存在减持或者减持安排。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林印孙先生、程凡贵先生及林峰先生出具了如下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
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
内不存在减持或者减持安排。”
四、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正邦集团、江西永联、邦鼎投资、邦友投资(以下合称“本次认
购方”)的工商信息、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若有)等资料;
2、查阅了本次认购方与发行人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相关协议;
3、查询了发行人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今,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等的减持情况;
4、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了解其自目前至
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的减持安排;
5、获得并查阅了本次认购方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8
1、正邦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已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于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正邦科技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定价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
定;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本
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或者减持安排。
9
问题 2、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较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请
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
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一)环保方面行政处罚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主要环保
处罚(罚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10
是否已取得有权机关
处罚机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出具的相关处罚不涉
关
及重大违法违规说明
湖北沙洋 2018 年 7 月 5 日 红环罚[2018]025 号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 是
正邦现代 红 安 县 罚款人民币 8.7863
红环罚[2019]005 号 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 是
1 农业有限 环 境 保 万元
2019 年 1 月 23 日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公司红安 护局 罚款人民币 67.8446
红环罚[2019]006 号 评价手续 是
分公司 万元
未经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
2017 年 11 月 8 日 干环罚[2017]1-15 号 罚款人民币 35 万元 是
扩建栏舍投入使用
1、立即停止建设;
2017 年 11 月 10 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改扩
干环罚[2017]2-21 号 2、罚款人民币 40 是
日 建栏舍
万元。
1、立即停止建设;
江西正邦 2017 年 11 月 10
新 干 县 干环罚[2017]2-22 号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扩建栏舍 2、罚款人民币 20 是
养殖有限 日
环 境 保 万元。
2 公司新干
护局 1、立即停止违法行
分公司
为,废水做到稳定
2018 年 6 月 2 日 干环罚[2018]2-2 号 废水超标排放 达标排放; 是
2、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2019 年 8 月 26 日 干环罚[2019]3-1 号 外排废水超标排放 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是
2019 年 9 月 14 日 干环罚[2019]1-4 号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罚款 20 万元 是
江西正邦 安 福 县 2018 年 5 月 22 日 安环罚[2018]6 号 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化尸 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是
11
是否已取得有权机关
处罚机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出具的相关处罚不涉
关
及重大违法违规说明
养殖有限 环 境 保 池未正常运行,病死猪未按规范
公司安福 护局 要求处置,随意掩埋
分公司
1、拆除非法安装的
排污管、按照环评
要求完善环保设
江西正邦
吉 安 县 施、规范排污口,
养殖有限 将未经处理的沼液直接排入山
环 境 保 2019 年 5 月 9 日 吉县环罚[2019]3 号 废水达标排放,定 是
公司吉安 上未防渗的沟渠内
护局 期请第三方检测机
分公司
构进行监测;
2、罚款人民币 15
万元。
扶余正邦 将生产废水排放到未做防渗处
扶 余 市 2018 年 10 月 8 日 扶环罚字[2018]34 号 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是
养殖有限 理的草地
环 境 保
公司
护局 2018 年 8 月 9 日 扶环罚字[2018]15 号 未通过环保验收投入生产 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 是
3
扶余正邦
扶 余 市 未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养殖有限
环 境 保 2020 年 6 月 24 日 扶环罚字[2020]12 号 “脱硫塔”,以逃避监管的方式 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 是
公司饲料
护局 排放锅炉废气
分公司
东营正邦 东 营 市 东环罚字[2018]河 20 外排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至 处以罚款人民币 20
4 2018 年 5 月 8 日 是
生态农业 环 境 保 号 东华干渠内,东华干渠作为农田 万元整
12
是否已取得有权机关
处罚机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出具的相关处罚不涉
关
及重大违法违规说明
发展有限 护局 灌溉水渠,经对水渠内的水质取
公司 样监测,水污染物 CODcr 指标
超标
东 营 市
东环罚字[2018]河 39 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 处罚款人民币 20 万
环 境 保 2018 年 11 月 8 日 是
号 排放水污染物 元整
护局
东营市河 沧 州 市
口区正邦 生 态 环
沧泊环罚字﹝2017﹞ 锅炉烟气排放口冒黑烟,烟尘林 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
养殖有限 境 局 泊 2017 年 9 月 11 日 是
98 号 格曼黑度超标排放 元
公司泊头 头 市 分
分公司 局
13
2、关于上述公司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及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1)沙洋正邦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①红安县环境保护局已经认定上述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12 月,红安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经查,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
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在 2018 年 7 月被我局做出红环罚[2018]025 号行政处罚决
定,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及时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积极整
改,并整改到位,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5 日,红安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经查,湖北沙洋正邦现
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在 2019 年 1 月被我局做出红环罚[2019]005 号、红环
罚[2019]006 号行政处罚决定,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及时
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积极整改,并整改到位,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上述
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红环罚[2018]025 号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1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
红安县环境保护局对沙洋正邦红安分公司 20 万元的处罚金额属于上述规定
中的较低处罚,且根据上述规定,如情节严重可以责令停业关闭,截至本反馈意
见回复出具日,沙洋正邦红安分公司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停业,亦未被
14
采取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
重的情形,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之问题 4 的认
定标准,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对于红环罚[2019]005 号、红环罚[2019]006 号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
节和危害后果,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
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红安县环境保护局对沙洋正邦红安分公司的处罚金额属于较低标准,且未要
求公司恢复原状,未对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处罚是相关规定中
的较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之问题 4 的认定标准,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针对沙洋正邦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红安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出具说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
重的行政处罚,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之问题 4
的认定标准,沙洋正邦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正邦养殖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①环境保护部门已经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15
新干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说明:“经查,2017 年 6 月、7 月、8 月江西正邦
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处,并于 2017 年 11
月被我局做出干环罚[2017]1-15 号、干环罚[2017]2-21 号、干环罚[2017]2-22 号,
对此,企业高度重视,及时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积极整改,并已整改到位,此次
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
处罚。”
新干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说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因污水
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处,并于 2018 年 6 月做出了行政处罚决
定(干环罚[2018]2-2 号)。收到处罚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及时
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环境污染事件,所受
行政处罚属非情节严重性行政处罚。”
新干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环保情况
说明:“经查,2019 年 8 月、9 月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因存在环境
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处,并于 2019 年 9 月被我局做出干环罚[2019]3-1 号、干
环罚[2019]1-4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此,企业高度重视,及时对上述行政处罚事
项积极整改,并已整改到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上
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12 月 19 日,安福县环境保护出具说明:“经查,江西正邦养殖有限
公司安福分公司在 2018 年 5 月被我局做出安环罚[2018]6 号行政处罚决定,江西
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接受并整改到位,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19 年 10 月 22 日,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出具说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
公司吉安分公司浬田猪场在 2019 年 5 月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西正邦养
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及时对上述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已经整改到位,没有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干环罚[2017]1-15 号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
十五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
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
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处罚。”
新干县环境保护局对正邦养殖新干分公司 35 万元的处罚金额所对应的罚款
比例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较低处罚,且根据上述规定,如情节严重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正邦养殖新干分公
司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亦未被采取环境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