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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0021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7020.40 26.825
2 基金 1 1046.87 4.000
3 QFII 1 139.04 0.531
2023-12-31 1 其他 3 7064.47 26.993
2 基金 6 1115.81 4.263
3 上市公司 2 431.49 1.649
2023-09-30 1 其他 3 7275.90 27.912
2 基金 1 1046.87 4.016
3 上市公司 3 411.50 1.579
2023-06-30 1 其他 5 8563.69 32.853
2 基金 1 1046.87 4.016
3 QFII 1 197.43 0.757
4 上市公司 1 128.88 0.494
2023-03-31 1 其他 4 8888.21 34.063
2 基金 1 1046.87 4.012
3 QFII 1 61.60 0.2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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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3-04 6.45 6.06 6.44 57.99 374.04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03 11.18 11.79 -5.17 120.00 1341.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8-03 11.18 11.79 -5.17 150.00 1677.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7-04 10.71 10.71 0 116.65 1249.3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18-07-04 10.71 10.71 0 216.65 2320.3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证券营业部

2018-07-03 11.90 11.90 0 43.00 511.7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浩然,张义英,徐长瑞,李井新,李泉林,李艳宝,杜元姝,杨成,王琳瑛,王科林,胡骏华,苏晓,邱亚夫,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卢浩然,张义英,徐长瑞,李井新,李艳宝,杜元姝,杨成,王科林,胡骏华,苏晓,邱亚夫,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泉林,王琳瑛
公告日期 2024-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义英,杜元姝,邱亚夫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泉林,王琳瑛

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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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3-12

处罚对象:

卢浩然,张义英,徐长瑞,李井新,李泉林,李艳宝,杜元姝,杨成,王琳瑛,王科林,胡骏华,苏晓,邱亚夫,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171 号
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邱亚夫,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张义英,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杜元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 2 —
经理;
苏晓,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长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卢浩然,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琳瑛,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井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艳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成,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泉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骏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科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及本所查明,山东如
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 月至 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
限公司采购业务并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 59,400 万元最终划转
至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 3 —
意科技”)银行账户,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 2018 年年度报告净资
产的 21.77%,占如意集团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净资产
的 21.46%、 21.41%。前期本所多轮关注问询,如意集团坚称不存
在预付款被占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如意科技归还上
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二、未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 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山东
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账户支付
109,855 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86,500 万元合伙企业份额。如意时尚系如意集
团关联人,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 2018 年年
度报告净资产的 40.27%,占如意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9.59%。 如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
时披露。
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邱亚夫滥用控制地
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公司资金,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4 —
(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
定; 同时, 邱亚夫作为如意集团时任董事长, 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 总经理杜元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苏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 对如意
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5 —
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立董事
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经理胡
骏华、王科林,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给予公开认
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如意集团时任董事、
总经理杜元姝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我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如意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如意科技,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
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 时任董事、 总经理杜元姝,董事苏晓, 董— 6 —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
立董事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
经理胡骏华、王科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如意集团、如意科技、 邱亚夫、 张义英、杜元姝、苏晓、徐
长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如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1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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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4

处罚对象:

卢浩然,张义英,徐长瑞,李井新,李艳宝,杜元姝,杨成,王科林,胡骏华,苏晓,邱亚夫,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2023〕3号
当事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住所: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邱亚夫,男,1958年1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长,时为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张义英,女,1971年3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杜元姝,女,1966年1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徐长瑞,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苏晓,女,1976年6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胡骏华,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王科林,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副总经理,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李井新,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卢浩然,男,1963年9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黄利群,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艳宝,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杨成,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支付凭证、如意集团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如意集团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未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未敦促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仍然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参与如意科技非经营性占用如意集团资金事项,安排将如意集团资金划转至裕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银行账户;参与如意集团向如意科技收购维信基金份额的事项,安排将收购价款划转至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仍然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参与如意科技非经营性占用如意集团资金事项,在资金审批单上签字并安排人员配合完成如意集团内部合同签批流程。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和如意集团2019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仍然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苏晓于2020年1月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如意集团购买维信基金份额构成关联交易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在如意集团2019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仍然在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黄利群,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李井新,时任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监事会主席李艳宝,时任监事杨成,时任副总经理胡骏华、王科林在如意集团2019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仍然在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未及时和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邱亚夫、张义英、杜元姝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如意集团未及时披露向如意科技收购维信基金份额的违法行为,邱亚夫、张义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如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邱亚夫、张义英、杜元姝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晓、徐长瑞、黄利群、李井新、李艳宝、杨成、胡骏华、王科林、卢浩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邱亚夫作为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化解如意科技的流动性危机,组织、决策如意科技非经营性占用如意集团资金和如意集团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维信基金份额,并对前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实予以隐瞒,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邱亚夫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三、对张义英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杜元姝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晓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
二、对徐长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黄利群、李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四、对李艳宝、杨成、胡骏华、王科林、卢浩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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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4

处罚对象:

李泉林,王琳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2023〕4号
当事人:王琳瑛,女,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董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李泉林,男,1989年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3年12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琳瑛、李泉林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支付凭证、如意集团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如意集团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王琳瑛以在会议召开前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签字页发给公司的方式,参加如意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未及时发现董事会实际审议内容与自己事先审议议案内容不一致。
时任监事李泉林以在会议召开前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签字页发给公司的方式,参加如意集团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未及时发现监事会实际审议内容与自己事先审议议案内容不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王琳瑛、李泉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琳瑛、李泉林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二人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9:16向如意集团发送表决票等相关文件系正常合理的通讯表决,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该次董事会、监事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二人不可能预见如意集团故意更换议案,也未提前收到书面变更、取消议案的通知。王琳瑛于5月27日下午4:36收到变更后的议案,李泉林至今未收到变更后的议案。二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事后据此认定二人未恰当履职。二是二人从未对如意集团2020年5月27日董事会和监事会上临时更换的议案进行表决,如意集团系盗用二人签名,二人不构成“直接责任”。更换后的议案不仅审计意见有较大变化,还增加《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已发生根本性和实质性的变化。如意集团明知二人不会对更换后的议案表决同意,故盗用二人签名。三是二人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且没有过错。二人已认真履行董监事职责,审议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议案,并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发表意见;发现如意集团未如实披露表决意见后,二人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致电询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山东省分公司向如意集团发出谴责函、东方资产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表决反对《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东方资产不参与如意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二人是外部董监事,未参与任何违规行为的决策。王琳瑛还提出罚款金额较大,无力承担。四是本案已过追责时效。综上,二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现有证据表明二人以在会议召开前发送表决票等文件的方式参会。如意集团披露相关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后,二人采取的措施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是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履职条件、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当事人最低处罚,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三是2020年6月7日,我局向如意集团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对当事人的处罚未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个别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琳瑛、李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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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4

处罚对象:

张义英,杜元姝,邱亚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2023〕1号
 
    当事人:邱亚夫,男,1958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董事长,时为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张义英,女,1971年3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杜元姝,女,1966年1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支付凭证、如意集团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如意集团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未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未敦促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仍然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参与如意科技非经营性占用如意集团资金事项,安排将如意集团资金划转至裕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银行账户;参与如意集团向如意科技收购维信基金份额的事项,安排将收购价款划转至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仍然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参与如意科技非经营性占用如意集团资金事项,在资金审批单上签字并安排人员配合完成如意集团内部合同签批流程。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和如意集团2019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仍然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邱亚夫作为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化解如意科技的流动性危机,组织、决策如意科技非经营性占用如意集团资金和如意集团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维信基金份额,并对前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实予以隐瞒,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邱亚夫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亚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义英、杜元姝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义英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杜元姝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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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李泉林,王琳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2023〕4号
当事人:王琳瑛,女,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董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李泉林,男,1989年2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3年12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琳瑛、李泉林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支付凭证、如意集团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如意集团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王琳瑛以在会议召开前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签字页发给公司的方式,参加如意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未及时发现董事会实际审议内容与自己事先审议议案内容不一致。
时任监事李泉林以在会议召开前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签字页发给公司的方式,参加如意集团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未及时发现监事会实际审议内容与自己事先审议议案内容不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王琳瑛、李泉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琳瑛、李泉林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二人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9:16向如意集团发送表决票等相关文件系正常合理的通讯表决,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该次董事会、监事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二人不可能预见如意集团故意更换议案,也未提前收到书面变更、取消议案的通知。王琳瑛于5月27日下午4:36收到变更后的议案,李泉林至今未收到变更后的议案。二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事后据此认定二人未恰当履职。二是二人从未对如意集团2020年5月27日董事会和监事会上临时更换的议案进行表决,如意集团系盗用二人签名,二人不构成“直接责任”。更换后的议案不仅审计意见有较大变化,还增加《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已发生根本性和实质性的变化。如意集团明知二人不会对更换后的议案表决同意,故盗用二人签名。三是二人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且没有过错。二人已认真履行董监事职责,审议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议案,并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发表意见;发现如意集团未如实披露表决意见后,二人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致电询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山东省分公司向如意集团发出谴责函、东方资产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表决反对《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东方资产不参与如意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二人是外部董监事,未参与任何违规行为的决策。王琳瑛还提出罚款金额较大,无力承担。四是本案已过追责时效。综上,二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现有证据表明二人以在会议召开前发送表决票等文件的方式参会。如意集团披露相关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后,二人采取的措施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是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履职条件、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当事人最低处罚,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三是2020年6月7日,我局向如意集团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对当事人的处罚未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个别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琳瑛、李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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