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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制药(0021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25977.84 1530.17 0 0 0
2025-12-03 25710.01 1027.40 0 0 0
2025-12-02 26541.36 1208.10 0 0 0
2025-12-01 26689.52 1565.10 0 0 0
2025-11-28 26544.83 1697.22 0 0 0
2025-11-27 26618.01 1644.89 0 0 0
2025-11-26 28632.00 2887.61 0 0 0
2025-11-25 28071.95 3271.08 0 0 0
2025-11-24 27334.12 2122.65 0 0 0
2025-11-21 26676.82 1637.61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上市公司 1 5214.80 10.276
2 其他 2 4012.57 7.907
3 基金 1 1600.31 3.153
2025-06-30 1 上市公司 1 5214.80 10.276
2 其他 1 3552.57 7.000
3 基金 30 1813.66 3.574
2025-03-31 1 上市公司 2 6020.08 11.862
2 其他 1 3552.57 7.000
3 基金 1 1600.31 3.153
2024-12-31 1 上市公司 1 5214.80 10.275
2 其他 2 3960.13 7.803
3 基金 15 1885.70 3.716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1 5722.30 11.275
2 其他 1 3552.57 7.000
3 基金 1 1781.00 3.50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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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11 6.33 6.33 0 124.80 789.9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410 6.36 6.36 0 140.00 890.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402 6.71 6.71 0 30.00 201.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718 7.25 7.65 -5.23 500.00 3625.00

买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230418 7.92 7.92 0 765.00 6058.8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230112 6.23 6.86 -9.18 60.49 376.8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普澜二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应制药: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史俊平,李能,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史俊平,李能,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应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史俊平,李能,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山东
公告日期 2021-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应制药:关于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辞职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金融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冯彪

嘉应制药: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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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21

处罚对象:

史俊平,李能,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90 号
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东
升工业园区 B 区;
李能,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史俊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合心
路 95 号。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9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嘉应制药子公司嘉应制药(湖
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湖南)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
式,向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控制的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其中,2024 年度合计转出
16999 万元、2025 年 1 月转出 5000 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
计转出金额为 21999 万元,日最高余额为 8996 万元,占嘉应制药
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79%。
二、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2024 年 9 月至 2024 年 11 月,嘉应湖南向湖南康尔佳供应链
有限公司、湖南双鹏医药有限公司、景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三
家非关联企业提供合计 6500 万元财务资助,日最高余额为 4000
万元,占嘉应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4%,截至 2025
年 3 月,嘉应制药已全部收回上述财务资助金额及利息。嘉应制
药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财务资助行为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二款、第 6.1.9 条、第 6.3.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董事兼总经理游永平、时任财务总监
第2页
史俊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
规定,对嘉应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药聚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嘉应制药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能、董事兼总经
理游永平、时任财务总监史俊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嘉应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嘉应制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嘉应制药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1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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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1

处罚对象:

史俊平,李能,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9号
当事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东升工业园B区。
李某,男,196X年8月出生,嘉应制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游某平,男,198X年1月出生,嘉应制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史某平,男,198X年11月出生,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嘉应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应制药、李某、游某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史某平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嘉应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某是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的实际控制人,药聚能构成嘉应制药的关联方。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因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笔发生额在4万元至5,999万元之间。其中2024年度合计转出16,999万元,2025年1月转出5,000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21,999万元,占嘉应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2025年3月末,药聚能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嘉应制药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嘉应制药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某作为嘉应制药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向药聚能转账,是对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某平作为嘉应制药的总经理及湖南嘉应的总经理,负责嘉应制药和湖南嘉应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史某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史某平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史某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要为资金循环使用、公司已及时收回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万元;
二、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60万元;
三、对游某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四、对史某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嘉应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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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8-04

处罚对象:

史俊平,李能,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李能先生(现任董事长)、游永平先
生(现任董事、总经理)、史俊平先生(时任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0 号),现将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能、游永平、史俊平: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嘉应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是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的实际
控制人,药聚能构成嘉应制药的关联方。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因
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
第1页
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
笔发生额在 4 万元至 5,999 万元之间。其中 2024 年度合计转出 16,999 万元,2025
年 1 月转出 5,000 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 21,999 万元,占嘉应
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
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 2025 年 3 月末,药聚能
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嘉应制药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回单、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嘉应制药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能作为嘉应制药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向
药聚能转账,是对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
永平作为嘉应制药的总经理及湖南嘉应的总经理,负责嘉应制药和湖南嘉应的整
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史俊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整体财务
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要为资金循环使用、公司已及时收
回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
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嘉应制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50 万元;
二、对李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60 万元;
三、对游永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0 万元;
四、对史俊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第2页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
为戒,深刻反思并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第3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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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罗山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2023〕68号
当事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山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山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山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罗山东通过自行借入,或向朋友、合作伙伴、同学、配资中介何某平等人借入的方式,共控制并使用“罗山东”等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罗山东操纵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自有资金、与合作伙伴共有资金及账户组配资资金等。罗山东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罗山东决策,由其员工、朋友等人具体下单。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
二、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利民股份”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10个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84个交易日内,反复买卖“利民股份”。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5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反向卖出(以下简称盘中拉抬)、尾市期间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拉抬股价影响收盘价格并于次日卖出(以下简称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对倒交易“利民股份”共53个交易日,对倒交易该股累计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达3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44.9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获利-21,903,972.99元。
(二)操纵“兰太实业”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反复买卖“兰太实业”,其中,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操纵“兰太实业”。相关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对倒交易“兰太实业”达7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64%。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兰太实业”获利7,892,952.11元。
(三)操纵“维力医疗”情况
“陈某”等12个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反复买卖“维力医疗”,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对倒交易“维力医疗”共57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2个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0.16%。经统计,罗山东操纵“维力医疗”获利-51,825,362.47元。
(四)操纵“金自天正”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反复买卖“金自天正”,其中,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1月29日、2月29日至3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对倒交易“金自天正”共6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14个交易日,2016年4月15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3.87%。经统计,罗山东操纵“金自天正”获利5,304,470.32元。
(五)操纵“桂东电力”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反复买卖“桂东电力”,其中2016年2月19日、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对倒占比超过5%的共9个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72%。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桂东电力”获利64,835.22元。
(六)操纵“吉艾科技”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反复买卖“吉艾科技”,其中,于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2016年2月22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存在明显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对倒交易“吉艾科技”共3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7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对倒占比为14.34%,2016年3月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8.2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吉艾科技”获利6,589,429.04元。
(七)操纵“英特集团”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反复买卖“英特集团”,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对倒交易“英特集团”共17个交易日,其中,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期间频繁以较高比例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4个交易日,2016年3月2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6.3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英特集团”获利3,084,712.64元。
(八)操纵“正虹科技”情况
“罗山东”等11个账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反复买卖“正虹科技”,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7日至9月1日、9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对倒交易“正虹科技”共20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以较高的比例频繁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3个交易日,2015年8月21日对倒占比最高值为9.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正虹科技”获利12,947,151.53元。
(九)操纵“亚太实业”情况
“高某均”等5个账户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7日期间反复买卖“亚太实业”,其中2015年9月30日、11月9日存在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至11月9日期间,对倒交易“亚太实业”共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1月9日对倒交易1,207,350股,对倒占比达9.1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亚太实业”获利7,584,726.00元。
(十)操纵“杭州高新”情况
“陈某”等6个账户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反复买卖“杭州高新”,其中,2015年10月28日对倒交易“杭州高新”366,196股,对倒占比达12.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杭州高新”获利558,138.70元。
(十一)操纵“凯瑞德”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12月6日反复买卖“凯瑞德”,其中,2016年8月19日至8月22日对倒交易“凯瑞德”,2016年8月19日对倒占比达到最高值7.6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凯瑞德”获利-2,219,170.28元。
(十二)操纵“天广消防”情况
“罗某成”等6个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反复买卖“天广消防”,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天广消防”共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6日、10月22日对倒占比超过5%,10月22日达最高对倒占比值5.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广消防”获利3,923,711.01元。
(十三)操纵“天马精化”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反复买卖“天马精化”,其中,2016年3月1日、4月27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对倒占比均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1,132,929.81元。
(十四)操纵“嘉应制药”情况
“陈某”等7个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反复买卖“嘉应制药”,其中,2015年9月8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2015年9月8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嘉应制药”908,200股,对倒占比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5,718,901.97元。
(十五)操纵“凤形股份”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罗某健”等5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凤形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共参与了63个交易日的交易。2016年8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几乎全部交易日都委托交易了“凤形股份”。操纵期间内,上述账户买入“凤形股份”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9月19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36%。上述期间,上述账户卖出“凤形股份”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9月30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78%。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有46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对倒“凤形股份”的情况,累计对倒交易16,506,700股。其中,对倒交易“凤形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2016年9月8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4.7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获利21,038,178.57元。
(十六)操纵“新日恒力”情况
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潘某秀”等5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新日恒力”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账户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的41个交易日中均有交易“新日恒力”。其中,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2.95%。期间,上述账户对倒交易“新日恒力”共33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对倒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17.53%。经统计,罗山东交易“新日恒力”获利-34,763,8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IP和MAC地址、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罗山东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对交易“金自天正”“桂东电力”“吉艾科技”“天广消防”“天马精化”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予以纠正。第二,对交易“凤形股份”的配资账户进行识别认定,应将现有账户中的“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13个账户剔除。第三,对配资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每一笔交易与罗山东团队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识别筛查,IP地址与MAC地址均匹配失败的相应交易应当从现有指控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中扣除。第四,结合第二、三点请求,对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违法获利数额进行重新认定。第五,在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相应地等额修正对罗山东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代理人关于“金自天正”等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第二,关于交易“凤形股份”相关账户认定,(1)“李某成”“蔡某荣”“王某萍”3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3账户交易“凤形股份”时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黄某琴”等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2)“文某林”“吴某林”“彭某熠”3账户除与罗山东控制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地址重合外,根据询问笔录,3账户系罗某成按照罗山东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3)“盛某飞”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交易“凤形股份”时使用的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姜某荣”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4)“前海开源基金·泰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有一人的言词证据且有资金关系。上述8个账户有言词证据、交易地址重合或者资金关系等证据综合证明,足以认定为罗山东控制的账户;(5)对“张某琴”“杨某兰”“红塔资产·鹏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安盈博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5个账户,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将该5个账户予以剔除。第三,本案最终认定的交易“凤形股份”的53个账户,至少有他人指认、自认、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等两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53个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四,上述调整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2日

嘉应制药:关于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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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2-09

处罚对象:

冯彪

                                     关于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8           证券简称:嘉应制药              公告编号:2021-113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部分投资
者、董事和监事的反映,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查询,获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副董事长冯彪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邮箱收到冯彪先生的辞职报告。公司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姓名:                                冯彪
        执行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省份:                                    上海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 74 民初 3384 号
        立案时间: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案号:                         (2021)沪 74 执 73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金融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详见(2019)沪 74 民初 3384 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21 年 11 月 23 日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12 及《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冯彪先生已不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关于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辞职的公告
    二、董事辞职情况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邮箱收到冯彪先生的辞职报告,冯彪先生认为公司
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其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副董事长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辞职后,冯彪先
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彪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
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汇”)的实际控制人。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投资者反映,冯彪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老虎汇等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就涉及老虎汇持有的 57,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7%)公司股票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2019)
沪 74 民初 33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老虎汇应向东方证券支付尚未偿还的融资本
金人民币 4.7 亿元及延期利息和违约金等,冯彪先生对老虎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如老虎汇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其所持有的 57,2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1.27%)公司股票存在被拍卖或变卖的风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
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告(2021)沪民终 33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
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该等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告已满 60
日,(2021)沪民终 33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董事会在获悉上述
事项后已向冯彪先生发送询问函核实相关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
未收到相关说明及判决文书,仅收到冯彪先生本人辞职报告的回复。敬请投资者
注意相关风险。
    2、冯彪先生此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原告东方证券与被告北京东方
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彪、高忠霖、詹素芬、向平就涉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19)沪 74 民初 3384 号、(2021)沪民
终 338 号、(2021)沪 74 执 738 号]一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公司董事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辞职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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