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0-016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董事长文开福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董事长文开福先生
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190348 号),因董事长文开福先生涉嫌信息
披露违规和短线交易“合力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文开福先生立案调查。并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
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关于公司董事长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公司董事长文开福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文开福,男,1966 年 8 月 6 日出生,时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合力泰董事长,住址:江西省
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 xxxxxxx 室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文开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
文开福是合力泰截至 2018 年 10 月前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7 日,文开福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
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
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
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 1”中
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 2”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
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陈某雄账户组”)等 13 个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7 日,“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11,024.90 万
股,卖出“合力泰”6,487.37 万股。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利用“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
导致持股情况变化时没有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
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合力泰在 2018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2018-047 号)、2018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2018-052 号)、2018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
公告》(2018-053 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 号)四个
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16,759,408
股”。实际上,2018 年 7 月 4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733,179
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 620,492,587 股;2018 年 7 月 14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
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5,218,000 股, 实际持股数量应为 631,977,408 股;2018
年 7 月 24 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2,128,094 股,实际
持股数量应为 628,887,502 股。
2、合力泰在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告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 年
6 月 30 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 616,759,408 股”。实际上,2018 年 6 月 30 日,文开
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015,300 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 619,774,708
股。
3、合力泰在 2018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
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 2016 年以来,
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 次,时间分别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1 月 15 日,增持股数分别为 200,050 股、
299,800 股、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 0.014%、0.02%、0.014%”;
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 年 10 月,文
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
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
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文开福短线交易“合力泰”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7 日,文开福使用“陈某雄账户组“买入“合力泰”
11,024.90 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 万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合力泰相关工作人员、
李某伟、郑某炜、庞某等相关人员以及 “陈某雄账户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提
供的材料,合力泰以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合力泰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责
令文开福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5 万元罚款;
二、对文开福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给予警告,并
处以 8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文开福处以 53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文开福《行政处罚事决定书》([2020]12 号)认定的情况,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