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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0023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14964.81 260.71 0 0 0
2024-04-26 15232.00 358.51 0 0 0
2024-04-25 15192.13 152.75 0 0 0
2024-04-24 15366.17 509.05 0 0 0
2024-04-23 15145.81 148.91 0 0 0
2024-04-22 15162.43 288.24 0 0 0
2024-04-19 15307.27 231.80 0 0 0
2024-04-18 15278.65 438.47 0 0 0
2024-04-17 15178.36 385.67 0 0 0
2024-04-16 15168.82 307.16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3926.32 2.845
2 QFII 1 701.17 0.508
2023-12-31 1 其他 2 5221.09 3.783
2 基金 6 2941.42 2.044
2023-09-30 1 其他 2 6977.60 4.848
2023-06-30 1 其他 2 6977.60 4.848
2 上市公司 1 1132.69 0.787
3 基金 2 469.90 0.326
2023-03-31 1 其他 2 6977.60 4.8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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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9-06 2.28 2.36 -3.39 115.70 263.8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汾湖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2.28 2.36 -3.39 172.90 394.2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5 2.05 2.33 -12.02 1757.00 3601.8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5 2.28 2.33 -2.15 878.50 2002.9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5 2.17 2.33 -6.87 415.00 900.55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5 2.17 2.33 -6.87 173.90 377.36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大石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洪涛股份: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年新,宋华,李庆平,韩玖峰
公告日期 2021-10-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年新,刘望,李中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洪涛股份: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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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9-13

处罚对象: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年新,宋华,李庆平,韩玖峰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14 号
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
发西路 2 号洪涛股份大厦;
刘年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玖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宋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庆平,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 2 —
或“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3 月,洪涛股份与北京尚学跨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尚学跨考”)及尚学跨考原股东张爱志、曹先仲、张文平
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人民币 23,520 万元的对
价取得尚学跨考 70%的股权。收购时,原股东张爱志、张文平、
曹先仲对尚学跨考的累计欠款达 6,590.05 万元,相关公告中未披
露上述情况。收购完成后,该三名股东在 2016-2017 年期间陆续
以个人名义向尚学跨考借支款项用于其他投资,尚学跨考对张爱
志、张文平、曹先仲的其他应收款增加了 1,101.86 万元,累计欠
款 7,691.92 万元。 2016 年,张爱志与张文平、曹先仲签订协议,
由张爱志收购了张文平、曹先仲在尚学跨考的剩余股权,并承接
了张文平、曹先仲在尚学跨考的所有债务。
洪涛股份在收购尚学跨考时未披露其原股东张爱志等人的
借款事项,也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议,直到 2021 年 4 月 27 日才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对尚学跨考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向
原股东累计提供 7,691.92 万元的财务资助进行追认。
洪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 第 2.1 条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的规定。
洪涛股份董事长刘年新、时任总经理韩玖峰、时任财务总监
宋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3 —
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洪涛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庆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第 17.2 条、 第 17.3 条、 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年新、时任总经
理韩玖峰、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庆平、时任财务总监宋华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13 日

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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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08

处罚对象:

刘年新,刘望,李中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
发西路 28 号洪涛股份大厦;
刘年新,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望,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中才,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
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0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51.23 万元,同比由盈转
亏。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迟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才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洪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1 条、第 5.3.2 条的规定。
洪涛股份董事长刘年新、总裁刘望、时任财务总监李中才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对洪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
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年新、总裁刘望、
财务总监李中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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