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侯延奎,吴焕旭,石勇,蔡慧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684 号
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 4080 号侨城坊 1 号楼 28-29 层;
侯延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焕旭,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石勇,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蔡慧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
会秘书。
第1页
经查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乐
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 月 28 日,人乐退披露的《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
显示,预计 2024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 41000 万元至 460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 2308.16 万元至 7308.16 万元。4
月 30 日,人乐退披露的 2024 年年报显示,2024 年实现净利润
-1729.65 万元,期末净资产为-4.04 亿元,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
形。人乐退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净资产存在重大
差异,未预警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迟至 4 月 28 日才披露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人乐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
第二款的规定。
人乐退董事长侯延奎、首席财务官吴焕旭、财务总监石勇,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人乐退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蔡慧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
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第2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延奎、首
席财务官吴焕旭、财务总监石勇、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蔡慧明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人乐退、侯延奎、吴焕旭、石勇、蔡慧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人乐退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人乐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30 日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