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赫美集团(0023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7 49125.23 37.464
2023-12-31 1 其他 7 50376.88 38.419
2 基金 3 5.12 0.004
2023-09-30 1 其他 8 55593.40 42.433
2023-06-30 1 其他 7 58881.57 44.943
2 上市公司 1 1121.54 0.856
3 基金 10 440.96 0.337
2023-03-31 1 其他 7 61667.81 47.060
2 上市公司 1 1121.54 0.8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01 4.31 4.31 0 150.20 647.36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8 4.37 4.37 0 228.66 999.24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7 4.36 4.36 0 229.20 999.31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1 4.57 4.57 0 109.41 50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0 4.87 4.87 0 123.20 6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洪洞虹通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2024-01-09 4.78 4.78 0 125.52 599.9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洪洞虹通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0-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阳,王磊,韩霞,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阳,王磊,赵建,韩霞,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20

处罚对象: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
厦 37 楼 3701-10 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13 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ST 赫美”)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
因*ST 赫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ST 赫美立案调
查。 2021 年 2 月 27 日, *ST 赫美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司法
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显示, 汉桥机器厂持有的
595 万股*ST 赫美股票被司法拍卖且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被划转至
买受人名下。 2021 年 5 月 15 日, *ST 赫美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
— 2 —
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显示, 汉桥机器厂
持有的 3,558.10 万股*ST 赫美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被划转至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汉桥机器厂作为*ST
赫美控股股东,在*ST 赫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调查期间,累计减持 4,153.10 万股,占*ST 赫美总股本比例为
7.87%。
汉桥机器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0 日
— 3 —

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20

处罚对象:

于阳,王磊,韩霞,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
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 38 号院 1 号楼 15 层,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汉
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之股东;
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赫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
于阳,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韩霞,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赫美”
— 2 —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ST 赫美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回复公告》称,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经*ST 赫美
董事长、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赫投资”)
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王磊要求, *ST 赫美及全资子公司惠州
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为王磊、首赫投资、每克拉美(北京)钻石
商场有限公司、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首赫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涉及金
额共计 13.09 亿元,占*ST 赫美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2.73%。
2021 年 7 月 10 日, *ST 赫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的回复公告》显示, 2017 年 11 月 7 日, *ST 赫美原控股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为*ST 赫
美控股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服务管理项目
下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或代偿。 *ST 赫美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 赫美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的规
定。
*ST 赫美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
器厂”)的第一大股东首赫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ST 赫美董事长王磊、时任总经理于阳、时任财务总监韩霞
— 3 —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 对*ST 赫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的股
东首赫投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时任总经理
于阳、时任财务总监韩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0 日
— 4 —

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16

处罚对象:

于阳,王磊,赵建,韩霞,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
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赵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阳,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韩霞,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赫美”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赫美小贷股权被拍卖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12 月 4 日, *ST 赫美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
— 2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 51%的股权被司法拍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赫美小贷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3.50 亿元、
-10.84 亿元,占*ST 赫美的比例分别为 15.16%、 61.52%。 *ST 赫
美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才
对外披露。
(二) 赫美智科股权被拍卖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12 月 22 日, *ST 赫美持有的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赫美智科”) 51%的股权被司法拍卖。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赫美智科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6.54 亿元、-0.41
亿元,占*ST 赫美的比例分别为 15.07%、 26.62%。 *ST 赫美未就
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2 月 6 日才对外披
露。
(三) 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8 月 14 日, *ST 赫美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 *ST
赫美存在多笔重大逾期债务,涉及金额 4.90亿元,占*ST赫美 2018
年总资产的比例为 11.29%。 *ST 赫美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直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29 日才在 2019
年半年报、 2019 年年报中对上述债务逾期事项予以披露。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赫美、王磊、赵建就违规事实一提
出了听证申请,于阳就违规事实二、三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韩
— 3 —
霞就违规事实三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ST 赫美、王磊、赵建关于违规事实一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王磊因出差未能接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其在接到法院电话时
判断失误, 未将赫美小贷股权二次拍卖事项告知公司, *ST 赫美、
赵建对拍卖一事不知情;二是赫美小贷股权拍卖事项已被深圳中
院撤销,未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于阳关于违规事实二的主要申辩理由为:法院已将赫美智科
股权被拍卖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司代理律师,由于中间传达环节较
多,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未及时收到赫美智科股权被拍卖的法律文
书,未能知悉拍卖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阳和韩霞关于违规事实三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ST 赫美逾
期披露的重大债务应以调整后的总资产作为比较基准, 逾期债务
占总资产比例较低。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ST 赫美、
王磊、赵建的现场申辩。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
面申辩和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违规事实一, *ST 赫美、王磊、赵建的申辩理由。一是
王磊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应审慎评估公司所涉事项的
重要性、影响程度,但其在收到法院再次拍卖的电话时,仍未对
赫美小贷股权被拍卖事项尽到合理的关注和调查义务,未能勤勉
尽责, 赫美小贷股权曾被拍卖过, *ST 赫美、赵建应当关注赫美
— 4 —
小贷所涉纠纷的进展,对此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二是拍卖
事项后续被撤销不影响拍卖发生时公司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但
考虑到,一是赫美小贷本次股权拍卖属于二次拍卖, *ST 赫美在
首次拍卖赫美小贷股权时已披露提示性公告, 市场对此有一定预
期,本次信息披露违规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二是拍卖事项于
2021 年 1 月被深圳中院撤销,未对*ST 赫美及相关投资者造成不
利后果, 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违规事实二,于阳的申辩理由。法院已将相关法律文书
送达公司代理律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理应知悉赫美智科股权被
拍卖事项, 中间传达环节较多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于阳提出的申
辩理由不成立, 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违规事实三,于阳、韩霞的申辩理由。 判断相关事项是
否达到披露标准,应以事项发生时可获取的财务信息为基准,故
总资产指标应以调整前数据为基准。于阳、韩霞提出的申辩理由
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ST 赫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7 条、第 9.2 条、第 11.1.1 条、第 11.11.3 条的
规定。
*ST 赫美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王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 5 —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ST 赫美上述违规事实
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ST 赫美总经理赵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赫美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
责任。
*ST 赫美时任总经理于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ST 赫美上述违规事实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ST 赫美时任财务总监韩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赫美上述违规事实三负有重要责任。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6 —
二、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王
磊、 总经理赵建、 时任总经理于阳、 时任财务总监韩霞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15 日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29

处罚对象: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
厦 37 楼 3701-10 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汉桥机器厂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赫美”)的控股股东,在*ST 赫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于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累计
减持*ST 赫美股份 2,074.91 万股,占*ST 赫美总股本的比例为
3.93%,金额合计 3,143.95 万元。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
仓减持 189.61 万股;被司法拍卖 1,885.30 万股。 
汉桥机器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9 日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12

处罚对象: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
厦37楼3701-10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汉桥机器厂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赫美”)的控股股东,在*ST赫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于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1月23日累
计减持*ST赫美股份7,264.89万股,占*ST赫美总股本的比例为
13.76%。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减持527.79万股;被司
法强制划转4,675.00万股;被司法拍卖2,062.10万股。 
汉桥机器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