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仲汉根,杨进华,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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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大丰市海洋
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
仲汉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进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辉
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 ST 辉丰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预计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1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30 日, ST 辉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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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
修正为 3,000 万元至 4,5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 ST 辉丰披
露《 2020 年年报报告》,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 万元。
ST 辉丰 2020 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ST 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
正。
ST 辉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的规定。
ST 辉丰董事长仲汉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ST 辉丰总经理裴柏平、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 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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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二、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仲汉根、总经
理裴柏平、财务总监杨进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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