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宇,吕秀云,周海伦,张莹莹,徐申珅,段德炳,王建新,王文生,王立国,王素芬,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高原,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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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6号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
宁大路5729号;
张莹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王立国,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王建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副董事长、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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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罗颖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胡国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印寒,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海伦,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文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段德炳,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高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素芬,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吕秀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徐申珅,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2号)查明的事实,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
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及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
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虚构销售业务,
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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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18.49%。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
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一)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
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
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虚增在建
工程2,675,169,649.21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二)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
资产,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
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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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
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
6,169,544,352.23元。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
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
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
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
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
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
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全面负责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
制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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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违规行为,未勤勉尽责。利源
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
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
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
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
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利源精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莹莹,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
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
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对上述违规事实
负有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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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
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
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王立国、王建新、刘
宇、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
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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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利源精制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