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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0025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17 11705.47 429.60 0 0 0
2025-12-16 11853.09 489.52 0 0 0
2025-12-15 11683.75 255.96 0 0 0
2025-12-12 12110.82 332.94 0 0 0
2025-12-11 12031.51 210.28 0 0 0
2025-12-10 11975.85 175.78 0 0 0
2025-12-09 12063.60 387.49 0 0 0
2025-12-08 12132.90 264.19 0 0 0
2025-12-05 12024.90 164.29 0 0 0
2025-12-04 12050.35 250.8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8 120366.32 33.940
2 上市公司 1 5843.58 1.648
2025-06-30 1 其他 7 117780.93 33.211
2 上市公司 1 5843.58 1.648
3 信托 1 2287.83 0.645
4 基金 3 1.67 不足0.001
2025-03-31 1 其他 7 118531.06 33.389
2 上市公司 1 5843.58 1.646
3 信托 1 2287.83 0.644
2024-12-31 1 其他 7 118588.18 33.405
2 上市公司 1 6193.58 1.745
3 信托 1 2287.83 0.644
2024-09-30 1 其他 7 126417.88 35.700
2 上市公司 1 17695.95 4.9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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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17 2.11 2.15 -1.86 558.12 1177.6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20251216 2.11 2.15 -1.86 630.00 1329.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20251215 2.18 2.22 -1.80 630.00 1373.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20251212 2.20 2.24 -1.79 630.00 138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20251211 2.18 2.22 -1.80 630.00 1373.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20251210 2.21 2.26 -2.21 630.00 1392.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0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富强、范斌、赵德权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富强,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等4人)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3-01-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宇,吕秀云,周海伦,张莹莹,徐申珅,段德炳,王建新,王文生,王立国,王素芬,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高原,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莹莹
公告日期 2022-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莹莹,罗颖俊,鲍长江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富强、范斌、赵德权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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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05

处罚对象:

富强,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60 号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富强、范斌、赵德权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
徐运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富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1页
注册会计师;
赵德权,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
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徐运生、富强、范斌、赵德权在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股份)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准所出具的利源股份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利源股份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
收入、在建工程、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准所为利源股份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徐运生、富强是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是 2016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运生、赵德权是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中准所在利源股份 2015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股份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
第2页
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建设银行 21XXXX66 账户银行
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
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
据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沈阳虎
台支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 35,604,662.44 元。中准
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 147,623,629.83 元,与银
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中准所《审
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未填列询证内容、询
证地址、实施现场询证日期、接待人员工号、接待人员回函方式
等信息。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股份建设银行 22XXXX03 账户银行
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
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
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
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 9,350.33 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
证函回函列明余额 74,003,442.41 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
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沈阳利源提供的在建工程盘
点总结和库存盘点表显示,沈阳利源在建工程总金额为 7.31 亿元,
第3页
与沈阳利源在建工程余额 34.79 亿元存在较大差异,中准所未就
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
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 110 笔凭证进行
测试,记录附件为发票,审计结论为“可以确认”。经核查,110
笔凭证中 96 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差额较大,中
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
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三、中准所在利源股份 2016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股份建设银行 22XXXX03 账户银行询
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
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
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银行
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 9,018.83 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
回函列明余额 74,225,952.23 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
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第4页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
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 80 笔凭证进行测
试,记录附件为进度款拨付表、发票等,审计结论为“可确认”。
经核查,80 笔凭证中 66 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
差额较大,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工程进度支付目录》审计
说明中列明沈阳利源根据工程量的 70%进行付款。《工程进度支
付目录》显示,沈阳利源土建部分共支付 189,467,562 元,钢结
构部分共支付 7,797,464 元,总支付金额近 1.97 亿元,而沈阳利
源 2016 年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本期增加 18.72 亿元,中准所
并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
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四、中准所在利源股份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审计业务
银行询证函》中,22XXXX69 账户余额为 1,021,066.54 元,中准
所获取的 22XXXX69 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为 1,041,067.14 元,中
准所未针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建设银行
22XXXX69 账户银行对账单系伪造的事实。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 22XXXX69 账户《“银
第5页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显示,“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1,041,067.14 元,银行对账单余额 1,021,066.54 元,差额
20,000.60 元”。审计说明中列明:“底稿记录差额为 6 笔银行
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导致的,调整后日记账与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但由于金额较小未予调整,已提请企业关注”。经核查,上述 6
笔记账凭证并非未达账项,中准所未检查上述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包含
22XXXX69 账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为事务所打印版本,银
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除公章外,
无经办人、职务、电话等信息,无骑缝章。中准所《审计人员亲
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无具体日期,仅填列“2018”。
同年,建设银行辽源吉源支行 22XXXX77 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为银
行固定格式,银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吉源
支行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中准所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
回函不同形式保持关注。
4.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针对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要求“亲自
前往银行打印账户流水,无论是否相符,都要形成核对记录,对
不符情况单独形成审计记录”,中准所在是否执行栏目中填写“是”,
与实际情况不符。沈阳利源建设银行 21XXXX66 账户银行对账单显
示打印时间为 12 个月分别打印,但页码却从 1-18 页连续编号,
中准所未亲自前往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
情况。
第6页
中准所未对上述银行询证函与银行对账单年末余额不一致的
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差异形成的原
因,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回函形式不同保持关注,未按照
审计程序要求亲自去银行获取对账单且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情
况。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
项目明细凭证测试》“抽样结果统计”列明,“已抽笔数”52 笔,
表格中显示仅抽凭 21 笔,其中 371 号凭证工程暂估 15.18 亿元,
列明凭证附件为工程结算明细,未见发票、工程监理报告、工程
进度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在建工程对应的应付账款审计底稿《应
付账款发生额查验记录》中本期增加凭证查验,记录该笔凭证附
件无,审计结论“可以确认”。经核查,沈阳利源 371 号记账凭
证未附任何相关原始凭证。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
列明“已取得监理报告,并与之核对一致”,但中准所在执行在
建工程阶段付款与监理报告核对程序时,仅测试总金额为
1,235.44 万元的监理报告,占 2017 年新增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
筑物项目总金额 22.47 亿元比例过低。中准所样本选取不具有代
表性、样本规模不足,未能覆盖涉及虚假支付工程款的供应商,
抽样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且《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缺少实地
察看人和审计人员签字及盘点日期。
第7页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审计抽样样本规
模不足,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
虑。
五、中准所在利源股份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过程中,未对利源股份的生产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利源股份内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利
源股份收入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中销售明细单、出库单均出
自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所未关注利源股份生产管理系统中出
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与记账凭证中后附的出库单、销售明
细单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样
本环节,获取了利源股份提供的相关收入凭证附件中的铝材销售
明细单和出库单,未从利源股份生产管理系统获取出库单和销售
明细单,导致未能发现利源股份记账凭证与生产管理系统的出库
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中准所在对利源股份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徐运生作为利
源股份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富强作
为利源股份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斌作为利源股
份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德权作为利源股份2017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准所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第8页
中准所、徐运生、赵德权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富强、
范斌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徐运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三、对富强、范斌、赵德权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徐运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
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中准所、徐运生、富强、范斌、赵德权的上述违规行为
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4 日
第9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等4人)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等4人)              
                  
当事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徐运生,男,1970年5月出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范斌,男,1970年11月出生,利源精制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赵德权,男,1973年8月出生,利源精制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准所对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准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准所出具的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在建工程、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准所为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471,698.11元,共计收取1,415,094.33元。
  
二、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建设银行21XXXX66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35,604,662.44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147,623,629.83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中准所《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未填列询证内容、询证地址、实施现场询证日期、接待人员工号、接待人员回函方式等信息。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设银行22XXXX03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9,350.33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74,003,442.41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沈阳利源提供的在建工程盘点总结和库存盘点表显示,沈阳利源在建工程总金额为7.31亿元,与沈阳利源在建工程余额34.79亿元存在较大差异,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
.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110笔凭证进行测试,记录附件为发票,审计结论为“可以确认”。经核查,110笔凭证中96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差额较大,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设银行22XXXX03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9,018.83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74,225,952.23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80笔凭证进行测试,记录附件为进度款拨付表、发票等,审计结论为“可确认”。经核查,80笔凭证中66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差额较大,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工程进度支付目录》审计说明中列明沈阳利源根据工程量的70%进行付款。《工程进度支付目录》显示,沈阳利源土建部分共支付189,467,562元,钢结构部分共支付7,797,464元,总支付金额近1.97亿元,而沈阳利源2016年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本期增加18.72亿元,中准所并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中,22XXXX69账户余额为1,021,066.54元,中准所获取的22XXXX69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041,067.14元,中准所未针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建设银行 22XXXX69账户银行对账单系伪造的事实。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22XXXX69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显示,“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1,041,067.14元,银行对账单余额1,021,066.54元,差额20,000.60元”。审计说明中列明:“底稿记录差额为6笔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导致的,调整后日记账与银行存款余额一致,但由于金额较小未予调整,已提请企业关注”。经核查,上述6笔记账凭证并非未达账项,中准所未检查上述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包含22XXXX69账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为事务所打印版本,银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除公章外,无经办人、职务、电话等信息,无骑缝章。中准所《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无具体日期,仅填列“2018”。同年,建设银行辽源吉源支行22XXXX77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为银行固定格式,银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吉源支行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中准所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回函不同形式保持关注。
  
4.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针对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要求“亲自前往银行打印账户流水,无论是否相符,都要形成核对记录,对不符情况单独形成审计记录”,中准所在是否执行栏目中填写“是”,与实际情况不符。沈阳利源建设银行 21XXXX66账户银行对账单显示打印时间为12个月分别打印,但页码却从1-18页连续编号,中准所未亲自前往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情况。 
  
中准所未对上述银行询证函与银行对账单年末余额不一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差异形成的原因,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回函形式不同保持关注,未按照审计程序要求亲自去银行获取对账单且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项目明细凭证测试》“抽样结果统计”列明,“已抽笔数”52笔,表格中显示仅抽凭21笔,其中371号凭证工程暂估15.18亿元,列明凭证附件为工程结算明细,未见发票、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进度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在建工程对应的应付账款审计底稿《应付账款发生额查验记录》中本期增加凭证查验,记录该笔凭证附件无,审计结论“可以确认”。经核查,沈阳利源371号记账凭证未附任何相关原始凭证。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列明“已取得监理报告,并与之核对一致”,但中准所在执行在建工程阶段付款与监理报告核对程序时,仅测试总金额为1,235.44万元的监理报告,占2017年新增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项目总金额22.47亿元比例过低。中准所样本选取不具有代表性、样本规模不足,未能覆盖涉及虚假支付工程款的供应商,抽样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且《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缺少实地察看人和审计人员签字及盘点日期。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审计抽样样本规模不足,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利源精制的生产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利源精制内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利源精制收入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中销售明细单、出库单均出自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所未关注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中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与记账凭证中后附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样本环节,获取了利源精制提供的相关收入凭证附件中的铝材销售明细单和出库单,未从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获取出库单和销售明细单,导致未能发现利源精制记账凭证与生产管理系统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中准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准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
  
对中准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赵德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3元,并处以1,415,094.33元的罚款;
  
二、对徐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范斌、赵德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11

处罚对象:

刘宇,吕秀云,周海伦,张莹莹,徐申珅,段德炳,王建新,王文生,王立国,王素芬,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高原,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6号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
宁大路5729号; 
张莹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王立国,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王建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副董事长、董事长; 
  — 2 — 
刘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罗颖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胡国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印寒,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海伦,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文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段德炳,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高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素芬,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吕秀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徐申珅,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2号)查明的事实,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
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及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
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虚构销售业务,
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
  — 3 — 
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18.49%。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
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一)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
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
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虚增在建
工程2,675,169,649.21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二)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
资产,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
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 4 —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
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
6,169,544,352.23元。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
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
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
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
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
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
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全面负责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
制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 5 — 
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违规行为,未勤勉尽责。利源
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
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
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
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
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利源精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莹莹,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
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
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对上述违规事实
负有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6 —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
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
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王立国、王建新、刘
宇、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
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 7 —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利源精制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1日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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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11

处罚对象:

张莹莹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6号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
宁大路5729号; 
张莹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王立国,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王建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副董事长、董事长; 
  — 2 — 
刘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罗颖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胡国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印寒,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海伦,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文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段德炳,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高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素芬,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吕秀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徐申珅,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2号)查明的事实,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
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及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
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虚构销售业务,
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
  — 3 — 
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18.49%。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
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一)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
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
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虚增在建
工程2,675,169,649.21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二)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
资产,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
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 4 —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
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
6,169,544,352.23元。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
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
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
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
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
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
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全面负责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
制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 5 — 
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违规行为,未勤勉尽责。利源
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
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
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
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
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利源精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莹莹,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
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
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对上述违规事实
负有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6 —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
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
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王立国、王建新、刘
宇、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
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 7 —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利源精制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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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01

处罚对象:

张莹莹,罗颖俊,鲍长江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12-01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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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莹、罗颖俊、鲍长江:
经查,张莹莹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罗颖俊作为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鲍长江作为利源精制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拟公开认定张莹莹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期,我所已向利源精制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并要求其送达相关当事人。因利源精制回复称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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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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