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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69 号
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工业区玉
亭路;
龙学勤,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文康,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至 3 月,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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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向建水铭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水铭泰)提供借款合计 11,700 万元,占鼎龙文化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6.1%,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期间建水铭泰向中钛科技归还借款 6,700 万元。建水铭泰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纳入中钛科技合并报表范围。
鼎龙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3 条、第 6.2.3 条的规定。
鼎龙文化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鼎龙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鼎龙文化时任财务总监刘文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鼎龙文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鼎龙文化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鼎龙文化时任财务
总监刘文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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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