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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0025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83481.37 720.70 331.34 778.65 0.38
2024-04-24 83868.22 543.24 505.46 1197.94 1.36
2024-04-23 83754.30 510.10 504.17 1184.80 3.35
2024-04-22 83692.06 544.75 502.32 1190.50 14.52
2024-04-19 83925.89 832.89 517.45 1221.18 25.58
2024-04-18 83679.27 720.08 494.11 1190.81 6.39
2024-04-17 83620.14 807.36 525.17 1270.91 18.10
2024-04-16 83811.25 1132.93 519.69 1221.27 45.72
2024-04-15 83808.20 714.34 482.00 1176.08 10.77
2024-04-12 83978.35 711.41 471.85 1160.75 6.0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9 232643.61 39.770
2 保险 1 6130.46 1.048
2023-12-31 1 其他 11 232125.05 39.682
2 基金 102 20776.40 3.552
3 保险 1 7616.49 1.302
2023-09-30 1 其他 8 224768.50 38.424
2 保险 1 6108.37 1.044
3 基金 2 4710.91 0.805
2023-06-30 1 其他 10 224752.54 38.421
2 基金 86 19474.50 3.329
3 保险 1 6108.37 1.044
2023-03-31 1 其他 8 224749.23 38.422
2 保险 1 6108.37 1.044
3 基金 1 5178.34 0.8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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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0 2.97 2.72 9.19 1154.41 3428.6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8 2.95 2.74 7.66 255.00 752.2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常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31 2.20 2.42 -9.09 104.73 230.41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1 2.60 2.67 -2.62 147.53 383.5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30 2.48 2.71 -8.49 1174.00 2911.52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13 2.80 2.81 -0.36 1381.50 3868.2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徐州鑫宇收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徐沛环罚决字【2020】21号)
发文单位 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徐州鑫宇收到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徐沛环罚决字【2021】167号)
发文单位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徐州鑫宇收到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沛市监案字【2020】190217号)
发文单位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协鑫绿能收到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宁税稽二罚【2020】91号)
发文单位 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鑫宇收到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徐沛环罚决字【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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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5

处罚对象: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沛环罚决字【2020】21号),徐州鑫宇因外排废水总氮、氨氮超标,被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0万元。收到处罚决定后,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照上述规定的罚款幅度,徐州鑫宇被处于罚款20万元,该等受处罚金额接近罚款幅度的下限,且徐州鑫宇未被处以停业、关闭,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徐州鑫宇收到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徐沛环罚决字【202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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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5

处罚对象: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沛环罚决字【2021】167号),徐州鑫宇因外排污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标,被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5万元。收到处罚决定后,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照上述规定的罚款幅度,徐州鑫宇被处于罚款25万元,该等受处罚金额尚未达到罚款幅度的一半,且徐州鑫宇未被处以停业、关闭,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徐州鑫宇收到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沛市监案字【2020】19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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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5

处罚对象: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沛市监案字【2020】190217号),徐州鑫宇因动力站内压力管道未安装监检、未办理使用登记,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被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万元。收到处罚决定后,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徐州鑫宇上述罚款处于法规规定的中低区间的处罚,且徐州鑫宇未因此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协鑫绿能收到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宁税稽二罚【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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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5

处罚对象:

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 2020】 91 号), 公司子公司协鑫绿能因其 2018、 2019 年度共计
13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严格审核、被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国家税务总
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 1 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后,公司及时缴纳罚
款并完成相应整改。
根据《处罚决定书》,协鑫绿能该等违法情况系其部分员工由于缺乏必要的
税务知识,收取对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并申请报销,由协鑫绿能列支成本而产生。
上述违法行为非协鑫绿能主观故意,同时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2019 年取得的
发票已在汇算清缴前调整, 2018 年取得的发票金额已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滞
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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