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408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146
号
当事人: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住所:广东省
广州市
。
李卫伟,
男,
时任三七互娱董事长
。
曾开天,
男,
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
。
杨军,
男,
时任三七互娱董事、副总经理
。
胡宇航
,男,
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
。
叶威
,男,
时任三七互娱董事会秘书
。
吴卫红
,
女
,
时任三七互娱副董事长
。
依据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三七互娱、李卫伟等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三七互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2014
年至
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
情况
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
4
月
,
原
芜湖
顺荣
汽车部件
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配套融资发行47,713,715
股“顺荣股份”,其中吴某东认购的
3,559,045
股、吴卫红认购的
8,159,045
股、吴某认购的
4,880,716
股、叶某华认购的
6,119,284
股实为给李卫伟、曾开天二人代持。
三七互娱
2014
年至
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
均
存在虚假记载
。
我
会认为,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对上述违法行为,
李卫伟
、曾开天系决策者,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人员
。李卫伟签署2014年
—
2020年年报,曾开天签署
2019
年
—
2020年报,二人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吴卫红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签署
2014
年
—
2018年年报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杨军知悉并参与执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签署
2014
年
—
2020年年报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李卫伟自
2019
年
4
月
8
日成为三七互娱实际控制人,其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报中隐瞒其和曾开天共同持有的股份,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三
款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
条第
二
款
所述违法行为。
二、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
事项
为关联交易,存在
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
7
日,三七互娱公告收购
胡宇航持有的
江苏极光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江苏极光
)
20%
股权。经查,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胡宇航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七互娱收购江苏极光20%
股权事项属
于三七互娱与胡宇航发生的关联交易
,
三七互娱2018
年年度报告
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
,存在
重大遗漏
。
我会认为,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违法行为
。
李卫伟
、杨军、叶威均知悉
上述情况
,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违法行为,
李卫伟
、杨军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人员
;叶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三、
三七互娱2020年
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
事项
为关联交易
,
2020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临时公告
虚假记载
、2020
年年
度
报
告
存在
重大遗漏
20
20
年
1
2月
7
日,三七互娱公告
拟
收购
徐
某
高、薛
某
持有的淮安顺勤
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100%股权,收购贺
某
等四人持有的淮安顺景
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100%股权,实现对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广州三七
)
20%
股权的间接收购,
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徐
某
高
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七互娱
间接
收购
广州三七
股权事项属于三七互娱与
徐
某
高
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七互娱披露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
20
年年度报告
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我会认为,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
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李卫伟
、
曾开天、
杨军、叶威、
胡宇航
均知悉
上述情况
,在临时报告及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违法行为,
李卫伟
、
曾开天
、杨军系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胡宇航、叶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四、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
等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海南力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力源)
等公司
由李卫伟、曾开天等人设立并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
号
)第七十一条规定,海南力源
等公司
是三七互娱的关联方。三七互娱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
未披露与海南力源
等公司
发生的1.15
亿元、
1.08
亿元、
7.60
亿元、
1.93
亿元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我会认为,
三七互娱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对于上述
关联交易,李卫伟、曾开天、叶威、杨军均参与并知情
,
在
上述
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违法行为,李卫伟、曾开天、杨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
上市公司
公告
及提供的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文件、
银行
流水
及凭证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
一、
对三七互娱
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二、
对
李卫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0
万元罚款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5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900
万元
;
三、
对
杨军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5
0
万元罚款;
四、
对
曾开天
给予警告,并处以
3
5
0
万元罚款;
五、
对
叶威
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
六、
对
胡宇航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
元罚款。
依
据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吴卫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