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付显阳,仲成荣,冯全宏,冯婷婷,宋敏,张晨旺,李威,杨贤水,汪文强,王可飞,王掌权,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调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5]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仲成荣、冯婷婷、汪文强、王掌
权、杨贤水、胡寿胜、张晨旺、付显阳、李威、王可飞、宋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局事先告知后,发现新增违法事实,已补充调查完毕。结合相关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重新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千年设计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围海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系围海股份
2018 年收购的子公司。经查,千年设计存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考虑项目
设计批复、审图、施工配合情况,未根据合同变更、造价审定情况及时调整收入,
且未按照千年设计与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足额确认成本,导致收入跨期确认、成
本计量不准确,围海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2 年虚增收入分别为-119.22 万
元、10,797.65 万元、-2.95 万元;虚减成本分别为 7,244.06 万元、7,062.74
万元、-8,967.33 万元;虚增利润分别 7,124.84 万元、17,860.39 万元、-8,970.28
万元,占围海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20.8%、12.73%、
12.64%。
以上违法事实导致围海股份商誉减值基础发生变化,影响围海股份商誉减值
计提金额,围海股份 2019 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无合理依据。
二、围海股份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围海股份承接的宁海县三山涂促淤试验堤项目(以下简称宁海项目)、六安
市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 PPP 项目(以下简称
六安项目)因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跨期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等事项,未合理确认
减值损失,导致围海股份虚增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6,706.0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0.62%;虚减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6,508.42 万元,占当期
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1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合同资料、情况说
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围海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
的《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涉
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冯全宏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
面管理工作。冯全宏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
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婷婷自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
全面管理工作。冯婷婷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在围海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仲成荣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千年设计
全面管理工作;2019 年 8 月至 12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
理工作。仲成荣隐瞒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实,直接导致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汪文强自 2021 年 2 月起历任围海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自 2021 年 9月起任
千年设计董事,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理
工作。汪文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
题,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未充分关注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
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掌权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千年设计董事。王掌权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
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贤水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总经理,负责围海股份的日
常运营,是 2018 年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贤水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
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寿胜自 201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千年设计董事、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胡寿胜
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收入成本会计处理事项,在围海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晨旺自 2021 年 2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自 2021 年 9 月起任千年设计
董事。张晨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
题,在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付显阳自 2020 年 5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付显阳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
让情况,参与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威自 2020 年 4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李威参与六安项目股权转让事
项,知悉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
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可飞自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
份财务工作。王可飞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1 年度宁海项目、六
安项目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敏自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22 年 8 月任千
年设计董事,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宋敏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
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知悉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2
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围海股份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王掌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3.对杨贤水给子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
元罚款;
2.对仲成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汪文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罚款;
4.对冯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宋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7.对张晨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8.对付显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10.对王可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仲成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
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仲成荣采取 3 年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
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