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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0025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8301.70 31.554
2025-06-30 1 其他 4 28301.70 31.554
2025-03-31 1 其他 3 27208.00 30.335
2024-12-31 1 其他 3 27208.00 30.335
2024-09-30 1 其他 3 27208.00 30.3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杭州光曜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公司15045.0260180.1016.774
2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公司9315.4937261.9610.386
3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847.4811389.943.175
4海天机械(余姚)销售有限公司其他1093.704374.801.2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10 2.73 2.73 0 50.00 136.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50409 2.64 2.64 0 50.00 132.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41118 2.00 1.99 0.50 30.00 60.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15 2.10 2.09 0.48 47.55 99.85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13 2.16 2.13 1.41 46.00 99.36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11 2.05 2.05 0 49.66 101.8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龙华)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韦龙华
公告日期 2025-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丽君)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丽君
公告日期 2025-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付显阳,仲成荣,冯全宏,冯婷婷,宋敏,张晨旺,李威,杨贤水,汪文强,王可飞,王掌权,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海股份、冯全宏、冯婷婷、仲成荣、汪文强、王掌权、杨贤水、胡寿胜、张晨旺、付显阳、李威、王可飞、宋敏)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付显阳,仲成荣,冯全宏,冯婷婷,宋敏,张晨旺,李威,杨贤水,汪文强,王可飞,王掌权,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付显阳,仲成荣,冯全宏,冯婷婷,宋敏,张晨旺,李威,杨贤水,汪文强,王可飞,王掌权,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龙华)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20

处罚对象:

韦龙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韦龙华)              
                  
当事人:
韦龙华,男,
1976
年
1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韦龙华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局
应当事人
韦龙华
的要求,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举行
了
听证会,
听取了
韦龙华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
  
2022
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对围海股份
2022
年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及对围海股份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开展财务对账工作。
  
2023
年
3
月
26
日,中兴华召开内部会议,认为千年设计是围海股份的重要子公司,对于围海股份的影响非常重大,千年设计的审计结果将直接影响围海股份的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2023
年
4
月
11
日,余姚市政府、围海股份、中兴华在宁波证监局开会。中兴华在会上明确表态,因千年设计的财务对账工作无法完成,千年设计的股权转让也没有进展,现有审计证据只能支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天,围海股份副董事长
张某旺
参加此次会议。
  
2023
年
4
月
24
日,中兴华召开会议表决围海股份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结论为无法表示意见。
  
2023
年
4
月
29
日,围海股份对外公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和中兴华出具的
2022
年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围海股份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开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
张某旺
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账户交易情况
  
(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情况
  
韦龙华自
2016
年
7
月起开始买卖
“
围海股份
”
、
“ST
围海
”
、
“*ST
围海
”
,并长期关注围海股份情况;曾于
2020
年找到千年设计实际控制人仲
某
荣了解千年设计的情况;于
2020
年上半年通过朋友与围海股份项目经理冯
某
建立联系,并经常询问围海股份情况。韦龙华通过冯
某
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与
张某旺
第一次见面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龙华通过冯
某
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与
张某旺
第二次见面接触。
  
(二)使用
“
韦龙华
”“
田某兰
”
账户交易
“
ST
围海
”
情况
  
韦龙华决策并使用自己名下安信证券账户以及妻子
田某兰
名下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卖出
“ST
围海
”
合计
3,726,800
股,合计成交金额
12,825,703
元。经计算,避损金额为
2,648,489.73
元。
  
(三)韦龙华交易
“ST
围海
”
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韦龙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
张某旺
联络接触后,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24
日、
25
日、
26
日、
27
日连续卖出,卖出量总体逐渐放大,且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清空
其名下持有的全部
“ST
围海
”
和
田
某
兰名下
63.3%“ST
围海
”
可售股,
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
  
我局认为,韦龙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韦龙华及其代理人提出:
1.
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不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不能作为认定的法律依据。
二是认定的内幕信息对
“ST
围海
”
股价没有影响。
  
2.
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是
2023
年
4
月
11
日,而是不早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中兴华召开
会议
正式表决年
报
审
计
意见
的时间
。
相关补充调查证据不能证明
内幕信息
形成时点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
。
  
3.
韦龙华与
张某旺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会面时,审计结论尚未作出,
张某旺
不可能知悉
相关内容,韦华龙也未能
获知审计结论具体内容。
  
4.
韦龙华的交易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一是韦龙华需要给自己参股的公司提供借款,存在资金压力,其在
202
3
年
4
月
19
日就开始卖出股票,此时尚未和
张某旺
会面,而
“ST
围海
”
价格一直振荡下行,需要抛售及时止损。二是韦龙华因为不看好围海
股份
管理层的能力及围海股份后续发展,决定卖出。三是韦龙华的卖出具体操作显示与股票走势密切相关,操作方式符合一般股民的正常交易逻辑。
  
5.
调查组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应该按照
2022
年年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5
月
5
日的收盘价
2.89
元作为依据计算。
  
6.
韦龙华不具有主观上过错,不应对其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
本案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韦龙华关于涉案信息不影响股价的抗辩不成立。一是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
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
的实质判断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十二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本案千年设计作为围海股份重要子公司,
该子公司内部
对账失败导致中兴华对围海股份
2022
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第
9.3.1
条的规定,围海股份将在年报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存在导致股价变动的可能性。
  
2.
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起点应认定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一是中兴华
乔
某
华、巫
某
娟
、汪某
等人
,
围海股份董事长沈
某
标、总经理汪
某
强以及戈
某
亮
均证实,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述人员在我局汇报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审计
情况
。中兴华胡
某
萌代表中兴华表态,基于当时的情况,因为千年设计的对账无法完成,千年设计股权转让也没有进展,事务所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二是
2023
年
4
月
11
日晚上
中兴华部分人员内部
会议并未改变中兴华的结论,经
乔
某
华、巫
某
娟
、汪某
等人确认,汪
某
制作的
相关
会议记录
中有关出具
保留意见
的前提是,
围海股份
需要
完成
对
千年设计
的股权转让,而
基于当时的条件
无法完成
,对
2022
年围海股份的年度审计意见只能是无法表示意见。
三是补充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相关
询问笔录
内容系对本案事实的完善,我局依法予以采信。
  
3
.
韦龙华在敏感期
内与知情人联络接触,
卖出股票存在异常性且无合理理由。一是其在敏感期内的卖出量逐渐放大
,
与以往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偏离。二是其关于卖出股票用于参股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解释不足以采信。其在听证会上提供的《催款函》
真实性存疑,且未能提供相关转账记录证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
  
4.
本案对韦龙华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
  
5.
韦龙华不存在免于处罚情况。
  
综上,我局对韦龙华的陈述申辩意见
均
不予采纳。
  
根据韦龙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
  
对
韦龙华
没收违法所得2,648,489.73元,并处以罚款5,296,979.46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
5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丽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20

处罚对象:

徐丽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丽君)              
                  
当事人:
徐丽君,女,
1962
年
8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丽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局
应当事人徐丽君的要求,
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举行
了
听证会,
听取了
徐丽君及
其
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
  
2022
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对围海股份
2022
年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及对围海股份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开展财务对账工作。
  
2023
年
3
月
26
日,中兴华召开内部会议,认为千年设计是围海股份的重要子公司,对于围海股份的影响非常重大,千年设计的审计结果将直接影响围海股份的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2023
年
4
月
11
日,余姚市政府、围海股份、中兴华在宁波证监局开会。中兴华在会上明确表态,因千年设计的财务对账工作无法完成,千年设计的股权转让也没有进展,现有审计证据只能支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天,围海股份行政总监
戈某亮
参加此次会议。
  
2023
年
4
月
24
日,中兴华召开会议表决围海股份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结论为无法表示意见。
  
2023
年
4
月
29
日,围海股份对外公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和中兴华出具的
2022
年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围海股份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开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
戈某亮
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账户交易情况
  
(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情况
  
徐丽君是
戈某亮
婚姻介绍人,平时会与
戈某亮
夫妇联络,与
戈某亮
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徐丽君
和
戈某亮
在
2023
年
4
月
22
日
11:35
通话
36
秒、
2023
年
4
月
24
日
8:56
通话
39
秒。
  
(二)使用
“
徐丽君
”
账户交易
“
ST
围海
”
情况
  
徐丽君决策并使用名下甬兴证券账户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
2023
年
4
月
25
日卖出
“ST
围海
”
共计
1,425,400
股,卖出金额
5,025,056
元。经计算,徐丽君避损金额为
1,132,444
.24
元。
  
(三)徐丽君交易
“ST
围海
”
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徐丽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
戈某亮
通话后连续卖出股票,卖出
“
ST
围海
”
交易股数较以往年度和单日明显放量,且在两
日内全部
清空。上述卖出
“
ST
围海
”
行为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且徐丽君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
  
我局认为,徐丽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徐丽君及
其
代理人提出:
1.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内幕信息在
2023
年
4
月
11
日已经形成,也不能证明
戈某亮
于该日知悉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晚于中兴华召开内部表决会的
2023
年
4
月
2
4
日
17
时。
戈某亮
是直到
2023
年
4
月
24
日
22:06
经中兴华
巫某娟
微信告知,才知
悉
2022
年围海股份的年度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
  
2.
徐丽君和
戈某亮
的通话从未涉及围海股份审计意见类型事项。徐丽君清楚
戈某亮
为证券市场禁入对象,不可能向
戈某亮
了解公司内幕
信息
。
戈某亮也
不可能告知徐丽君内幕信息。
  
3.
徐丽君卖出股票具有合理理由。
一是
徐丽君清空卖出股票
主要
为筹集资金购买学区房。
二是
徐丽君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
25
日分两天卖出股票,
24
日
卖出
数
量相对较
少
,并不符合一般交易者知晓重大不利信息后
急于
全部抛售以免损失的常见特征。
  
4.
中兴华相关人员在
听证后补充调查的
询问笔录
,与之前的
询问笔录内容存在矛盾,
不应采信。
  
经复核,我局认为:
  
1.
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起点应认定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一是中兴华
乔
某
华、巫
某
娟
、汪某
等人
,
围海股份董事长沈
某
标、总经理汪
某
强以及戈
某
亮
均证实,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述人员在我局汇报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审计
情况
。中兴华胡
某
萌代表中兴华表态,基于当时的情况,因为千年设计的对账无法完成,千年设计股权转让也没有进展,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二是
2023
年
4
月
11
日晚上
中兴华部分人员内部
会议并未改变中兴华的结论,经
乔
某
华、巫
某
娟
、汪某
等人确认,汪
某
制作的
相关
会议记录
中有关出具
保留意见
的前提是,
围海股份
需要
完成
对
千年设计
的股权转让,而
基于当时的条件
无法完成
,对
2022
年围海股份的年度审计意见只能是无法表示意见。
  
2.
无相关证据支持徐丽君与
戈某亮
在敏感期联络
内容
不涉及年审情况的辩解,且
戈某亮
作为被证券市场禁入的人员与是否实际知悉内幕信息无关。
  
3.
徐丽君关于交易具有合理理由的抗辩不成立。一是其提供的
2023
年
12
月签订
购房
合同
、与中介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实筹资买房的紧迫性。其在清仓
“ST
围海
”
后至
2023
年
12
月
支付购房款期间
,仍使用
264.8
万元资金购买股票
。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买房资金主要来源于证券账户。
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涉案证券账户卖出“
ST
围海”
的数量较历史
情况
明显放大,在
2023
年
4
月
24
日
相对少量卖出
50
万股、
但
在次日
全部
清仓
92.54
万股的行为存在
“
单向、集中、清仓
”
的特点。
  
4.
补充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相关
询问笔录
内容系对本案事实的完善,我局依法予以采信。
  
综上,
我局
对
徐丽君的
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徐丽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对
徐丽君
没收违法所得1,132,444
.24
元,并处以罚款2,264,888
.48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
5
月
20
日

*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4-30

处罚对象:

付显阳,仲成荣,冯全宏,冯婷婷,宋敏,张晨旺,李威,杨贤水,汪文强,王可飞,王掌权,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调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5]2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4
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 1009 号。
冯全宏,男,195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宁波
市。
冯婷婷,女,1980 年 1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
仲成荣,男,1968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董事长、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
汪文强,男,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董事长、现任围海股份总经
理、千年设计董事、董事长,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王掌权,男,1969 年 9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千年设计董事,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杨贤水,男,1965 年 4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
市。
胡寿胜,男,1972 年 1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千年设计董事、
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张晨旺,男,1974 年 10 月出生,现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千年设计董事,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付显阳,男,1974 年 11 月出生,现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
波市。
李威,男,1982 年 8 月出生,现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
市。
王可飞,男,197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
波市。
宋敏,女,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
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围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一、千年设计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围海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千年设计系围海股份 2018 年收购的子公司。经查,千年设计存在收入确认
依据不充分,未考虑项目设计批复、审图、施工配合情况,未根据合同变更、造
价审定情况及时调整收入,且未按照千年设计与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足额确认成
本,导致收入跨期确认、成本计量不准确,围海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2 年
增收入分别为-119.22 万元、10,797.65 万元、-2.95 万元;虚减成本分别为
7,244.06 万元、7,062.74 万元、-8,967.33 万元;虚增利润分别 7,124.84 万元、
17,860.39 万元、-8,970.28 万元,占围海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比例分别为 20.8%、12.73%、12.64%。
以上违法事实导致围海股份商誉减值基础发生变化,影响围海股份商誉减值
计提金额,围海股份 2019 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无合理依据。
二、围海股份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围海股份承接的宁海县三山涂促淤试验堤项目(以下简称宁海项目)、六安
市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 PPP 项目(以下简称
六安项目)因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跨期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等事项,未合理确认
减值损失,导致围海股份虚增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6,706.0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0.62%;虚减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6,508.42 万元,占当期
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1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合同资料、情况说
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围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冯全宏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
面管理工作。冯全宏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
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婷婷自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
全面管理工作。冯婷婷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在围海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仲成荣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千年设计
全面管理工作;2019 年 8 月至 12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
2019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汪文强自 2021 年 2 月起历任围海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自 2021 年 9月起任
千年设计董事,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理
工作。汪文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
题,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未充分关注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
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掌权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千年设计董事。王掌权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
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贤水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总经理,负责围海股份的日
常运营,是 2018 年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贤水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
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寿胜自 201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千年设计董事、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胡寿胜
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收入成本会计处理事项,在围海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晨旺自 2021 年 2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自 2021 年 9 月起任千年设计
董事。张晨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
题,在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付显阳自 2020 年 5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付显阳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
让情况,参与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威自 2020 年 4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李威参与六安项目股权转让事
项,知悉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
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可飞自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
份财务工作。王可飞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1 年度宁海项目、六
安项目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敏自2022年 7月至2024年4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22年8月任千年
设计董事,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宋敏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
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知悉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2
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王掌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3.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2.对仲成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汪文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罚款;
4.对冯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宋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7.对张晨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8.对付显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10.对王可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仲成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
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仲成荣采取 3 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
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25)。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
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海股份、冯全宏、冯婷婷、仲成荣、汪文强、王掌权、杨贤水、胡寿胜、张晨旺、付显阳、李威、王可飞、宋敏)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30

处罚对象:

付显阳,仲成荣,冯全宏,冯婷婷,宋敏,张晨旺,李威,杨贤水,汪文强,王可飞,王掌权,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围海股份、冯全宏、冯婷婷、仲成荣、汪文强、王掌权、杨贤水、胡寿胜、张晨旺、付显阳、李威、王可飞、宋敏)              
                  
当事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围海股份),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贤路
1009号。
  
冯全宏
,男,
19
5
2
年
1
1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
董事长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冯婷婷
,女,
19
80
年
1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仲成荣
,男,
19
6
8
年
1
2
月出生,时任
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
董事长、围海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汪文强
,男,
19
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董事长、现任围海股份总经理、千年设计董事、董事长,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王掌权,男,
19
6
9
年
9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副
董事长
、千年设计
董事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
  
杨贤水,男,
19
65
年
4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胡
寿胜
,男,
19
72
年
1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财务总监、千年设计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张晨旺,男,
19
74
年
10
月出生,
现任
围海股份副董事长、
千年设计董事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付显阳
,男,
19
74
年
11
月出生,
现任
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李威
,男,
19
8
2
年
8
月出生,
现任
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王可飞
,男,
19
7
2
年
1
2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宋敏
,女,
19
8
4
年
1
1
月出生,时任
围海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依据
2005年修订
、
2014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及
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围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一、千年设计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
围海股份
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千年设计系围海股份2018年收购的子公司。经查,
千年设计存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
考虑项目设计批复、审图、施工配合
情况,未根据
合同变更、造价审定情
况及时调整收入,且
未按照
千年设计与分公司
承包经营
模式
足额确认成本
,导致收入跨期确认、成本计量不准确,围海股份2018年、2019年、2022年虚增收入分别为-119.22万元、10,797.65万元、-2.95万元;虚减成本分别为7,244.06万元、7,062.74万元、-8,967.33万元;虚增利润分别7,124.84万元、17,860.39万元、-8,970.28万元,占围海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20.8%、12.73%、12.64%。
  
以上违法事实导致
围海股份
商誉减值基础发生变化,
影响
围海股份商誉减值计提金额,
围海
股份
2019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无合理依据。
  
二、
围海股份
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围海股份
承接的宁海县三山涂促淤试验堤项目
(以下简称宁海项目)
、六安市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PPP项目
(以下简称六安项目)
因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跨期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等事项
,
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
,
导致
围海股份
虚增2021年度利润总额6,706.09万元,占
当期对外披露
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60.62%;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6,508.42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1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合同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围海股份
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相关责任
人员
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构成2
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冯全宏自
2010年1月至2019年8月任
围海股份
董事长,负责
围海股份
的全面管理工作
。
冯全宏
未
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在
围海股份
2
018
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婷婷自2
019
年1
2
月至2
020
年8月任
围海股份
董事长,负责
围海股份
的全面管理工作
。冯婷婷
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在围海股份
2
019
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仲成荣
自
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担任千年设计董事长
,
负责千年设计全面管理工作
;
2
019
年8月至1
2
月任
围海股份
董事长
,
负责
围海股份
的全面管理工作
。仲成荣
隐瞒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实,直接导致
围海股份
2
018
年年度报告、2
019
年年度报告、2
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2
018
年年度报告、2
019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
2
022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汪
文强自2021年2月起历任
围海股份
董事长、总经理
,自
2021年9月
起
任千年设计董事,
自
2022年8月起任
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
围海股份
的全面管理工作
。汪文强
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
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
,
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未充分
关注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
围海股份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掌权自2
016
年1月至2
019
年8月任
围海股份
副董事长、2
018
年5月至2
021
年9月任千年设计董事
。王掌权
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在
围海股份
2
018
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杨贤水自
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
任
围海股份
总经理,负责
围海股份
的日常运营
,是
2018年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贤水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在
围海股份
2
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
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胡寿胜自2
010
年1月至2
020
年6月任
围海股份
财务总监
、2
018
年5月至2
020
年7月任千年设计董事、财务总监
,
全面负责
围海股份
财务
工作
。胡寿胜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收入成本会计处理事项,
在
围海股份
2
018
年、2
019
年年度报告
上
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晨旺自2021年2月起任
围海股份
副董事长
,
自2021年9月起任千年设计董事
。张晨旺
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
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
,在
围海股份
2022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是
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付显阳自2020年5月起任
围海股份
副总经理
。
付显阳
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
参与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
在
围海股份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李威自2020年4月起任
围海股份
副总经理
。李威参与六安项目股权转让事项,
知悉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
在
围海股份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王可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任
围海股份
财务总监,全面负责
围海股份
财务工作
。王可飞
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参与2021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减值过程,
在
围海股份
2021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敏自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任
围海股份
财务总监,
2022年8月任千年设计董事
,全面负责
围海股份
财务工作
。宋敏
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
未
充分核实
千年设计收入成本
问题
,知悉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
参与2022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
在
围海股份
2022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
,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
决定:
  
1.
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
对王掌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3.
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
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2.
对仲成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
对汪文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罚款;
  
4.
对冯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
对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
对宋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
  
7.
对张晨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8.
对付显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9.
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10.
对王可飞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
  
鉴于当事人仲成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仲成荣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4月
29
日

*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4-19

处罚对象:

付显阳,仲成荣,冯全宏,冯婷婷,宋敏,张晨旺,李威,杨贤水,汪文强,王可飞,王掌权,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调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5]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仲成荣、冯婷婷、汪文强、王掌
权、杨贤水、胡寿胜、张晨旺、付显阳、李威、王可飞、宋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局事先告知后,发现新增违法事实,已补充调查完毕。结合相关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重新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千年设计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围海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系围海股份
2018 年收购的子公司。经查,千年设计存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未考虑项目
设计批复、审图、施工配合情况,未根据合同变更、造价审定情况及时调整收入,
且未按照千年设计与分公司承包经营模式足额确认成本,导致收入跨期确认、成
本计量不准确,围海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2 年虚增收入分别为-119.22 万
元、10,797.65 万元、-2.95 万元;虚减成本分别为 7,244.06 万元、7,062.74
万元、-8,967.33 万元;虚增利润分别 7,124.84 万元、17,860.39 万元、-8,970.28
万元,占围海股份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20.8%、12.73%、
12.64%。
以上违法事实导致围海股份商誉减值基础发生变化,影响围海股份商誉减值
计提金额,围海股份 2019 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无合理依据。
二、围海股份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围海股份承接的宁海县三山涂促淤试验堤项目(以下简称宁海项目)、六安
市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 PPP 项目(以下简称
六安项目)因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跨期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等事项,未合理确认
减值损失,导致围海股份虚增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6,706.0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0.62%;虚减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6,508.42 万元,占当期
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1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合同资料、情况说
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围海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
的《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涉
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冯全宏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
面管理工作。冯全宏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
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婷婷自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
全面管理工作。冯婷婷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在围海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仲成荣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千年设计
全面管理工作;2019 年 8 月至 12 月任围海股份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
理工作。仲成荣隐瞒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实,直接导致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汪文强自 2021 年 2 月起历任围海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自 2021 年 9月起任
千年设计董事,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千年设计董事长,负责围海股份的全面管理
工作。汪文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
题,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未充分关注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
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掌权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千年设计董事。王掌权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并采取
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贤水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围海股份总经理,负责围海股份的日
常运营,是 2018 年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贤水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上述违法事项
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在围海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寿胜自 201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千年设计董事、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胡寿胜
未审慎关注千年设计收入成本会计处理事项,在围海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18 年、2019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晨旺自 2021 年 2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董事长,自 2021 年 9 月起任千年设计
董事。张晨旺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
题,在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付显阳自 2020 年 5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付显阳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
让情况,参与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威自 2020 年 4 月起任围海股份副总经理。李威参与六安项目股权转让事
项,知悉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
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可飞自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围海股
份财务工作。王可飞知悉六安项目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1 年度宁海项目、六
安项目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是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敏自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围海股份财务总监,2022 年 8 月任千
年设计董事,全面负责围海股份财务工作。宋敏知悉千年设计存在内部承包经营,
未充分核实千年设计收入成本问题,知悉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2
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围海股份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围海股份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王掌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3.对杨贤水给子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
元罚款;
2.对仲成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对汪文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罚款;
4.对冯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宋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7.对张晨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8.对付显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10.对王可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仲成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
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仲成荣采取 3 年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
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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