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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00259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42281.58 2818.11 56.01 1249.10 4.50
2024-04-24 41045.98 1048.05 52.94 1143.05 2.30
2024-04-23 41254.16 1319.45 53.50 1155.14 3.95
2024-04-22 40741.88 1709.53 53.92 1176.61 4.92
2024-04-19 40503.51 2231.77 52.68 1129.53 9.96
2024-04-18 40398.61 1554.48 46.14 959.32 3.57
2024-04-17 40774.03 2438.07 47.44 1003.43 2.97
2024-04-16 39420.48 1134.45 49.15 1025.83 6.61
2024-04-15 39603.27 2081.72 45.74 966.56 11.45
2024-04-12 40936.90 4988.47 40.88 891.67 5.8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61.22 0.108
2 其他 1 1.80 0.003
2023-12-31 1 其他 8 27187.79 48.016
2 基金 136 3962.16 6.998
2023-09-30 1 其他 4 26973.27 48.371
2 基金 13 1164.88 2.089
3 保险 1 407.45 0.731
2023-06-30 1 其他 8 26793.29 48.088
2 基金 154 1963.06 3.523
3 保险 1 398.03 0.714
4 社保 1 197.20 0.354
2023-03-31 1 其他 6 26716.58 47.952
2 基金 21 923.56 1.658
3 社保 2 608.99 1.093
4 保险 1 422.29 0.7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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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04 22.80 22.83 -0.13 128.39 2927.3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24 52.80 47.95 10.11 14.10 744.4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

2020-12-22 33.41 34.06 -1.91 162.00 5412.4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0-12-03 33.32 34.00 -2.00 125.00 4165.0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0-12-03 33.32 34.00 -2.00 75.00 2499.0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19-09-12 20.02 20.85 -3.98 70.00 1401.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禾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何新海)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新海

金禾实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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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28

处罚对象: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2-098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收到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应急罚[2022]7-
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就公司年产 5000 吨三氯蔗糖溶剂回收楼火灾事故进行了
调查,认为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工艺和装置的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编制不完善、操作规程职责不明确;
对检维修管理不严不实,未开展作业过程的风险辨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维修
作业过程无人监护;变更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能识别变更后事故后果可能扩大的
风险;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违规冒险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对四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不力,车
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公司要求
安全环保监察部门负责上述行为的整改,追究事故责任,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宣贯培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年产 5000 吨三氯蔗糖溶
剂回收楼生产装置已完全恢复,计划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于近日开车。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对本次事故进行
总结,加强全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
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公司将按上述《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相应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事件没有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应急罚(2022)7-8 号。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何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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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26

处罚对象:

何新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何新海)
时间:2019-12-26 来源:福建证监局
  当事人:何新海,男,1969年4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政和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何新海涉嫌超比例持有“东宏股份”(股票代码:603856)“金禾实业”(股票代码:002597)股票未按规定报告及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东宏股份”“金禾实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何新海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何新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新海违法事实如下:
  何新海实际控制使用“何新海”“江某媒”“陈某春”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何新海”证券账户由何新海本人控制使用;“江某媒”证券账户实际由何新海控制使用,江某媒按照何新海的指示进行交易;“陈某春”证券账户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由陈某春借给何新海,由何新海控制使用。“何新海”“陈某春”证券账户资金均来自于何新海,“江某媒”证券账户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何新海。
  何新海控制账户组于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持续交易“东宏股份”股票。在账户组合计持有“东宏股份”股票的比例首次达5%(2018年7月10日增至约5.14%)、后续持股达到5%(2018年11月20日减至约4.68%)和持股比例变动5%(2018年10月17日增至约10.08%、11月16日减至约5.04%)时,何新海未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东宏股份”股票。
  何新海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持续交易“金禾实业”股票。在账户组合计持有“金禾实业”股票的比例首次达5%(2019年3月4日增至约5.12%)和后续持股达5%(2019年3月6日减至约4.92%、3月22日增至约5.22%、4月10日减至约4.73%、4月12日增至约5.15%)时,何新海未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金禾实业”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何新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何新海超比例持有“东宏股份”股票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何新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东宏股份”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对何新海超比例持有“金禾实业”股票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何新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金禾实业”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何新海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共处以2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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