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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0026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9-04-15 0 0 0 0 0
2019-04-12 42799.06 2952.26 1.49 10.88 0
2019-04-11 41739.87 1942.01 1.49 10.68 0
2019-04-10 43301.84 2914.22 1.49 10.92 0
2019-04-09 42996.75 2853.18 1.49 10.85 0
2019-04-08 42199.69 2800.25 1.49 10.95 0
2019-04-04 43317.92 3774.05 1.49 10.85 0
2019-04-03 42200.65 3885.37 1.49 11.07 1.49
2019-04-02 41848.46 4002.34 0 0 0
2019-04-01 42054.74 2869.8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5884.45 8.895
2 基金 1 829.38 1.254
2025-06-30 1 其他 3 6314.75 9.545
2 基金 16 550.84 0.833
2025-03-31 1 其他 3 6218.52 9.399
2024-12-31 1 其他 3 6751.88 10.206
2 基金 16 71.44 0.108
2024-09-30 1 其他 3 6855.90 11.335
2 基金 1 15.43 0.0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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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13 6.46 6.46 0 261.71 1690.68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化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9 6.34 7.12 -10.96 50.00 317.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4 6.64 7.47 -11.11 615.82 4089.0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8 4.81 5.11 -5.87 680.00 3270.8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1 4.35 4.81 -9.56 678.57 2951.7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1 6.71 8.20 -18.17 206.46 1385.3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沛县汤沐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给予纪律处分的请示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立萍,肖丽娟,邢博晖,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立萍,肖丽娟,邢博晖,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荣联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给予纪律处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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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17

处罚对象:

叶立萍,肖丽娟,邢博晖,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59 号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荣联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
肖丽娟,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叶立萍,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17 年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1页
邢博晖,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5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在荣联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联科技)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兴华所为荣联科技出具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荣联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部分已
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
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成本、虚增利润。
兴华所为荣联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
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荣联
科技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为肖丽娟、叶立萍,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
师为肖丽娟、邢博晖。
二、兴华所在荣联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中未勤勉尽责
第2页
(一)未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存货成本结转控制点设计和实施
控制测试
兴华所 2016 年将荣联科技“存货及营业成本的真实性”评估
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且属于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
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2017 年、2018 年将
“存货的存在性、准确性”评估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相
关控制预期有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荣联科技存货成本
结转环节为手工控制,兴华所在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穿行测试
中未将存货成本结转控制点识别为关键控制点,未依据风险评估
结果对存货成本结转控制点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
(二)发出商品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荣联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兴
华所使用被审计单位手工制作而非由系统直接导出的资料时,未
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可
靠。兴华所对发出商品存在余额的订单抽样检查时,对异常样本
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解释作有效验证,
未对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且部分异常样本未在 2018 年审计底稿中体现。
(三)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在荣联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兴
华所对发出商品函证设计的审计程序均包括“向持有被审计单位
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态”,但兴华所未对发出商品
第3页
的状态相关信息进行询证,对发出商品是否应及时结转成本未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6 年至 2018 年发出商品函证的回
函比例较低。2016 年和 2017 年部分回函存在异常,且审计底稿
中未见函证替代程序执行情况。2018 年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且
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无法验证发出商品是否已被领用,无
法达到替代函证程序的目的。兴华所未评价实施函证程序结果,
未对回函异常情况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
(四)营业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荣联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兴
华所选取销售订单匹配采购信息以检查成本结转情况,未通过科
学的抽样方法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未明确 2016
年和 2017 年样本选取标准,未在 2018 年审计底稿中全面体现审
计工作实际抽取的全部样本且未对此情况作相应记录。
兴华所在荣联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肖丽娟、
叶立萍是荣联科技 2016 年、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肖丽娟、邢博晖是荣联科技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
册会计师,是对兴华所的上述相关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肖丽娟、邢博晖的上述相
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叶立萍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
第4页
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肖丽娟、叶立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三、对邢博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肖丽娟、叶立萍对本所作出的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
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兴华所、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7 日
第5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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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30

处罚对象:

叶立萍,肖丽娟,邢博晖,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
日期:2025-05-30     
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肖丽娟,女,1971年3月出生,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叶立萍,女,1981年8月出生,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邢博晖,男,1989年12月出生,荣联科技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兴华所关于荣联科技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兴华所、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的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兴华所、肖丽娟、叶立萍的陈述和申辩,邢博晖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本人未到场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兴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兴华所为荣联科技出具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另案查明,荣联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减成本、虚增利润。
兴华所为荣联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费共计1,698,113.21元(不含增值税)。荣联科技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肖丽娟、叶立萍,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肖丽娟、邢博晖。
二、兴华所在荣联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存货成本结转控制点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
兴华所2016年将荣联科技“存货及营业成本的真实性”评估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且属于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2017年、2018年将“存货的存在性、准确性”评估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相关控制预期有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荣联科技存货成本结转环节为手工控制,兴华所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穿行测试中未将存货成本结转控制点识别为关键控制点,未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存货成本结转控制点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0〕21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出商品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荣联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兴华所使用被审计单位手工制作而非由系统直接导出的资料时,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可靠。兴华所对发出商品存在余额的订单抽样检查时,对异常样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解释作有效验证,未对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部分异常样本未在2018年审计底稿中体现。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在荣联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兴华所对发出商品函证设计的审计程序均包括“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态”,但兴华所未对发出商品的状态相关信息进行询证,对发出商品是否应及时结转成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6年至2018年发出商品函证的回函比例较低。2016年和2017年部分回函存在异常,且审计底稿中未见函证替代程序执行情况。2018年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且函证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无法验证发出商品是否已被领用,无法达到替代函证程序的目的。兴华所未评价实施函证程序结果,未对回函异常情况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营业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荣联科技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兴华所选取销售订单匹配采购信息以检查成本结转情况,未通过科学的抽样方法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未明确2016年和2017年样本选取标准,未在2018年审计底稿中全面体现审计工作实际抽取的全部样本且未对此情况作相应记录。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财会〔2016〕24号)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财会〔2010〕2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肖丽娟是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叶立萍是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邢博晖是荣联科技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三人是兴华所相应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兴华所、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肖丽娟、叶立萍、邢博晖提出,对于存货结转成本,通过收入成本匹配检查进行验证可以达到控制测试的审计目的,就发出商品实施了充分必要的实质性程序,函证程序不存在明显缺陷,就营业成本实质性程序考虑了运用科学抽样方法进行验证。兴华所、肖丽娟提出,荣联科技2018年会计差错不构成重大错报。兴华所还提出,审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与荣联科技违法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其二,肖丽娟、叶立萍提出,案涉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兴华所、肖丽娟、邢博晖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叶立萍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兴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按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存货成本结转的控制测试,发出商品、营业成本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为荣联科技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认定案涉违法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98,113.21元,并处以3,396,226.42元的罚款;
二、对肖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的罚款;
三、对叶立萍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四、对邢博晖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5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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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3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日期:2024-01-03 
     
〔2023〕13号
当事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东辉,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彤,女,1967年3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鞠海涛,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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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3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日期:2024-01-03     来源: 
当事人:王东辉,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彤,女,1967年3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鞠海涛,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东辉、张彤、鞠海涛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荣联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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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30

处罚对象:

张彤,王东辉,鞠海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公告编号:2023-06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4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
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5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4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
    王东辉,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彤,女,1967年3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鞠海涛,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荣联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1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
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
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
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
万元、9,725.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ERP系统截
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
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
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
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
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
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2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最终行政处罚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9.5.2 条和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
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3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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