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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岭股份(0027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6287.50 29.656
2 QFII 1 55.72 0.263
3 基金 1 1.30 0.006
2025-06-30 1 QFII 2 251.64 1.187
2 基金 30 114.65 0.541
2024-12-31 1 其他 1 75.78 0.358
2 QFII 1 64.35 0.304
3 基金 15 33.17 0.157
2024-06-30 1 基金 14 48.01 0.227
2 其他 1 6.47 0.031
2023-12-31 1 QFII 2 268.99 1.281
2 基金 8 13.82 0.0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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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702 6.66 7.45 -10.60 500.00 3330.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15.91 17.46 -8.88 50.00 795.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15.91 17.46 -8.88 50.00 795.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15.91 17.46 -8.88 25.00 397.75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15.91 17.46 -8.88 50.00 795.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15.91 17.46 -8.88 64.80 1030.97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15.91 17.46 -8.88 50.00 795.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15.91 17.46 -8.88 25.00 397.75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毛旭晓
公告日期 2025-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5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狄柳燕,钟振超
公告日期 2025-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芽
公告日期 2025-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4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雪辉
公告日期 2022-08-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跃岭股份: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林仙明,林斌,陈清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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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9

处罚对象:

毛旭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7号
当事人:毛旭晓,女,197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毛旭晓内幕交易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5月,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悦汽车)实际控制人张某程开始有出售控制权的意向,委托朱某杰、陈某冲等人寻找投资者。2024年春节前后陈某冲联系跃岭股份董事会秘书陈某均,介绍了该项目,后陈某均向跃岭股份董事长林某明作了汇报。
2024年1月31日,张某程参观跃岭股份,参与接待的人员有林某明、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某1、陈某均、陈某冲等人。
2024年3月6日,林某1、陈某均前往上海对源悦汽车进行考察。张某程等人参与接待,并进一步介绍源悦汽车的情况,双方对控制权收购的初步意向及可行性进行了沟通。
2024年3月10日,林某明、陈某均、林某1在上海与源悦汽车方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对意向协议条款进行协商。
2024年3月23日,公司与源悦汽车方在上海就跃岭股份拟收购源悦汽车51%股权的意向协议内容进行了最终谈判与确认,并达成了一致意向协议,参加人员有林某明、林某1、陈某均、林某2及其夫人毛某霞与张某程等人。
2024年3月29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议案》。
2024年3月29日盘后,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与源悦汽车股东张某程、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东持有的源悦汽车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源悦汽车的控股股东。
跃岭股份收购源悦汽车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公开于2024年3月29日盘后。毛某霞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23日。
二、毛旭晓内幕交易“跃岭股份”股票情况
(一)毛旭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毛旭晓系毛某霞的姐姐,平时联系较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旭晓与毛某霞存在通话,通话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19:31,通话时长20分30秒。
(二)毛旭晓控制使用“赵某远”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跃岭股份”股票
1.账户及相关情况
“赵某远”中信证券账户,开立于2020年8月18日,托管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880XXXXXX082。
账户资金来源于毛旭晓自有及家庭资金。
2.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旭晓控制使用“赵某远”证券账户于2024年3月26日买入“跃岭股份”股票12.8万股,成交金额140.7208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382,641.6元。
3.毛旭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旭晓交易“跃岭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具体表现:
2024年3月25日晚,毛旭晓与毛某霞通话,次日开盘后,毛旭晓即控制“赵某远”账户集中买入“跃岭股份”股票,买入12.8万股,成交金额140.7208万元。
毛旭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毛旭晓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毛旭晓提出如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
1.敏感期内相关通话内容与股票交易无关。2.其买卖“跃岭股份”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交易决策基于公开市场走势和个人技术分析,并非利用内幕信息突击买入。3.信息传递、资金投入等方面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毛旭晓认为,按照公司会议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最理想的告知时间为3月23日当晚或者3月34日,以便其3月25日开盘前有充足时间准备并全仓买入,但其于3月25日开盘后股价异动才被动追涨,且买入量极少。其配偶为专业炒股人士,但未参与此次交易,也侧面说明其并未提前获得内幕信息。4.最终盈利因为坚持持有和市场回暖,不能简单作为处罚依据,否则将有失公正等。综上,毛旭晓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毛旭晓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1.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旭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毛某霞存在联络接触,交易“跃岭股份”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中,相关交易明显异常具体表现在时间吻合、集中买入、当日买入“跃岭股份”股票为账户三年内最大单日买入等方面。毛旭晓提出的其交易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交易决策基于公开市场走势和个人技术分析、信息传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等事由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行为,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执法惯例、认定正确。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情况,量罚适当。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毛旭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毛某霞存在联络接触,交易“跃岭股份”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毛旭晓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配合调查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毛旭晓没收违法所得382,641.6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2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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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9

处罚对象:

狄柳燕,钟振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5号
当事人:钟振超,男,1975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狄柳燕,女,197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钟振超、狄柳燕内幕交易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5月,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悦汽车)实际控制人张某程开始有出售控制权的意向,委托朱某杰、陈某冲等人寻找投资者。2024年春节前后陈某冲联系跃岭股份董事会秘书陈某均,介绍了该项目,后陈某均向跃岭股份董事长林某明作了汇报。
2024年1月31日,张某程参观跃岭股份,参与接待的人员有林某明、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某1、陈某均、陈某冲等人。
2024年3月6日,林某1、陈某均前往上海对源悦汽车进行考察。张某程等人参与接待,并进一步介绍源悦汽车的情况,双方对控制权收购的初步意向及可行性进行了沟通。
2024年3月10日,林某明、陈某均、林某1在上海与源悦汽车方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对意向协议条款进行协商。
2024年3月23日,公司与源悦汽车方在上海就跃岭股份拟收购源悦汽车51%股权的意向协议内容进行了最终谈判与确认,并达成了一致意向协议,参加人员有林某明、林某1、陈某均、林某2及其夫人毛某霞与张某程等人。
2024年3月29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议案》。
2024年3月29日盘后,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与源悦汽车股东张某程、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东持有的源悦汽车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源悦汽车的控股股东。
跃岭股份收购源悦汽车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公开于2024年3月29日盘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林某明等人。林某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
二、钟振超、狄柳燕内幕交易“跃岭股份”股票情况
(一)钟振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明联络接触情况
钟振超系跃岭股份董事长林某明专职司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钟振超与林某明存在联络接触,两人手机通话频繁。2024年3月27日,钟振超开车将林某明从上海接回温岭,并在林某明家中吃晚饭。
(二)钟振超与狄柳燕关系
钟振超、狄柳燕系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共有,共同承担家庭支出。二人共享股票投资收益,存在频繁的银行转账往来。
(三)钟振超、狄柳燕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跃岭股份”股票
1.账户组及相关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钟振超、狄柳燕两人共同决策买入“跃岭股份”股票。其中,钟振超控制使用“钟振超”财通证券账户、狄柳燕控制使用“狄柳燕”方正证券账户和“陈某辉”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二人分别下单操作,交易“跃岭股份”股票: 
“钟振超”财通证券账户,开立于2022年5月19日,托管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62XXXX03。
“狄柳燕”方正证券账户,开立于2015年8月25日,托管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楚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1XXXX35。
“陈某辉”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开立于2015年4月14日,托管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资金账号为823XXXXXX469。
账户组资金来源为狄柳燕、钟振超和部分陈某辉资金。
2.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于2024年3月28日至29日买入“跃岭股份”股票11.32万股,成交金额112.2191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亏损14,506.27元。
3.钟振超、狄柳燕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间,钟振超、狄柳燕交易“跃岭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具体表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集中交易“跃岭股份”,仅买入“跃岭股份”股票,未买入其他股票,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敏感。2024年3月27日,钟振超开车将林某明从上海接回温岭,并在林某明家中吃晚饭。3月28日下午,钟振超通过微信、电话与狄柳燕讨论买入“跃岭股份”股票后,狄柳燕立即大笔买入“跃岭股份”,成交金额为87.1778万元,资金较前一日放大约32倍,次日继续买入“跃岭股份”。
钟振超、狄柳燕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二人均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钟振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明存在联络接触,钟振超、狄柳燕共同交易“跃岭股份”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二人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钟振超、狄柳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配合调查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钟振超、狄柳燕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对钟振超处以25万元罚款,对狄柳燕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2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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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9

处罚对象:

陈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6号
当事人:陈芽,女,1986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雪辉内幕交易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5月,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悦汽车)实际控制人张某程开始有出售控制权的意向,委托朱某杰、陈某冲等人寻找投资者。2024年春节前后陈某冲联系跃岭股份董事会秘书陈某均,介绍了该项目,后陈某均向跃岭股份董事长林某明作了汇报。
2024年1月31日,张某程参观跃岭股份,参与接待的人员有林某明、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某1、陈某均、陈某冲等人。
2024年3月6日,林某1、陈某均前往上海对源悦汽车进行考察。张某程等人参与接待,并进一步介绍源悦汽车的情况,双方对控制权收购的初步意向及可行性进行了沟通。
2024年3月10日,林某明、陈某均、林某1在上海与源悦汽车方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对意向协议条款进行协商。
2024年3月23日,公司与源悦汽车方在上海就跃岭股份拟收购源悦汽车51%股权的意向协议内容进行了最终谈判与确认,并达成了一致意向协议,参加人员有林某明、林某1、陈某均、林某2及其夫人毛某霞与张某程等人。
2024年3月29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议案》。
2024年3月29日盘后,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与源悦汽车股东张某程、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东持有的源悦汽车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源悦汽车的控股股东。
跃岭股份收购源悦汽车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公开于2024年3月29日盘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林某明等人。林某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
二、陈芽内幕交易“跃岭股份”股票情况
(一)陈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明联络接触情况
陈芽与林某明是多年朋友,平时经常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芽与林某明有3次通话,通话时间分别在2024年3月25日12:19、3月25日12:20、3月28日14:33。
(二)陈芽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跃岭股份”股票
1.账户组及相关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芽控制以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
“陈芽”方正证券账户,开立于2019年4月1日,托管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9XXXX919。
“陈某”方正证券账户,开立于2020年5月25日,托管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楚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8XXXX831。
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芽自有和借用资金。
2.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芽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4年3月25日卖出“跃岭股份”股票18.82万股,成交金额206.079万元;于2024年3月29日买入“跃岭股份”股票46.55万股,成交金额492.641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92,576.74元。
3.陈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间,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具体表现: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仅买入“跃岭股份”股票,未买入其他股票。2024年3月28日14:33,林某明给陈芽打电话,二人通话后,账户组开始亏损卖出持有的“中国软件”“东方通讯”等股票。3月29日,跃岭股份召开董事会会议,当日开盘后,账户组买入“跃岭股份”46.55万股,成交金额492.641万元,买入意愿强烈。
陈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陈芽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仙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陈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芽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敏感期内的通话,均因林某明需了解其妻子健康状况及他本人患病就医安排情况,与股票交易无关。2.交易行为具有长期连续性,其控制的账户组早在敏感期前已开设并长期用于股票投资,且多年主要交易标的为跃岭股份股票,此次交易并非突发或异常行为。交易决策基于长期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公开信息、交易策略等合理因素。3.交易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无必然关联。本次买入跃岭股份股票,主要觉得跃岭股份价格不高,先买入待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系独立投资判断,是正常调仓决定。4.无主观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若知悉内幕信息,不可能在利好消息明确前反向操作。5.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未满足,本案无证据证明其知悉收购事宜,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因果关联。6.其交易行为未扰乱市场秩序,未产生重大危害后果,请求遵守比例原则,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等。综上,陈芽请求撤销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陈芽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1.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陈芽提出的其交易行为具有长期连续性、交易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无必然关联、无主观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卖出行为等事由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行为,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配合调查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芽没收违法所得192,576.74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2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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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9

处罚对象:

陈雪辉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404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523720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4号
    
  当事人:陈雪辉,女,1978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雪辉内幕交易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5月,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悦汽车)实际控制人张某程开始有出售控制权的意向,委托朱某杰、陈某冲等人寻找投资者。2024年春节前后陈某冲联系跃岭股份董事会秘书陈某均,介绍了该项目,后陈某均向跃岭股份董事长林某明作了汇报。
  2024年1月31日,张某程参观跃岭股份,参与接待的人员有林某明、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某1、陈某均、陈某冲等人。
  2024年3月6日,林某1、陈某均前往上海对源悦汽车进行考察。张某程等人参与接待,并进一步介绍源悦汽车的情况,双方对控制权收购的初步意向及可行性进行了沟通。
  2024年3月10日,林某明、陈某均、林某1在上海与源悦汽车方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对意向协议条款进行协商。
  2024年3月23日,公司与源悦汽车方在上海就跃岭股份拟收购源悦汽车51%股权的意向协议内容进行了最终谈判与确认,并达成了一致意向协议,参加人员有林某明、林某1、陈某均、林某2及其夫人毛某霞与张某程等人。
  2024年3月29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议案》。
  2024年3月29日盘后,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与源悦汽车股东张某程、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东持有的源悦汽车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源悦汽车的控股股东。
  跃岭股份收购源悦汽车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公开于2024年3月29日盘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林某明等人。林某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3月10日。
  二、陈雪辉内幕交易“跃岭股份”股票情况
  (一)陈雪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明联络接触情况
  陈雪辉与林某明是同村好友,平时经常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雪辉与林某明在2024年3月13日、14日、18日、21日、25日、26日、27日共存在9次通话记录。
  (二)陈雪辉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跃岭股份”股票
  1.账户组及相关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雪辉控制以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
  “陈雪辉”方正证券账户,开立于2020年7月2日,托管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楚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8XXXX908。
  “陈雪辉”上海证券账户,开立于2020年8月3日,托管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温岭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101XXXXXX5101。
  “莫某华”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开立于2015年6月8日,托管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资金账号823XXXXXX753。
  “陈某”财通证券账户,开立于2015年5月5日,托管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中华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75XXXX00。
  “陈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开立于2015年7月20日,托管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资金账号823XXXXXX036。
  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雪辉家庭自有和筹措资金。
  2.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雪辉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4年3月25日买入“跃岭股份”股票4.9万股,成交金额49.245万元;于2024年3月29日买入“跃岭股份”股票68.06万股,成交金额716.668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51,800.44元。
  3.陈雪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具体表现:2024年3月25日,陈雪辉临时转入49万元至其方正证券账户,随后立即买入“跃岭股份”股票,2024年3月29日临时借入银行信贷资金并全部买入“跃岭股份”股票,当天存在亏损卖出账户组中的其他股票后买入“跃岭股份”股票的情况,买入意愿强烈;账户组集中交易“跃岭股份”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仅买入“跃岭股份”股票,未买入其他股票。其中,2024年3月29日,账户组买入“跃岭股份”股票68.06万股,成交金额716余万元,当日成交金额较账户组近三年最大单日成交金额明显放大。
  陈雪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陈雪辉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雪辉提出如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敏感期内的通话,均因林某明需了解其妻子健康状况及他本人患病就医安排情况,与股票交易无关。2.交易行为具有长期连续性,其控制的账户组早在敏感期前已开设并长期用于股票投资,且多年主要交易标的为跃岭股份股票,此次交易并非突发或异常行为。交易决策基于长期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公开信息、交易策略等合理因素。3.交易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无必然关联。本次买入跃岭股份股票,主要觉得跃岭股份价格不高,先买入待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系独立投资判断,是正常调仓决定。4.无主观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5.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未满足,本案无证据证明其知悉收购事宜,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因果关联。6.其交易行为未扰乱市场秩序,未产生重大危害后果,请求遵守比例原则,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等。综上,陈雪辉请求撤销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陈雪辉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1.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雪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陈雪辉提出的其交易行为具有长期连续性、交易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无必然关联、无主观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等事由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行为,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情况,量罚适当。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雪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账户组交易“跃岭股份”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陈雪辉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配合调查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雪辉没收违法所得51,800.44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2月3日

跃岭股份: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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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09

处罚对象: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林仙明,林斌,陈清红

 
— 1 — 
 
 
 
 
 
 
 
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
道888号; 
林仙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斌,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清红,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
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16,800万元,占跃岭股份最近一期经审
 
— 2 — 
计净资产的16.54%,跃岭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跃岭股份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召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6.1.3条的规定。 
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
条、第4.3.5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
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9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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