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528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3号
当事人:康伟。
当事人:汤奇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康伟、汤奇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康伟、汤奇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伟通过其控制企业及借他人名义协议受让好利科技29.91%股份
2020年9月25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向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桤骏)协议转让好利科技18%股份、向王某宇协议转让好利科技11.91%股份。2021年1月29日前述股权转让完成过户。经查,上海臻桤骏为康伟实际控制的企业,王某宇前述股权收购系代康伟持有,康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受让好利科技29.91%股份。
二、康伟为汤奇青收购好利科技提供融资安排并深度参与好利科技经营管理
2021年3月7日,汤奇青与好利来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好利科技5.47%股份,2021年3月31日前述股权转让完成过户。2021年5月18日,汤奇青以收购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昇亚洲)100%股份的方式间接收购好利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好利科技24.52%股份,2021年5月21日旭昇亚洲股权结构变更完成。汤奇青合计受让好利科技29.99%股权。2021年5月22日,好利科技公告汤奇青为上市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
经查,汤奇青系以现金及承债方式协议受让好利科技29.99%股份,其中5.47%股权系以自有资金购买,剩余24.52%股权通过承接好利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债务的方式取得。截至2022年末,汤奇青已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康伟实际控制的企业。
同时,康伟深度参与好利科技经营管理,多次主导、参与决定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用及薪资待遇,资本运作项目、分红送股等事项。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康伟、汤奇青是收购好利科技29.99%股份的一致行动人;康伟作为汤奇青的一致行动人,同时深度参与好利科技经营管理,多次主导、参与决定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构成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所述情形,是好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康伟、汤奇青隐瞒其一致行动关系、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好利科技披露汤奇青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好利科技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康伟、汤奇青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康伟、汤奇青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经复核,我会对康伟、汤奇青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康伟、汤奇青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好利科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由康伟承担250万元、汤奇青承担15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