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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00272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13228.30 3036.22 0 0 0
2025-12-03 13127.90 3143.26 0 0 0
2025-12-02 14232.63 2795.55 0 0 0
2025-12-01 15074.89 3801.82 0 0 0
2025-11-28 14824.85 3574.63 0 0 0
2025-11-27 15584.53 5202.95 0 0 0
2025-11-26 14175.49 8037.86 0 0 0
2025-11-25 11314.92 781.11 0 0 0
2025-11-24 14996.53 1145.40 0 0 0
2025-11-21 14728.01 1124.5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4852.38 27.655
2025-06-30 1 其他 2 4852.38 27.655
2 基金 41 110.92 0.632
3 QFII 1 96.41 0.549
2025-03-31 1 其他 2 4852.38 27.655
2 QFII 1 62.95 0.359
3 基金 1 25.61 0.146
2024-12-31 1 其他 2 4852.38 27.655
2 基金 18 43.10 0.246
2024-09-30 1 其他 3 4962.30 28.281
2 QFII 1 98.59 0.56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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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16 17.84 19.39 -7.99 16.70 297.9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证券营业部

20240116 17.84 19.39 -7.99 12.00 214.0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证券营业部

20240116 17.84 19.39 -7.99 16.70 297.9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证券营业部

20240116 17.84 19.39 -7.99 16.60 296.1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证券营业部

20240116 17.84 19.39 -7.99 11.50 205.1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证券营业部

20240116 17.84 19.39 -7.99 11.50 205.1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好利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康伟,汤奇青
公告日期 2025-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康伟,汤奇青

好利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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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8-09

处罚对象:

康伟,汤奇青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公司”或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汤奇青先生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39202403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汤奇青先
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近日,公司获悉汤奇青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经查明,康伟、汤奇青隐瞒其一致行动关系、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导致好利科技披露汤奇青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伟、汤奇青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导致好利科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
元罚款,其中由康伟承担250万元、汤奇青承担15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第1页
好利科技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对汤奇青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
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事项不影响汤奇青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目前的持股比例。公司将持续
完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规范
运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
进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况。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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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7

处罚对象:

康伟,汤奇青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528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3号
当事人:康伟。
当事人:汤奇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康伟、汤奇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康伟、汤奇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康伟通过其控制企业及借他人名义协议受让好利科技29.91%股份
2020年9月25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向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桤骏)协议转让好利科技18%股份、向王某宇协议转让好利科技11.91%股份。2021年1月29日前述股权转让完成过户。经查,上海臻桤骏为康伟实际控制的企业,王某宇前述股权收购系代康伟持有,康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受让好利科技29.91%股份。
二、康伟为汤奇青收购好利科技提供融资安排并深度参与好利科技经营管理
2021年3月7日,汤奇青与好利来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好利科技5.47%股份,2021年3月31日前述股权转让完成过户。2021年5月18日,汤奇青以收购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昇亚洲)100%股份的方式间接收购好利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好利科技24.52%股份,2021年5月21日旭昇亚洲股权结构变更完成。汤奇青合计受让好利科技29.99%股权。2021年5月22日,好利科技公告汤奇青为上市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
经查,汤奇青系以现金及承债方式协议受让好利科技29.99%股份,其中5.47%股权系以自有资金购买,剩余24.52%股权通过承接好利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债务的方式取得。截至2022年末,汤奇青已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康伟实际控制的企业。
同时,康伟深度参与好利科技经营管理,多次主导、参与决定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用及薪资待遇,资本运作项目、分红送股等事项。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康伟、汤奇青是收购好利科技29.99%股份的一致行动人;康伟作为汤奇青的一致行动人,同时深度参与好利科技经营管理,多次主导、参与决定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构成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所述情形,是好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康伟、汤奇青隐瞒其一致行动关系、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好利科技披露汤奇青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好利科技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康伟、汤奇青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康伟、汤奇青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经复核,我会对康伟、汤奇青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康伟、汤奇青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好利科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由康伟承担250万元、汤奇青承担15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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