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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0027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1 265.19 0.610
2025-06-30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14 488.33 1.124
2025-03-31 1 其他 1 14461.63 33.278
2 信托 1 2078.36 4.783
3 基金 1 6.62 0.015
2024-12-31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7 81.92 0.189
2024-09-30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1 245.00 0.5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14461.6372452.7733.278
2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中融国际信托-中融-融珲18号单一资金信托其他2078.3610412.574.783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65.191328.600.6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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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122 6.73 6.73 0 330.00 2220.9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交易单元(210000)

20211119 6.86 6.86 0 163.18 1119.41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01021 7.49 8.18 -8.44 50.00 37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环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颐和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25 8.77 9.74 -9.96 200.00 1754.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80117 9.16 10.31 -11.15 39.69 363.57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123 11.26 11.76 -4.25 50.58 569.5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富煌钢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周伊凡,李汉兵,杨俊斌,王鑫春,窦明,苗小冬,雷秀军,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军事航天部队后勤部物资供应处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军事航天部队后勤部物资供应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祝良应,苗小冬,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富煌钢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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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07

处罚对象:

周伊凡,李汉兵,杨俊斌,王鑫春,窦明,苗小冬,雷秀军,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43 证券简称:富煌钢构公告编号:2025-061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32025014),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6)。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俊斌、
窦明、李汉兵、周伊凡、苗小冬、雷秀军、王鑫春: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
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富煌钢构拟收购中科视界股权情况及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富煌钢构拟收购中科视界股权情况
2024年12月6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
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
第1页
2024年12月20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25年5月27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
告书(草案)》)。根据《报告书(草案)》,富煌钢构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粮、
苗小冬等1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科视界100%股权。
2025年6月20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终止此次交易
事项。
二、富煌钢构、中科视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25年5月27日,富煌钢构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包括重组对象中科视
界主要财务数据、关联交易以及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情况。本次富煌钢构发行股份
购买中科视界股权,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
号,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中科视界作为本次资
产重组标的,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
经查,《报告书(草案)》中有关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标的资产权属状
况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一)中科视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导致《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
载
1、中科视界于2024年12月确认与某物理研究所4笔合同(合同编号
JDXS-2024-368、369、415、416)收入17,610,619.46元。经查,对于上述合同,
中科视界在2024年未能全部履行发货义务,直至2025年3月完成发货、验收。
2、中科视界于2024年10月确认与上海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1,874,336.28元。经查,上述合同于2025年3月完成验收。
3、中科视界于2024年12月确认与新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530,973.45元。经查,2024年度中科视界未将合同清单中的所有货物全部交付给
第2页
客户。
4、中科视界于2024年3月确认与某电工研究所业务收入2,380,353.98元。经
查,2023年12月7日,客户组织验收,中科视界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且知
悉2023年设备已验收合格。
5、中科视界于2024年1月确认与某大学业务收入2,791,075.67元。经查,2023
年12月1日,客户组织验收,中科视界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且知悉2023年
已交付全部设备且验收合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三条的规
定,上述业务不应在2024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中科视界涉嫌虚增2024年营业收
入25,187,358.84元,占中科视界2024年营业收入11.36%,占富煌钢构2024年度营
业收入0.64%;虚增2024年利润总额8,980,264.14元,占中科视界2024年利润总额
62.82%,占富煌钢构2024年利润总额13.99%。《报告书(草案)》披露的中科
视界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认为,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富煌钢构时任董
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富煌钢构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参与涉案重组事项,
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
理工作,以及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苗小冬,全面负责中科视界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参与涉案重组事项,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副总经理雷秀军,全面管理营销体系工作,
知悉涉案部分合同履行情况,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财务总监王鑫
春,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报告书(草案)》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安徽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某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合肥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等6家公司为中科视界的经销商。中科视界主导上述6家公司主要业务,安
排在其拟好的相关业务合同上加盖公章,并进行有关银行转账、开具发票等活动。
第3页
综上,中科视界对上述6家经销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的规定,中科视界与上述6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2023年、2024年,上述6家公司累计与中科视界发生关联交
易金额分别为12,298,427.05元、7,047,710.77元。《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富煌钢构时任董
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富煌钢构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参与涉案重组事项,
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
理工作,以及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苗小冬,全面负责中科视界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参与涉案重组事项,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副总经理雷秀军,知悉上述情况,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财务总监王鑫春,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三)《报告书(草案)》披露的标的股权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报告书(草案)》披露苗小冬持有中科视界2%股份。经查,总经理苗小
冬为实现中科视界对经营团队的股权激励安排,提出股权激励名单,实施股权代
持行为。上述2%股权中,苗小冬实际持有20.7321万股,剩余89万股为苗小冬代
中科视界部分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持有。《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股权代
持情况,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认为,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富煌钢构时任董
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富煌钢构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知悉股权代持事项,
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
理工作,以及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法定代表人、
第4页
总经理苗小冬,实施股权代持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富煌钢构相关公告、中科视界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杨俊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四、对周伊凡、苗小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窦明、李汉兵、雷秀军、王鑫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
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第5页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第6页

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军事航天部队后勤部物资供应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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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5-27

处罚对象:

祝良应,苗小冬,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军队采购网发布的公告及军事航天部队后勤部物资供应处于2024年9月2日出具的《违规处理决定书》(违规处罚【2024】37号),认为中科视界在参加空间力学综合应用平台等物资(项目编码:2023-JY01-W1081)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中科视界1年内禁止参加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的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苗小冬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1年内不能参加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授权代表祝良应1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上述范围军队采购活动。以上处罚不覆盖装备领域,自2024年9月2日起生效,至2025年9月1日终止。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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