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邹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邹勇,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经查明,邹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邹勇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路通)董事兼副总经理,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违约,于2018年11月21日和2018年11月23日,被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分别处置其持有的普路通股票1,950,000股和1,750,000股,共减持3,700,000股,占普路通总股本的0.9967%,涉及金额39,217,216元。邹勇未能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邹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邹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