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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0027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1209.10 7.078
2023-12-31 1 其他 5 1553.78 9.096
2 基金 4 0.74 0.004
2023-09-30 1 其他 1 1074.08 6.288
2023-06-30 1 其他 1 1074.08 6.288
2 上市公司 1 181.65 1.063
2023-03-31 1 其他 2 1206.62 7.14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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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23.77 26.52 -10.37 67.00 1592.5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交易单元(014422)

2023-11-30 22.33 26.41 -15.45 10.00 223.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交易单元(014422)

2023-11-30 22.33 26.41 -15.45 13.00 290.2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交易单元(014422)

2023-11-30 22.33 26.41 -15.45 10.00 223.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交易单元(014422)

2023-11-27 21.78 24.44 -10.88 23.00 500.9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交易单元(014422)

2023-11-27 21.78 24.44 -10.88 10.00 217.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交易单元(014422)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2-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岚,王国红,胡小周,陈瑞良,马亚,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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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14

处罚对象: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岚,王国红,胡小周,陈瑞良,马亚,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
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
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
江大道 111 号 1幢 12 层,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胡小周,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
任董事长;
王国红,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
任总经理;
吴岚,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时任董事会秘书;
马亚,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陈瑞良,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 —
经查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真视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8 月 24 日, 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
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任董事会
秘书吴岚,股东马亚和陈瑞良(以下统称“五位股东”)向苏州隆
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对真
视通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
收账款及坏账损失、存货、经营性现金流等作出承诺。主要承诺
内容包括: 一是真视通三个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原业务累计实现
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否则五位股东按差额部分的 7.27%向
苏州隆越进行现金补偿;二是各年度真视通合并报表范围的原业
务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否则在真视通年报披露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五位股东向苏州隆越支付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额。
2019 年 8 月 30 日, 真视通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苏州隆越受让五
位股东合计持有真视通 11.78%的股份,接受王国红持有真视通
14.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 真视通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隆越,但
未披露前述《承诺函》。直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 真视通才首次披
露《承诺函》的相关内容。真视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重大信息未
能及时披露的行为。
真视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3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真视通控股股东苏州隆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小周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股东马亚、陈瑞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4 —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上市公
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 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
董事长胡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
任董事会秘书吴岚, 股东马亚、陈瑞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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