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庄园牧场(0029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7319.18 42.787
2023-12-31 1 其他 3 7125.96 41.657
2 基金 32 305.11 1.784
3 QFII 2 153.50 0.897
4 上市公司 1 74.42 0.435
2023-09-30 1 其他 3 7607.96 44.475
2 上市公司 2 125.65 0.735
2023-06-30 1 其他 3 7953.58 46.495
2 上市公司 1 91.66 0.536
3 基金 12 68.93 0.403
4 QFII 1 52.25 0.305
2023-03-31 1 其他 3 8189.64 47.875
2 上市公司 2 113.15 0.661
3 券商 1 53.92 0.3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7 5.96 7.26 -17.91 50.00 298.00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静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7 7.08 8.29 -14.60 37.50 265.50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静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6 6.93 7.87 -11.94 72.82 504.64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静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24 8.98 10.33 -13.07 93.00 835.14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静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20 9.15 10.22 -10.47 85.00 777.75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静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9 9.21 10.17 -9.44 45.00 414.45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静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08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更新后)
发文单位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全资子公司食品不合格通告情况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庄园牧场: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青海圣亚高原牧场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庄园牧场: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4-08

处罚对象: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2-020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兰州市公安局城
关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公(网)行罚决字〔2022〕239 号)。现将
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2022 年 3 月 11 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网安大队在对公司信息
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使用的“用友 ERP”系统存在任意文件下载漏洞,
导致系统被第三方入侵,上传病毒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公司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警告。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和第 9.5.3 条规定的情形。
    2、公司在接到公安局网安大队检查后,立即联系用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甘
肃分公司进行漏洞修复病毒查杀工作,确保服务器内不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制止
该安全漏洞对公司造成进一步实质性损害。
    3、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
于网络运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视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区分给予两种等级的处罚,情
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情节严
重的予以罚款。本次公司仅被处以警告,据此,显属情节较轻情形。
    4、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更新后)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10-30

处罚对象:

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 2021-1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
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近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 2021〕 0289 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
(生产日期: 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格: 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
检验结论为: 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21732-2008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
奶饮品” (生产日期: 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格: 200m1/袋)进行
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 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21732-2008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
合格。
西安东方乳业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生产了“草莓味牛奶饮品”3840 袋(生产
日期: 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格: 200m1/袋),销售价格是 0.9375
元/袋, 全部销售完毕, 货值金额 3600 元。西安东方乳业 8 月 23 日接到《检验
报告》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了公告召回(截止 9 月 12 日收回
48 袋),同时进行了内部整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 2021 年 7 月 21 日,
保质期 45 天, 规格: 200ml/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的规定【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732-2008(含乳饮
料)】, 鉴于西安东方乳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进行整改。依据《陕西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漆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企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
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以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
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的规定进行处罚,
拟对西安东方乳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西安东方乳业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无害化销毁召回的不合格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600 元,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 5.36 万元。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
品 为 原 料 , 加 入 水 及 适 量 辅 料 经 配 制 或 发 酵 而 成 的 饮 料 制 品 。”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要求蛋白质含量≥1.0%, 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
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 规格:200ml/袋)经
检测蛋白质含量是 0.93%,未达到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规定的≥1.0%
的要求。该不合格项目不是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指标,为产品理化指标项目,该指
标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四、对公司的影响
西安东方乳业将在收到处罚执行通知时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处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加强对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加强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程序、提高员工质量防范意
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全资子公司食品不合格通告情况的进展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4-16

处罚对象:

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04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全资子公司食品
                   不合格通告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符
合条件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全资子公司食品不合格通告情况说明的公告》
(编号:2021-029),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东方乳业)被抽检的健舒清畅酸奶(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奶)酸度项目不
符合 GB19302-2010《食品安全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西安东方乳业近日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罚〔2021〕0057 号)。现将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陕西百福乐量贩购
物有限公司抽检的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健舒清畅酸奶(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
奶)(规格 200g/盒,生产日期 2020.10.10)经检验,酸度项目不符合 GB19302-2010
《食品安全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经查明,西安东方乳业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生产了 4184 盒的健舒清畅酸
奶(规格 200g/盒),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以每盒 1.89 元的价格销售了 4170 盒。
西安东方乳业自查问题原因在于生产工艺控制不到位,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对该
产品停产。根据西安东方乳业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台账、销售出库单、成
本核算情况说明、产品召回情况报告及本局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健舒清畅酸
奶(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奶)(规格 200g/盒,生产日期 2020.10.10)共生产了
4184 盒,每盒售价 1.89 元,货值金额共计 7907.76 元;销售了 4170 盒,召回
了 1160 盒,每盒成本价 1.77 元,违法所得共计 361.2 元。
    西安东方乳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西安东方乳业虽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
的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在案发后及时召回问题食品,但其在生产该产品时工艺控
制不到位,且问题食品仅召回了 1160 盒,大部分已流入市场,不符合从轻处罚
情节,亦无从重处罚情节,决定按照一般情形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前款即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常标注虚假生产
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
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
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
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西安东方乳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
得 361.2 元;2、罚款 8000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 80361.2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西安东方乳业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处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加强对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程序、提高员工质
量防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

庄园牧场: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2-15

处罚对象:

青海圣亚高原牧场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85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青海圣亚
高原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圣亚”)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收到西宁市生
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生罚[2020]7 号)。
    一、违法事实基本情况
    青海圣亚与自然人孙某签订《有机肥水还田处理承包合同》,约定青海圣亚
将养殖场处理后的牛尿有机肥水通过架设水泵管道与灌溉渠水混合的方式排放到
其承包的流转土地进行农用耕地施肥还田,并由其全权负责农用耕地地头施肥还
田退水工作。2020年10月1日,青海圣亚按照惯例向承包商孙某电话通知,拟进行
牛尿有机肥水排放,得到对方肯定同意的答复后,于当日晚间通过架设的水泵管
道排放牛尿有机肥水至灌溉渠,与灌溉渠水混合后排放到其承包的流转土地进行
农用耕地施肥还田。2020年10月2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
的牛尿有机肥水因孙某疏忽未安排人员持续值守,导致部分牛尿有机肥水通过灌
溉渠退水口外泄。青海圣亚已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已停止施肥还田。
    二、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青海圣亚的上述牛尿有机肥水通过退水口外泄触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
生罚[2020]7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10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
违法行为:私设暗管,利用暗管排放养殖废水。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青海圣亚整改措施及执行结果
    青海圣亚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于2020年12月14日足额缴纳了罚款10万
元。青海圣亚已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已停止施肥还田,为防止牛尿有
机肥水可能发生再次外泄的风险,承包商孙某已按环保监管部门的建议,采取汽
车拉运形式将牛尿有机肥水拉运至耕地还田区域。青海圣亚已按照西宁市生态环
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实施全面整改,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行政处罚事项,
成立专项自查小组,全面自查环保风险隐患,组织牧场全员对牧场雨水系统、刮
粪板、干湿分离机、氧化塘等进行细致排查,严格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同时,
公司内部组织专项总结和培训,后续加强子公司奶牛养殖有机肥水排放的监督管
理。
       四、对公司的影响
       青海圣亚本次被处以罚款10万元,金额较小,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的0.19%,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1%。青海圣亚已按照西宁市生态环境
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其组织的现场复查,目前正常开展奶
牛养殖业务。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对青海圣亚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

庄园牧场: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9-10-11

处罚对象:

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19-07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兰州瑞兴
牧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19]2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畜禽养
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
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9〕
29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
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
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及
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
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玖仟元(4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永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
生态环境局或者永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
事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
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已对上述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
了全面整改,并开展环保自查工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