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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3000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21361.38 2710.60 2.56 13.26 0
2025-12-02 20934.85 1779.67 2.72 14.82 0.16
2025-12-01 21357.60 3811.33 2.57 13.93 0.01
2025-11-28 21444.12 1874.71 2.73 14.06 0.17
2025-11-27 22465.28 4338.67 2.56 13.49 0.02
2025-11-26 20294.03 3849.92 2.73 14.74 0.19
2025-11-25 19997.54 854.67 2.56 12.83 0
2025-11-24 20026.31 910.07 2.56 12.57 0
2025-11-21 19795.16 1133.72 2.64 13.12 1.72
2025-11-20 19991.84 998.43 0.95 4.88 0.1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上市公司 1 24742.61 23.434
2 其他 2 3255.89 3.084
2025-06-30 1 上市公司 1 24742.61 23.434
2 其他 3 3907.69 3.701
3 QFII 1 768.26 0.728
4 基金 25 582.99 0.552
2025-03-31 1 上市公司 1 24742.61 23.434
2 其他 2 3255.89 3.084
3 基金 2 576.95 0.546
2024-12-31 1 上市公司 1 24742.61 23.434
2 其他 2 3255.89 3.084
3 基金 12 121.57 0.115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1 24742.61 23.434
2 其他 2 3255.89 3.084
3 基金 1 153.26 0.1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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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7 5.82 5.82 0 36.51 212.4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016 3.65 4.08 -10.54 30.90 112.7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09 3.30 3.98 -17.09 44.31 146.2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1 3.38 3.85 -12.21 33.51 113.2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5 3.26 3.53 -7.65 30.00 97.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6 3.06 3.88 -21.13 30.00 91.8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梁兴
公告日期 2021-07-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亮,王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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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9

处罚对象:

梁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当事人:梁兴,男,1971年9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招远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梁兴涉嫌“莱美药业”等股票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梁兴的要求于2024年1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梁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梁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梁兴控制12个证券账户交易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梁兴控制“梁兴”、“梁某丽”、“张某国”等人名下的梁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账户、梁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账户、梁某丽东方证券账户、张某国东方证券账户、王某辉安信证券账户、曹某东方证券账户、张某玲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江某亮东方证券账户、杨某涛东方证券账户、唐某梅东方证券账户、紫稻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万联证券账户等共1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票。账户所涉8个自然人为梁兴亲友或下属,购买股票资金与梁兴有直接或间接关联,交易终端如MAC、IP等存在重叠,梁兴承担上述证券账户买卖“莱美药业”、“我乐家居”股票产生的亏损。
梁兴在与郑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控制郑某玲安信证券账户,控制期间郑某玲安信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纳入账户组。梁兴与郑某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所持股票比例与梁兴所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股票比例合并计算。
二、梁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莱美药业”及“我乐家居”股票信息
(一)未按规定披露持有“莱美药业”股票信息
梁兴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11月6日开始在二级市场逐步买入“莱美药业”股票,2020年12月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莱美药业”股票40,785,822股,占莱美药业已发行股份总股本812,241,205股的比例为5.02%,首次超过5%。梁兴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2021年3月11日,账户组与郑某玲名下证券账户合计持有“莱美药业”股票54,485,501股,占莱美药业已发行股份总股本812,241,205股的比例为6.71%,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2023年10月31日(以下简称调查终结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3.01%。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梁兴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我乐家居”股票信息
梁兴控制账户组于2019年5月10日开始在二级市场逐步买入“我乐家居”股票,2019年12月11日,账户组持有“我乐家居”股票11,464,579股,占我乐家居已发行股份总股本225,940,000股的比例为5.07%,首次超过5%。梁兴未按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2020年9月21日,账户组持有“我乐家居”股票19,051,173股,占我乐家居已发行股份总股本316,638,000股的比例为6.02%,持股比例达到最高。截至调查终结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为0.0003%。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梁兴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20年3月1日《证券法》施行后,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1%,梁兴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三、梁兴在限制期转让“莱美药业”及“我乐家居”股票
(一)限制期转让“莱美药业”股票
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兴控制账户组在持有“莱美药业”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莱美药业”股票。期间累计买入40,477,119股,买入金额315,937,992.75元,累计卖出49,964,778股,卖出金额320,247,428.62元,无违法所得。
(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股票
2019年12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梁兴控制账户组在持有“我乐家居”股票比例达到5%未按规定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我乐家居”股票。期间累计买入3,318,487股,买入金额55,529,893.77元,累计卖出19,920,393股,卖出金额221,407,318元,经计算,违法所得为21,291,801.5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梁兴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八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梁兴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梁兴“股东”身份认定不当,且梁兴与其他证券账户之间不构成控制关系。第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有悖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未明确关键时点各证券账户持股数量及总股本等具体数值。第三,《告知书》对限制转让期认定存在错误,不应对账户组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交易进行认定和处罚。第四,梁兴控制账户组持有“莱美药业”股票于2021年3月11日比例达到最高时,总股本数量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第五,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适用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对梁兴控制账户组交易“我乐家居”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区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对违法所得作分段认定和处罚。第六,未全面开展调查,对涉及“我乐家居”股票违法行为调查不足,证据材料缺失。第七,行政处罚未做到过罚相当。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梁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第一,梁兴“股东”身份认定无误,本案是基于人员关联、资金关联、盈亏承担、行为关联等因素共同综合认定梁兴控制了其他证券账户,梁兴应当遵守《证券法》中关于持股信息披露、限制期转让的相关规定。第二,《告知书》已向当事人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亦与证监会类案执法惯例保持一致,并无不当。第三,《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对限制转让期的规定并未要求持股比例为5%以上,投资者在持股达到5%未报告、公告期间都属于限制转让期,本案限制转让期的认定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第四,经核实,本案认定的莱美药业2021年3月11日总股本数量及账户组持股比例数据准确无误。第五,本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和处罚符合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法律适用准确。第六,我局已全面调查违法事实,涉及“我乐家居”股票相关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第七,梁兴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本案行政处罚量罚幅度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梁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梁兴持有“莱美药业”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600,000元罚款。
二、对梁兴持有“我乐家居”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三、对梁兴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莱美药业”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600,000元罚款。
四、对梁兴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我乐家居”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91,801.59元,并处以6,600,000元罚款。
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对梁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91,801.59元,并处以20,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传真:023-89031990)。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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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7-21

处罚对象:

张亮,王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时间:2021-07-21 来源:
  当事人:张亮,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当事人:王抗,女,1986年8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亮、王抗内幕交易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2月25日,时任重庆市委领导带队到莱美药业开展企业纾困调研。
2018年12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纾困方案第一次会议,拟定采取市区两级政府联动,以及莱美药业控股股东“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化解债务作为解决方案。
2019年1月4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纾困方案第二次会议,确定由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岸城建)溢价购买莱美药业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不低于总股本5%股权,并向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莱美)提供借款,控股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南岸区投资平台行使。在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发展)纾困基金完成设立后,视情况采用购买股权、承接股权质押债务等方式进行纾困。
2019年1月10日,南岸城建完成对莱美药业纾困的初步方案并形成《关于“纾困莱美药业并达到集团控制上市公司”的报告》报送至南岸区政府。
2019年1月19日,南岸城建入场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在莱美药业会议室召开“独立财务顾问尽职调查”会议。2019年3月4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2019年6月10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纾困方案第三次会议,就南岸城建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及对应担保、实施步骤以及重发展纾困方案保证金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
2019年6月30日,莱美药业内部讨论拟以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再签署正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2019年7月3日至7月7日期间,莱美药业与南岸城建及中介机构持续对《战略合作意向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等文件进行沟通交流和修改。2019年7月5日,莱美药业与重庆民营企业纾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纾困基金)商讨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2019年7月8日,时任莱美药业董事长邱某与南岸城建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西藏莱美与纾困基金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2019年7月9日,莱美药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战略合作意向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莱美药业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9年1月19日,终点为2019年7月9日信息公开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时任莱美药业董事长邱某、原第二大股东邱某、董事会秘书崔某,南岸城建董事长雷某、总经理夏某清、副总经理靳某、投资发展部唐某波、黄某航;南岸区国资中心企业管理科副科长徐某、企业管理科科员张亮等人。其中张亮不晚于2019年2月19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莱美药业”股票情况
张亮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9年6月至7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航存在通讯联络。张亮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莱美药业31,600股,成交金额137,136元;累计卖出莱美药业31,600股,成交金额139,435元,获利1,965.97元。
王抗是张亮的配偶。张亮证券账户由张亮与王抗实际操作,交易莱美药业股票决策由张亮和王抗商量后共同作出。账户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收益或亏损由二人共同承担。
王抗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莱美药业股票912,800股,成交金额4,441,206元。2019年7月10日,该账户累计卖出莱美药业股票912,800股,成交金额4,835,420元,获利387,523.25元。
王抗证券账户由王抗本人操作,交易莱美药业股票决策由张亮和王抗商量后共同作出。账户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收益或亏损由二人共同承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抗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卖出其他股票回笼资金,集中买入莱美药业,内幕信息公开后短时间大量卖出莱美药业股票,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莱美药业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相关人员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电话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亮、王抗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亮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张亮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2、张亮不知道黄某航是知情人,黄某航也从未向张亮泄露过内幕信息。3、王抗用其国泰君安账户买卖莱美药业股票是王抗自己做出的决策,否认和王抗共同做出的决策。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亮不晚于2019年2月1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二是王抗是张亮的配偶。张亮证券账户由张亮与王抗实际操作,王抗证券账户由王抗本人操作,交易莱美药业股票决策由张亮和王抗商量后共同作出。账户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收益或亏损由二人共同承担。
当事人王抗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如下:1、买卖莱美药业的原因不是基于知道莱美药业“内幕信息”。而是对莱美药业公司的产品及专业前景股价走势进行了研究而做出的决策。2、不知道莱美药业的任何内幕信息。3、2018年王抗开立了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这个账户资金往来、资金管理、股票交易等事宜都是王抗做主,否认和张亮共同商定决策。4、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应是2019年6月10日,而不应该是2019年1月19日。5、张亮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王抗是张亮的配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抗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卖出其他股票回笼资金,集中买入莱美药业,内幕信息公开后短时间大量卖出莱美药业股票,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二是在多次调查笔录中,张亮、王抗二人均承认王抗国泰君安账户2019年7月买入莱美药业股票系张亮和王抗共同决策。三是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是一个动态、持续、有机关联的发展过程。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9年1月19日,南岸城建入场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在莱美药业会议室召开“独立财务顾问尽职调查”会议,莱美药业纾困方案着手实施。我局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9年1月19日符合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389,489.22元,并处以389,489.22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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