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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3000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18 34172.85 2082.74 0.38 9.82 0.04
2025-12-17 36201.61 1548.75 0.37 9.46 0
2025-12-16 37001.90 1538.64 0.38 9.55 0.02
2025-12-15 37688.88 1875.70 0.36 9.34 0
2025-12-12 39010.72 2383.32 0.36 9.62 0
2025-12-11 39062.81 3773.13 0.36 9.58 0
2025-12-10 37901.35 1871.97 0.36 9.74 0
2025-12-09 38265.15 3062.64 0.36 9.91 0
2025-12-08 37735.40 4355.32 0.36 10.05 0
2025-12-05 37952.84 2957.30 0.36 9.5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5265.71 26.278
2 基金 3 73.87 0.369
2025-06-30 1 其他 2 5071.24 25.308
2 基金 22 41.04 0.205
2025-03-31 1 其他 3 5295.03 26.425
2 基金 2 249.38 1.245
2024-12-31 1 其他 2 5115.91 25.531
2 基金 19 24.39 0.122
2024-09-30 1 其他 2 5133.32 25.61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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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4 31.44 33.18 -5.24 6.37 200.27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50314 30.62 37.32 -17.95 10.00 306.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2 31.03 38.39 -19.17 8.00 248.2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2 31.03 38.39 -19.17 7.00 217.2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2 31.03 38.39 -19.17 10.00 310.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1 29.11 31.99 -9.00 7.50 218.3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镇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福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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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19

处罚对象:

周福池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4743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611E+12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当事人:周福池,男,1974年6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福池涉嫌短线交易朗科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周福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周福池担任朗科科技董事长。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3月24日,周福池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朗科科技”股票2,135,894股;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21日,周福池通过所控制的广东朗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元)股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朗科科技”股票1,104,773股,相关交易金额为33,831,885.45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出差及打卡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周福池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周福池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第一,增持有特殊背景,非为短期牟利,已预先披露增持计划。第二,在案证据未达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其控制广东朗元账户并进行减持。第三,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与广东朗元账户,与交易所对其履行个人增持计划的监管要求不一致,也与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主体不一致,本案实质为违反公开承诺而非短线交易。第四,相关金额计算方法有误。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增持背景、目的、是否预先披露等均不影响违法行为认定。第二,在案证据已达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其所提证据无法推翻我局认定事实。第三,《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属于短线交易规制范围。交易所复函、相关公告等证实,我局与交易所监管要求一致。其是否违反公开承诺不影响短线交易认定。我局与税务机关执法依据、行使职权、执法目的均不同,税务机关认定亦不影响我局处罚认定。第四,本案相关金额系委托交易所计算,计算方法符合监管执法惯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福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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