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思创医惠(3000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8 15371.36 2560.76 3.86 16.79 0
2026-01-07 15452.63 1807.12 6.46 26.81 0.09
2026-01-06 15210.97 2116.02 6.65 28.59 1.83
2026-01-05 15546.43 2762.27 4.91 20.72 0.18
2025-12-31 14695.10 2248.73 4.73 20.95 0.55
2025-12-30 15081.03 1491.19 6.01 25.48 0.87
2025-12-29 15331.46 800.20 5.32 21.81 0
2025-12-26 15225.29 1682.08 6.38 26.41 0.03
2025-12-25 15097.25 1127.75 6.54 27.27 2.43
2025-12-24 15129.89 1328.68 4.29 18.15 0.5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3550.02 12.170
2025-06-30 1 其他 4 13929.32 12.511
2 QFII 1 946.78 0.850
3 基金 7 501.81 0.451
2025-03-31 1 其他 4 14060.42 12.629
2 QFII 2 1138.14 1.022
2024-12-31 1 其他 3 13404.48 12.112
2 基金 3 99.09 0.090
2024-09-30 1 其他 3 13404.48 13.263
2 QFII 1 729.23 0.722
3 基金 1 115.50 0.1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25 3.91 4.40 -11.14 939.13 3672.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2 4.43 4.54 -2.42 400.00 177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20230921 4.35 4.48 -2.90 300.00 130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20230802 3.91 4.71 -16.99 1751.70 6849.14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29 6.15 6.15 0 250.00 153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31 6.30 6.32 -0.32 100.00 63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象山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创医惠:关于对章笠中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章笠中
公告日期 2025-06-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彦龙、徐莉丽、倪彬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倪彬,徐莉丽,胡彦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健所、胡彦龙、徐莉丽、倪彬)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倪彬,徐莉丽,胡彦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创医惠: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孙新军,汪骏,王凛,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新军

思创医惠:关于对章笠中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19

处罚对象:

章笠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21 号
关于对章笠中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章笠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6 月,章笠中作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以思创医惠子公司医惠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名义为其个人 7600 万元人
民币借款提供担保。章笠中未将上述担保事项告知思创医惠,导
致思创医惠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2024
年 11 月,因章笠中违约,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
第1页
全,医惠科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冻结资金 5766.25 万元。
章笠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2 条、第 3.1.9 条、第 3.1.10
条的规定。
2025 年 5 月,章笠中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裁定解除对医
惠科技 5766.25 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章笠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章笠中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17 日
第2页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彦龙、徐莉丽、倪彬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6-28

处罚对象:

倪彬,徐莉丽,胡彦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5〕 27 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彦龙、 徐莉丽、 倪彬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审计验证等服
务,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
机构,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胡彦龙,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2 —
徐莉丽,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倪彬,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56 号) 查明的事实, 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 胡彦龙、 徐莉
丽、 倪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项目整体情况
(一) 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服务
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
供审计验证等服务, 并出具了一系列文件, 包括《关于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
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 4401 号) 等鉴证报告,《关于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
函〔2020〕 589 号) 等审核问询函回复,《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
函》(天健函〔 2020〕 1642 号) 等承诺函, 并为思创医惠《创业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 出具《审计机构声明》, 确认《募集说明书》 不因引
用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3 —
大遗漏, 胡彦龙、 徐莉丽是上述文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
1. 天健所为思创医惠 2019 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 2020
年 4 月 28 日, 天健所对思创医惠 2019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0〕 4398 号), 签字注册会计
师为胡彦龙、 徐莉丽。
2. 天健所为思创医惠 2020 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 2021
年 4 月 28 日, 天健所对思创医惠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1〕 3958 号),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
彦龙、 倪彬。
二、 思创医惠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 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1 年 1 月 22 日, 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 其中
包含其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
思创医惠 2021 年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等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
(二)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
科技) 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 上海
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 和深圳市雨淋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 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 2019
年虚增了相关营业收入和利润。 思创医惠《2019 年年度报告》 中
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4 —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 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 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
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华上)
相关业务收入、 成本等方式, 2020 年虚增了相关营业收入、 成本
和利润。 思创医惠《2020 年年度报告》 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
披露。
三、 天健所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 未有效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 思创医惠重要子公司医惠科技与上
海洗凡、 深圳雨淋等开展创新业务。 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为思创
医惠和医惠科技的重要客户。
根据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与终端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 以
及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就上述终端用户签订的《项目
合作协议》 等协议约定, 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向终端用户收取的
业务收入, 小于应支付给医惠科技的固定分成成本。 天健所获取
的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签订的涉及 8 家终端用户的相
关协议存在上述情况。
对上述异常情况, 天健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未有效识
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二) 未就收入确认异常实施有效审计程序
根据天健所获取的 2020 年医惠科技与新增前 10 大客户广东
华上签订的《项目合同》, 医惠科技向最终用户提供应用系统集成
服务, 合同约定在应用软件上线运行后, 由广东华上协调最终用— 5 —
户组织验收并由最终用户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天健所对广东华上销售经理的访谈记录显示, 该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入场, 预计 2021 年 11 月完工, 工期预计 13 个月左右。
审计底稿中的《项目进度报告》 由广东华上签字盖章但未注明日
期。 医惠科技在未按合同列明的验收方式获取最终用户出具的验
收单的情况下, 于 2020 年 9 月确认了相关收入和成本。
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早于项目进场时间等异常事项, 天健所未
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未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三) 未对访谈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天健所 2019 年访谈底稿显示, 一是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拒绝
向天健所提供终端用户收款情况, 与相关协议约定上海洗凡、 深
圳雨淋应如实向医惠科技披露终端用户付款进度的条款不符; 二
是杭州闻然 2019 年营业收入 1000 多万元, 同期医惠科技确认对
杭州闻然收入为 1011.75 万元, 且 2019 年杭州闻然未收到终端用
户任何回款。
针对上述访谈异常事项, 天健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未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 未就收货单据异常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项目合作协议》 约定, 项目设备运抵项目场所, 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应核对项目设备的型号和数量, 并协调最终用户签署收
货单。 审计底稿显示, 天健所获取的相关发货单上签收人是上海
洗凡或深圳雨淋, 非最终用户; 相关验收单上仅有个人签名, 未— 6 —
见签字人身份确认。
针对上述收货单据异常情况, 天健所未获取由终端用户签收
货物的证据, 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
(五) 审计底稿记载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
天健所 2020 年度审计底稿记载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 一是底
稿记载取得部分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 核
对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公司和两
家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比对, 核实是否存在异常。 审计实际执行
情况为: 天健所在思创医惠 2020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获取上海洗
凡、 深圳雨淋当年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协议并进行比对。 二是底稿
记载对上海洗凡进行了实地走访, 对深圳雨淋进行了电话访谈,
了解了公司与两家客户业务开展的情况, 确认了业务开展的真实
性。 审计实际执行情况为: 天健所在思创医惠 2020 年年报审计过
程中并未对上海洗凡、 深圳雨淋履行访谈程序。
天健所在为思创医惠公开发行可转债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 其出具的审计机构声明、 鉴证报告、 审核问询函回复、 承诺
函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彦龙、 徐莉丽是天健
所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健所在为思创医惠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 其出具的 2019 年、 2020 年《审计报告》 存在
虚假记载,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彦龙、 徐莉丽、 倪彬是天健所上述
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 —
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
供审计验证等服务, 并作为思创医惠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
审计机构,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和第三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
胡彦龙作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 以及思创医惠 2019 年、 2020 年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
核规则》 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
徐莉丽作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 以及思创医惠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
字注册会计师, 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
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 第 1.4 条、 第 2.25 条的规定。
倪彬作为思创医惠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
师, 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 第
三十八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7 条的规
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8 —
一、 对胡彦龙、 徐莉丽给予十二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 在 2025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期间, 不接受胡彦龙、 徐莉丽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 信息披露文件;
二、 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 对胡彦龙、 徐莉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 对倪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天健所、 胡彦龙、 徐莉丽对本所作出的本决定不服, 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 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曹女士, 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天健所、 胡彦龙、 徐莉丽、 倪彬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
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8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健所、胡彦龙、徐莉丽、倪彬)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倪彬,徐莉丽,胡彦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6号(天健所、胡彦龙、徐莉丽、倪彬)
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审计验证等服务,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胡彦龙,男,1979年11月出生,系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徐莉丽,女,1987年12月出生,系思创医惠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滨江区。
倪彬,男,1988年9月出生,系思创医惠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健所对思创医惠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健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项目整体情况
(一)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
1.天健所为思创医惠2019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4月28日,天健所对思创医惠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439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彦龙、徐莉丽。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提供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1,155,660.38元(不含税)。
2.天健所为思创医惠2020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1年4月28日,天健所对思创医惠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95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彦龙、倪彬。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医惠科技提供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1,150,943.39元(不含税)。
(二)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服务
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审计验证等服务,并出具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4401号)等鉴证报告,《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20〕589号)等审核问询函回复,《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天健函〔2020〕1642号)等承诺函,并为思创医惠《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出具《审计机构声明》,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2019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胡彦龙、徐莉丽是上述文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可转债发行服务收费773,584.90元(不含税)。
二、思创医惠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和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相关业务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我局另案查明,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思创医惠2021年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三、天健所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未有效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思创医惠重要子公司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深圳雨淋等开展创新业务。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为思创医惠和医惠科技的重要客户。
根据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与终端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就上述终端用户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业务收入,小于应支付给医惠科技的固定分成成本。天健所获取的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深圳雨淋签订的涉及8家终端用户的相关协议存在上述情况。
对上述异常情况,天健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有效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二)未就收入确认异常实施有效审计程序
根据天健所获取的2020年医惠科技与新增前10大客户广东华上签订的《项目合同》,医惠科技向最终用户提供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合同约定在应用软件上线运行后,由广东华上协调最终用户组织验收并由最终用户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天健所对广东华上销售经理的访谈记录显示,该项目于2020年10月入场,预计2021年11月完工,工期预计13个月左右。审计底稿中的《项目进度报告》由广东华上签字盖章但未注明日期。医惠科技在未按合同列明的验收方式获取最终用户出具的验收单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确认了相关收入和成本。
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早于项目进场时间等异常事项,天健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未对访谈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天健所2019年访谈底稿显示,一是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拒绝向天健所提供终端用户收款情况,与相关协议约定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应如实向医惠科技披露终端用户付款进度的条款不符;二是杭州闻然2019年营业收入1,000多万元,同期医惠科技确认对杭州闻然收入为1,011.75万元,且2019年杭州闻然未收到终端用户任何回款。
针对上述访谈异常事项,天健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未就收货单据异常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设备运抵项目场所,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应核对项目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并协调最终用户签署收货单。审计底稿显示,天健所获取的相关发货单上签收人是上海洗凡或深圳雨淋,非最终用户;相关验收单上仅有个人签名,未见签字人身份确认。
针对上述收货单据异常情况,天健所未获取由终端用户签收货物的证据,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审计底稿记载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
天健所2020年度审计底稿记载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一是底稿记载取得部分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核对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公司和两家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异常。审计实际执行情况为:天健所在思创医惠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获取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当年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协议并进行比对。二是底稿记载对上海洗凡进行了实地走访,对深圳雨淋进行了电话访谈,了解了公司与两家客户业务开展的情况,确认了业务开展的真实性。审计实际执行情况为:天健所在思创医惠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并未对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履行访谈程序。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及相关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健所在为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彦龙、徐莉丽、倪彬是天健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健所在为思创医惠公开发行可转债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审计机构声明、鉴证报告、审核问询函回复、承诺函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彦龙、徐莉丽是天健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健所为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306,603.77元,并处以4,613,207.54元罚款;对胡彦龙、徐莉丽、倪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罚款;
二、对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公开发行可转债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73,584.90元,并处以1,547,169.80元罚款;对胡彦龙、徐莉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80,188.67元,并处以6,160,377.34元罚款;
二、对胡彦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徐莉丽给予警告,并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倪彬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思创医惠: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1-22

处罚对象:

孙新军,汪骏,王凛,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公告编号:2024-010
债券代码:123096        债券简称: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创医惠”)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思创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纪
律处分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
路 1418-25 号(上城科技经济园);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王凛,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新军,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汪骏,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
号、47 号、48 号、49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5 号)载明的事实,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
    2020 年 7 月 5 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2020 年 10 月 22 日,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 年 12 月 16 日,思创
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批复。
    2021 年 1 月 22 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2021 年 2 月 1 日,思创医
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规模为 81,700.00 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
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
业务等方式 , 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929,355.97 元 , 虚增利润
33,021,672.43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
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
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
入、成本等方式,2020 年 1-9 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60,960,200.21 元,累计虚
增成本 6,288,117.34 元,虚增利润 52,370,662.54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56.81%。
    二、思创医惠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
假业务等方式 ,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929,355.97 元 , 虚增利润
33,021,672.43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20.03%。思创医惠《2019 年年度报告》中
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
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
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 年累计虚增营
业收入 96,468,786.13 元 , 累计虚增成本 9,228,186.66 元 , 虚增利润
83,941,383.25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67%。思创医惠《2020 年年度报告》中相应
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 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
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章笠中、王凛、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
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审核规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
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思创医惠时任财务总监王凛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
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
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思创医惠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
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6.1.5 条的规定。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
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思创医惠时任财务总监王凛全面负
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
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汪骏在章笠中的安排下知
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和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参与、实施了思创医惠 2020 年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上市规则》第 12.4 条、第 12.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的处分;
    二、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给予公开认定
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三、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时任财务总
监王凛,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
监事汪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思创医惠、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思创医惠、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1、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
者谅解。公司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规范运作水
平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
定》(深证审纪【2024】5 号)。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孙新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16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文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当事人:孙新军,男,1970年7月生,时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创医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新军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创医惠、孙新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
2020年7月5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16日,思创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2021年2月1日,思创医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81,700.00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00.21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17.34元,虚增利润52,370,662.5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孙新军要求对其免除处罚。孙新军认为,其一,本案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两项违法行为均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具有同一性,系基于同一违法行为导致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证监局存在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处罚的嫌疑。其二,本案财务造假行为系精心策划、绕开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系统性财务造假,极其隐秘,孙新军未参与,不知情,对案涉事项的察觉和发现远超其本人职责和能力范围。孙新军积极履行了分管范围内的职责,对职责和专业范围外的财务和业务事项保持了审慎核查、综合考量,对是否涉嫌虚假业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询问,孙新军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三,签字保证相关发行文件和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人员包含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不应被单独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四,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应就欺诈发行承担责任。其五,其具备法定的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与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二者是独立的两项违法行为,面对的市场不同,虚假记载的载体不同,构成要件、侵犯法益等方面均不相同,我局对前述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所称的“法条竞合”或“一事二罚”情形,我局执法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情况,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孙新军身兼三职,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独立发表专业判断。孙新军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三,根据《证券法》及在案证据,我局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的履职关联程度,分别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合理合法。当事人方先后向我局提交多份行政处罚相关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量罚的考虑,并无不妥。
当事人方称,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所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孙新军不符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对发行人违法行为、主观状态的规定,本案发行人为思创医惠。相较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欺诈发行性质更为恶劣,法律对于责任人员的归责门槛不应更低。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孙新军的任职情况、知悉程度、参与程度、配合调查、配合监管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本案中,孙新军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当事人提及章某中违反《证券法》规定、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我局已在对章某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全面阐述。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其本人、薛某玮询问笔录的意见,经复核,我局在案证据中的询问笔录均由被询问人本人签字确认、合法有效。
综上,我局对孙新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新军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