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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3000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12560.81 122.46 0 0 0
2024-04-24 12535.25 148.70 0 0 0
2024-04-23 12432.23 34.58 0 0 0
2024-04-22 12768.09 103.36 0 0 0
2024-04-19 12859.03 161.93 0 0 0
2024-04-18 13579.52 270.70 0 0 0
2024-04-17 13485.96 140.49 0 0 0
2024-04-16 13842.35 327.98 0 0 0
2024-04-15 13882.07 134.85 0 0 0
2024-04-12 13918.03 117.2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13404.48 15.182
2 社保 1 645.74 0.731
3 基金 1 102.81 0.116
2023-12-31 1 其他 3 11334.31 13.413
2 基金 17 829.09 0.981
3 社保 1 645.74 0.764
2023-09-30 1 其他 3 11334.31 13.553
2 社保 1 645.74 0.772
3 基金 1 448.43 0.536
2023-06-30 1 其他 3 9573.26 11.447
2 基金 7 666.36 0.797
3 社保 1 645.74 0.772
2023-03-31 1 其他 2 4350.67 5.610
2 社保 1 645.74 0.833
3 基金 2 539.33 0.69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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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25 3.91 4.40 -11.14 939.13 3672.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2 4.43 4.54 -2.42 400.00 177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2023-09-21 4.35 4.48 -2.90 300.00 130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2023-08-02 3.91 4.71 -16.99 1751.70 6849.14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29 6.15 6.15 0 250.00 153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31 6.30 6.32 -0.32 100.00 63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象山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创医惠: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孙新军,汪骏,王凛,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9号(思创医惠、章笠中)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号(汪骏)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汪骏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新军
公告日期 2024-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8号(王凛)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凛

思创医惠: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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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22

处罚对象:

孙新军,汪骏,王凛,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公告编号:2024-010
债券代码:123096        债券简称: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创医惠”)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思创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纪
律处分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
路 1418-25 号(上城科技经济园);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王凛,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新军,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汪骏,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
号、47 号、48 号、49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5 号)载明的事实,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
    2020 年 7 月 5 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2020 年 10 月 22 日,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 年 12 月 16 日,思创
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批复。
    2021 年 1 月 22 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2021 年 2 月 1 日,思创医
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规模为 81,700.00 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
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
业务等方式 , 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929,355.97 元 , 虚增利润
33,021,672.43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
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
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
入、成本等方式,2020 年 1-9 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60,960,200.21 元,累计虚
增成本 6,288,117.34 元,虚增利润 52,370,662.54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56.81%。
    二、思创医惠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
假业务等方式 ,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929,355.97 元 , 虚增利润
33,021,672.43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20.03%。思创医惠《2019 年年度报告》中
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
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
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 年累计虚增营
业收入 96,468,786.13 元 , 累计虚增成本 9,228,186.66 元 , 虚增利润
83,941,383.25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67%。思创医惠《2020 年年度报告》中相应
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 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
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章笠中、王凛、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
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审核规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
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思创医惠时任财务总监王凛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
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
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思创医惠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
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6.1.5 条的规定。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
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思创医惠时任财务总监王凛全面负
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
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思创医惠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汪骏在章笠中的安排下知
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和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参与、实施了思创医惠 2020 年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上市规则》第 12.4 条、第 12.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的处分;
    二、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给予公开认定
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三、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时任财务总
监王凛,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
监事汪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思创医惠、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思创医惠、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汪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1、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
者谅解。公司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规范运作水
平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
定》(深证审纪【2024】5 号)。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9号(思创医惠、章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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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18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9号(思创医惠、章笠中)
文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9号(思创医惠、章笠中)
当事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章笠中,男,1963年4月生,时任思创医惠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创医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思创医惠及章笠中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创医惠、章笠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
2020年7月5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16日,思创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2021年2月1日,思创医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81,700.00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00.21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17.34元,虚增利润52,370,662.5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章笠中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章笠中时任思创医惠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章笠中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章笠中时任思创医惠董事长、总经理,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思创医惠及章笠中
思创医惠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不认定其构成欺诈发行。思创医惠认为:
其一,其不构成欺诈发行,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必须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而骗取发行注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对事先告知书中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质疑。并认为,即使剔除事先告知书认定虚增的财务数据,思创医惠仍然符合可转债发行的法定条件,也不存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性情形,不构成欺诈发行。思创医惠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故意。
其二,我局拟定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和“比例原则”,思创医惠公告的募集说明书援引已经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属于新的、独立的信息披露行为,更不应并罚欺诈发行。其三,事先告知书中关于其开展虚假业务的事实认定有误,认定其2019年、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金额亦不正确。第四,案涉公司业务问题是经营创新过程中的问题,已积极配合调查,努力整改。事先告知书拟定处罚过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经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包含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思创医惠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思创医惠作为发行人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故意贯穿本案可转债发行过程始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方质疑本案法律法规适用的申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对发行人主观状态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与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二者是独立的两项违法行为,面对的市场不同,虚假记载的载体不同,构成要件、侵犯法益等方面均不相同,我局对前述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第三,本案中,我局调取了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思创医惠及其业务相关公司和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包括章笠中在内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经审慎分析、综合核算,确认了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成本及利润数据。经研判,思创医惠就案涉相关业务实际已承担的成本,我局认可其真实性,已在核定数据时予以考虑。前述证据材料及核算过程已呈现在在案证据中,我局已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查阅案卷的权利。我局认定本案违法事实,证据充分,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均无法推翻我局认定的事实。
第四,当事人称已对2020年度涉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并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核实,前述公告披露内容与我局查明事实并不完全一致。我局查明的思创医惠在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的重大虚假内容、在年度报告中的虚假记载,截至事先告知书出具时,公司仍未纠正。思创医惠在本案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思创医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配合调查及公告更正等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过责相当,并无不妥。
综上,我局对思创医惠及章笠中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章笠中
章笠中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章笠中认为,其一,思创医惠业务真实,医惠科技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思创医惠不存在造假故意。其二,事先告知书认定其知晓并授意虚增收入、利润等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明显优势证据原则。其三,事先告知书对于2019年“虚假业务”的认定并未列明“虚增成本”,导致显著影响相对人责任的“虚增利润”计算依据不明。第四,其配合调查、推动公司整改,存在从轻减轻情节。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虚假业务的认定逻辑(包括对成本相关事项的认定逻辑)已在前文阐述,足以认定。根据在案证据,相关造假业务的收入资金穿透后主要来自于章笠中管控的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医惠科技,当事人关于医惠科技无法核实确认收入对应的资金来源的说法不能成立,思创医惠存在欺诈发行主观故意证据确凿。
其二,我局对章笠中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基础业务造假、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认定,系根据包括章笠中本人签字确认的多次询问笔录在内的多项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审慎认定,我局调取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已足以认定。
第三,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医惠科技,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造假行为,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章笠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我局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对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并无不妥。我局在人员责任认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配合调查、公司公告更正等情节。章笠中在本案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此外,当事人所称事先告知书认定杭州闻然相关的财务造假数据应作调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称,思创医惠在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2020年1-9月财务数据系其从严要求自身的自愿性披露,应酌情调减处罚,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方认为,剔除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金额后,思创医惠仍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我局认为该事项不成立、且不符合应当对章笠中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章笠中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及的其他个人情况、公司情况均不符合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综上,我局认定违法事实、酌定行政处罚、认定人员责任均依法合规,我局对章笠中方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思创医惠、章笠中向我局提交了专家意见书,主要观点与其前述意见基本一致,前文已作回应,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81,700万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8,170万元罚款;
二、对章笠中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章笠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70万元罚款;
二、对章笠中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号(汪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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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汪骏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12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号(汪骏)
文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6号(汪骏)
当事人:汪骏,男,1978年10月生,时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汪骏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创医惠、汪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汪骏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汪骏时任思创医惠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在章某中的安排下知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和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参与、实施了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汪骏要求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汪骏认为,其一,在案证据中戴某兵、章某中、彭某、薛某玮等人的询问笔录不足以采信。汪骏对开泰新与医惠科技的两份《软件开发服务协议》和对应的合同评审流程单的真实性存有疑义,对两份合同上“汪骏”签字的真实性存有疑义,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汪骏在陈述申辩阶段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前述观点。
其二,导致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的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的是财务信息造假,而汪骏并未参与相关财务信息的制作、审核。其岗位工作内容不涉及公司财务管理,汪骏对于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不知情,没有参与、配合实施。汪骏自2020年12月23日才开始担任思创医惠监事会主席,只能依靠专业人士的判断。汪骏并未参与、安排医惠科技与开泰新相关业务的发票制作、银行转账、验收报告制作和相关业务的记账管理,医惠科技与开泰新相关业务的记账管理、财务数据直接影响了2020年年度报告中统计的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其三,开泰新相关业务所涉金额占比很小,汪骏在医惠科技与开泰新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不是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原因。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汪骏在章某中的安排下知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与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的认定,系根据包括汪骏本人签字确认的多次询问笔录、汪骏及思创医惠共同签章提供的合同及审批流程材料在内的多项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审慎认定,证据充分。
汪骏作为思创医惠时任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参会审议了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意见,其所作所为难言勤勉尽责,将其认定为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
汪骏提出质疑的两份合同及相关审批流程材料系其本人在案件调查阶段向我局提供,其本人签字确认、思创医惠盖有公章确认,且有其他在案证据佐证该合同由其签署,因此,对其申请我局不予采纳。此外,汪骏在陈述申辩阶段提交的与陆某的聊天记录、与戴某兵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戴某兵的通话录音、录音记录及通话记录及手机号机主等截图共4份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第二,我局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考虑时任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汪骏的履职关联程度,认定其责任、酌定处罚,合理合法。汪骏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本案中,汪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我局行政执法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我局对汪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汪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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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孙新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16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文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当事人:孙新军,男,1970年7月生,时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创医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新军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创医惠、孙新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
2020年7月5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16日,思创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2021年2月1日,思创医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81,700.00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00.21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17.34元,虚增利润52,370,662.5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孙新军要求对其免除处罚。孙新军认为,其一,本案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两项违法行为均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具有同一性,系基于同一违法行为导致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证监局存在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处罚的嫌疑。其二,本案财务造假行为系精心策划、绕开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系统性财务造假,极其隐秘,孙新军未参与,不知情,对案涉事项的察觉和发现远超其本人职责和能力范围。孙新军积极履行了分管范围内的职责,对职责和专业范围外的财务和业务事项保持了审慎核查、综合考量,对是否涉嫌虚假业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询问,孙新军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三,签字保证相关发行文件和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人员包含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不应被单独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四,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应就欺诈发行承担责任。其五,其具备法定的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与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二者是独立的两项违法行为,面对的市场不同,虚假记载的载体不同,构成要件、侵犯法益等方面均不相同,我局对前述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所称的“法条竞合”或“一事二罚”情形,我局执法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情况,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孙新军身兼三职,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独立发表专业判断。孙新军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三,根据《证券法》及在案证据,我局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的履职关联程度,分别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合理合法。当事人方先后向我局提交多份行政处罚相关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量罚的考虑,并无不妥。
当事人方称,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所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孙新军不符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对发行人违法行为、主观状态的规定,本案发行人为思创医惠。相较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欺诈发行性质更为恶劣,法律对于责任人员的归责门槛不应更低。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孙新军的任职情况、知悉程度、参与程度、配合调查、配合监管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本案中,孙新军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当事人提及章某中违反《证券法》规定、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我局已在对章某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全面阐述。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其本人、薛某玮询问笔录的意见,经复核,我局在案证据中的询问笔录均由被询问人本人签字确认、合法有效。
综上,我局对孙新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新军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8号(王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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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8

处罚对象:

王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17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8号(王凛)
文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8号(王凛)
当事人:王凛,男,1979年7月生,时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创医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凛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创医惠、王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
2020年7月5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16日,思创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2021年2月1日,思创医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81,700.00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00.21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17.34元,虚增利润52,370,662.5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王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王凛时任思创医惠财务总监,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王凛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王凛时任思创医惠财务总监,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王凛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王凛认为,其一,《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欺诈发行责任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其对涉嫌欺诈发行的相关业务不知情、未参与,客观上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欺诈发行违法责任。其二,其客观上没有权限参与本案涉嫌造假业务,不在本案涉嫌虚构业务的合同签订、履行、结算的任何审批流程中,没有任何渠道可以知悉相关违规行为。王凛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已勤勉尽责,已履行作为财务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未发现案涉违规行为不具有过失,证监局调查已超越常规调查手段,中介机构也无法发现案涉造假业务异常风险点,王凛不应对其他管理层有意隐瞒导致的造假事实承担责任。其三,其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我局对其拟定的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对发行人违法行为、主观状态的规定,本案发行人为思创医惠。相较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欺诈发行性质更为恶劣,法律对于责任人员的归责门槛不应更低。当事人方称,《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承担法定保证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规则,不适用于欺诈发行的责任追究,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王凛时任思创医惠财务总监,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独立发表专业判断。王凛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三,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王凛的任职情况、知悉程度、参与程度、配合调查、配合监管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本案中,王凛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我局对王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凛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王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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