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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3000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12403.88 28.471
2 基金 1 7.19 0.017
2023-12-31 1 其他 1 12403.88 28.471
2 上市公司 2 336.38 0.772
3 基金 12 37.09 0.085
2023-09-30 1 其他 1 12403.88 28.471
2 QFII 1 270.44 0.621
3 上市公司 1 241.05 0.553
2023-06-30 1 其他 2 12416.15 28.499
2 基金 5 105.03 0.241
2023-03-31 1 其他 2 12912.89 29.64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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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3 5.01 6.06 -17.33 32.69 163.7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融城南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9 5.99 7.70 -22.21 36.65 219.5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08 8.78 9.19 -4.46 900.00 7902.0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先烈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2 9.78 10.30 -5.05 393.25 3845.99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昌谷鸿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2-30 8.93 9.60 -6.98 900.00 8037.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先烈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05 22.58 25.67 -12.04 267.50 6040.1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芝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芝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湖平

康芝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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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29

处罚对象:

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22-071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子公司中山爱护日用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爱护”)报告,就中山爱护收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22]004 号】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信息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爱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中山爱护主要从
事化妆品生产、口罩生产等项目。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混合→灌装→包装,生产作
业过程有废水产生,废水经由规范排放口、尾水排放口排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
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中山爱护废水和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显示,废水的氨氮为
64.7mg/L,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中山爱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
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对照《中
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
2 号)“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第三项第 1 条第(3)款裁量标准,对中山爱
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山爱护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中山爱护受到本次行政处罚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并按照要求进行了
整改。
    2.公司对《2022 年半年度报告》“环境和社会责任”中的“重大环保问题”
补充信息如下: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
        适用□不适用
 公司或子   处罚原                              处罚结    对上市公司生产    公司的整改
                           违规情形
 公司名称     因                                  果        经营的影响        措施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对生产经营造    中山爱护已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成重大影响,目    完成整改并
            废水中
                     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       罚款 25   前中山爱护生产    足额缴纳罚
中山爱护    的氨氮
                     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万元      经营正常。        款。
            超标
                     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
除本次补充内容外,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对照《中
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
号】,中山爱护以上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公司已计入营业外支出。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
    后续公司将加强对各分子公司的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保意
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22]004 号】。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
                                            2

康芝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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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04

处罚对象:

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9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芝药业”)全资子公司广
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制药”)近日收到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330 号),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06 月 28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对康大制药未按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康大制药位于中山市南朗
街道(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的办公质检研发楼于 2017 年 4 月开始建设,于 2018
年 1 月竣工,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442000201705190901)和《不
动产权证》【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035737 号】,该楼建设工程造价
为:21,673,236.15 元。该楼报建批复为 1 幢 8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
14,448.69 平方米。根据该楼的竣工测量平面图(中山火炬开发区测绘工程有限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测绘,图纸编号 F25ZZG20220150)的数据所示,该楼测量为
1 幢 8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竣工总面积为 14,582.54 平方米。康大制药存在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经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意见
书》(业务编号:2640220222060001)所示,该建筑未按已批的报建图纸施工,上述
建筑未对周边现状及规划造成较大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
响,根据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结案后再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三)处
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
                                     1
设进行罚款的,罚款数额为建设工程造价的 5%至 10%,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计算公式:
    X(违建率)=W(建设工程违法建筑面积)/B(建设工程合法建筑面积)。
    (2)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情节(违建率)的,确定罚款比例 A。
    当 0.6≤X<1 时,A=10%
    当 0.4≤X<0.6 时,A=9%
    当 0.2≤X<0.4 时,A=8%
    当 0.1≤X<0.2 时,A=7%
    当 X<0.1 时,A=6%
    本案中 X=W(14,582.54-14,448.69)/(B)14,448.69≈0.0093<0.1,A=6%,确定
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康大制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1,300,394.16 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并与主管部门沟通,缴款结案后公司将尽快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公司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并要求公司与下属公司引以为戒,组
织相关管理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康大制药目前属于建设验收阶段,没有实质生产。2021 年度康大制药的主要
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70,000,000.00   289,888,964.74   209,911,016.88         0.00   -4,579,601.06
                                        2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金额,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
度净利润(最终的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2】33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
                                   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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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05

处罚对象:

陈湖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2019〕142号
 
当事人:陈湖平,男,199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湖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湖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湖平知悉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设盛世汇金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南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量化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只产品。陈湖平系盛世汇金投资总监,负责上述产品的交易事项。
二、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共同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趋同交易的情况
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在涉案账户交易前会商量交易情况,两人自认控制使用“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买入“盛屯矿业”“罗平锌电”等股票,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的交易标的存在重合,交易时间较为接近,并且盛世汇金的产品账户、“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存在MAC、IP地址重合的情况。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福田汽车”“盛屯矿业”“华能水电”“特变电工”“建发股份”“华胜天成”“西部矿业”“金诚信”等8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531.39万元,趋同交易获利19.6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罗平锌电”“盾安环境”“康芝药业”“桂林三金”“郑州银行”等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9,632.85万元,趋同交易亏损713.4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会认为,陈湖平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知悉盛世汇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与其父陈某发共商交易,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成交金额合计35,164.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693.89万元。其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湖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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