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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3001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33 318.35 0.247
2025-09-30 1 其他 1 1527.90 1.187
2025-06-30 1 其他 1 1527.90 1.187
2 QFII 2 1436.29 1.116
3 基金 49 1177.51 0.915
2025-03-31 1 其他 1 1527.90 1.187
2024-12-31 1 其他 2 1528.56 1.187
2 基金 20 133.06 0.1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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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31 8.00 8.73 -8.36 34.00 27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暨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8 2.60 3.09 -15.86 45.45 118.17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耒阳金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50130 4.00 4.15 -3.61 1411.00 564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7 4.00 4.24 -5.66 299.00 1196.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2 4.00 4.36 -8.26 3800.00 1520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2 4.00 4.36 -8.26 900.00 3600.00

买方:国泰君安交易单元(394146)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2 4.00 4.36 -8.26 600.00 240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岚
公告日期 2026-04-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向日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少钦,李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向日葵: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少钦,李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向日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少钦,李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受到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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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10

处罚对象:

李岚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80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578184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9号
    
  当事人:李岚,女,1983年12月出生,时任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绍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向日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岚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2日,向日葵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相结合。截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在建、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主要产品系标准化产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披露后,向日葵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显著放大。2025年12月26日,向日葵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前述《预案》事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当日股价大幅下跌。2026年1月14日,向日葵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向日葵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李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7日

向日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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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4-09

处罚对象:

吴少钦,李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公告编号:2026—012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向日葵”)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60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 3 月 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
吴少钦,男,1968 年 3 月出生,时任向日葵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南海区。
李岚,女,1983 年 12 月出生,时任向日葵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绍兴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向日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第1页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向日葵、吴少钦、
李岚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
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 年 9 月 22 日,向日葵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江
贝得药业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相结合。截至披
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在建、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主要产品系标准化
产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披露后,向日葵股价连续 3
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显著放大。2025 年 12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前
述《预案》事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2026 年 1 月 14 日,向日葵披露《关于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向日葵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吴少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参与案涉交易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谨慎履
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复核,我局对其陈
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第2页
对吴少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李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第3页

向日葵: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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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4-08

处罚对象:

吴少钦,李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41 号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
市越城区袍江工业区三江路;
吴少钦,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查明的事实,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向日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向日葵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第1页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漳州兮璞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江贝得药业
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
自主生产”相结合。截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在建、
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主要产品系标准化产品,前述主要
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 3
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显著放大。2025 年 12 月 26 日,本所针
对前述《预案》事项向公司发出《关注函》。2026 年 1 月 14 日,
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向日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向日葵董事长吴少钦,参与案涉交易事项,未勤勉谨慎履
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向日葵董事会秘书李岚,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第2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
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二、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少钦、
董事会秘书李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向日葵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8 日
第3页

向日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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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3-03

处罚对象:

吴少钦,李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公告编号:2026—008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60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 3 月 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少钦先生、李岚女士: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5 年 9 月 22 日,向日葵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
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预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相结合。截
第1页
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厂仍在建、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且主要产品系标
准化产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预案》披露后,向日葵股价连
续 3 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显著放大。2025 年 12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针
对前述《预案》事项向公司下发《关注函》。2026 年 1 月 14 日,向日葵披露《关
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向日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吴少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参与案涉交易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谨慎履
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少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第2页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日
第3页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受到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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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1

处罚对象: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绍应急罚[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十七条第(一)项、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贝得药业溴甲烷库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的事项罚款5,000元;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贝得药业开展动火作业未执行(GB30871-2014)有关危险作业规定的事项罚款20,000元;两项合并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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