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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聆达(3001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0 0 0 0 0
2024-04-29 12366.92 0 2.46 13.36 0
2024-04-26 12415.13 109.86 2.46 13.36 0
2024-04-25 12855.63 90.78 2.46 13.48 0
2024-04-24 12865.06 56.36 3.37 18.74 0.78
2024-04-23 12965.97 111.06 2.64 14.73 0
2024-04-22 12952.36 44.48 3.77 20.92 0
2024-04-19 13033.83 275.48 3.77 21.07 0.58
2024-04-18 13339.11 120.38 3.19 18.37 0.71
2024-04-17 13441.74 175.04 2.48 14.1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5845.33 22.022
2025-06-30 1 其他 2 5845.33 22.022
2025-03-31 1 其他 1 5845.33 22.022
2024-12-31 1 其他 1 5845.33 22.021
2024-09-30 1 其他 2 5949.02 22.4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15 5.82 6.99 -16.74 50.00 291.00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02 7.04 8.81 -20.09 50.00 352.00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31 11.20 8.38 33.65 50.00 560.00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7 10.34 9.01 14.76 50.00 517.0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5 9.32 7.40 25.95 50.00 466.0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5 9.32 7.40 25.95 50.00 466.0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聆达:关于公司董事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商河县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柏疆红,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志煌,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聆达: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志煌,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聆达: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志煌,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聆达: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恩禄,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ST聆达:关于公司董事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9-16

处罚对象:

柏疆红,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公告编号:2025-09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
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公司董事柏疆红先生被限制消费,公司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执行案号:(2024)鲁 0126 执 2113 号《限制消费令》
2、申请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被执行人: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4、限制消费对象:
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柏疆红
5、限制消费依据:
因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
给付义务,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采
取限制消费措施。
6、生效与解除条件:
限制消费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后解除。因经营必需进行
禁止类消费的,需向法院申请批准。
二、被限制消费情况原因
本次公司董事被限制消费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
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721 万元)经法院判决后,因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所致。
第1页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柏疆红先生被限制消费事项,系因其个人投资的其他独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所引发,该事项与柏疆红先生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无关,也未涉及本公司任何
业务及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会对以上
事项进行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9-12

处罚对象:

林志煌,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077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7638487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聆达股份),住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
。
  
王明圣,男
,
1981年
10
月
出生,时任
聆达股份董事长、总裁
,住址:
安徽省金寨县
。
  
林志煌
,
男,1966年
4
月
出生
,
时任
聆达股份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
住址:安徽省
金寨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聆达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
  
经查
明
,
聆达股份、王明圣、林志煌
存在
以
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3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
期
间,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6,000
万元
。
  
2023年
11
月
5
日,聆达股份
时任
董事长王明圣、
时任
副董事长林志煌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
1
月
11
日,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
1,600
万元。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
全资子公司
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等
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聆
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违规
对外担保金额为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0%
。
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
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
  
对
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
信息
披露义务,其中
2023
年
10
月
24
日和
2023
年
11
月
5
日发生的
2笔合计
8,000
万元对外担保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2%
;
2023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涉案期间,
嘉悦正丰、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容
硕)、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铜陵正丰)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聆
达股份的关联方。
  
2023年
6
月
12
日,关联方安徽新旭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
380
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归还。
  
2023年
7
月
5
日,
金寨嘉悦与
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
签订
《工程承包备忘录》,
安徽骏鑫一次性缴纳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2023年
7
月
24
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
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贴现后资金
3,000
万元转至关联方铜陵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2
月归还。
  
2023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
期
间,金寨嘉悦与
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1,000万元,林志煌占用
1,000
万元。该占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共
2,020.56
万元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2023年
12
月
25
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80
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6
,
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5%
。对上述
资金占用行为
,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
信息
披露义务,其中
2023
年
7
月
24
日、
2023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发生的
2笔合计
5,000
万元资金占用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
2023年
关联方资金占用
期末余额5,648.0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71%
。
  
上述违法
事实,有聆达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聆达股份
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聆达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明圣作为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林志煌作为聆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王明圣、林志煌单独或共同实施上述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且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
以
100万元罚款;
  
二、
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
以
200万元罚款;
  
三、
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
以
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
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
年
9
月
11
日

*ST聆达: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9-11

处罚对象:

林志煌,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公告编号:2025-089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聆达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
证监处罚字〔2025〕2 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关于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2025 年 9 月 1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大连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5〕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
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
王明圣,男,1981 年 10 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
省金寨县悦山阅府小区。
林志煌,男,1966 年 4 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住
址:安徽省金寨县桂花苑小区 8 号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聆达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第1页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聆达股份、王明圣、林志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期间,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6,000 万元。
2023 年 11月 5 日,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与他
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 年 1 月 11日,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
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 1,600 万元。
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
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聆达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 1.26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 6,600 万元,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 2023 年 10 月 24 日和 2023 年 11 月 5 日发生的 2 笔合计 8,000 万元对外担
保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2%;2023 年期末余
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涉案期间,嘉悦正丰、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
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容硕)、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铜陵正丰)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聆达股
份的关联方。
2023 年 6 月 12 日,关联方安徽新旭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
第2页
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 380 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归还。
2023 年 7 月 5 日,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缴纳 1,000 万元作为承建工
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11月归还。
2023 年 7 月 24 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 3,000 万元定期存单,
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贴现后资金 3,000 万元转至
关联方铜陵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2 月归还。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
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 1,000 万元,林志煌占用 1,000 万元。该占用资
金包括利息费用共 2,020.56 万元已于 2024 年 11月归还。
2023 年 12 月 25 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
合同,借款金额 180 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
金已于 2024 年 11月归还。
聆达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6,560 万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 2023 年 7 月 24 日、2023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发
生的 2 笔合计 5,000 万元资金占用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2.13%;2023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 5,648.08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3.71%。
上述违法事实,有聆达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聆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聆达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第3页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明圣作为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林志煌作为聆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
首席执行官,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王明圣、林志煌单独或共同实施上述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行为,
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且签字保证 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3、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就上述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
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第4页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日
第5页

*ST聆达: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8-27

处罚对象:

林志煌,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聆达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
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
〔2025〕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圣、林志煌:
日前,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安徽新
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容硕)、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铜陵正丰)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聆达股份的关联方。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第1页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期间,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
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
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 6,000 万元。
2023 年 11 月 5 日,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与
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
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 年 1 月 11 日,关联方嘉悦正丰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 1,600 万元。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
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聆达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 1.26 亿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 6,600 万元,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2023年10月24日和2023年11月5日发生的2笔合计8,000万元对外担
保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2%;2023 年期末
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3 年 6 月 12 日,关联方安徽新旭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
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 380 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归
还。
2023 年 7 月 5 日,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缴纳 1,000 万元作为承建
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2023 年 7 月 24 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 3,000 万元定期存单,
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贴现后资金 3,000 万元转
至关联方铜陵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2 月归还。
第2页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
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 1,000 万元,林志煌占用 1,000 万元。该占
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共 2,020.56 万元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2023 年 12 月 25 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
合同,借款金额 180 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
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聆达股份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6,560 万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 2023 年 7 月 24 日、2023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发
生的 2 笔合计 5,000 万元资金占用未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2.13%;2023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 5,648.08 万元,占当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3.71%。
以上事实,有聆达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聆达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明圣作为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林志煌作为聆达股份时任副董事
长、首席执行官,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王明圣、林志煌单独或共同实施上述对外担保和资金
占用行为,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且签字保证 2023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案涉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3页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第三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聆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0 万元;
2、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0 万元;
3、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
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
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大连证监局出具的
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第4页

*ST聆达: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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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8-19

处罚对象:

刘恩禄,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公告编号:2025-085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查询获
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明圣先生、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恩禄先生存在新增被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情形,公司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执行案号:(2025)浙 0105 执 6954 号《限制消费令》
2、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被执行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限制消费对象: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明圣
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恩禄
5、限制消费依据:
因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生效与解除条件:
限制消费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后解除。因经营必需进行
禁止类消费的,需向法院申请批准。
第1页
二、被限制消费情况原因
本次限制消费措施系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2,842 万元)经法院判决后,因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所致。目前公司正积极协调资金安排推进解决。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上述被限制消费事项,将对公司商誉及融资造成较大影响,若债务问题未能
及时解决,可能进一步触发供应链合作方收紧信用政策或终止合作。公司将继续
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
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案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会对以上事项进行
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特此公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9 日
第2页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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