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万骏,丹明波,张艳菊,曾昭翔,沈进长,闫春雨,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ST天喻公告编号:2026-022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
春雨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6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沈进长、丹明波、曾昭翔、张艳
菊、万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或上市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闫春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
2022 年 10 月 20 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
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
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
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
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
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
合计 18,762.58 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2 年关联交易金额 2,794.85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0%;2023 年关联交易金额 15,967.74 万
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73%,占上市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 10.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
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
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2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16%。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3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037 万元,期末余额 11,657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 6.75%、7.83%,占上市公司当期报
告记载的净资产分别为 6.78%、7.88%。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归还。
2024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根据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
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 年 4 月 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
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铺行网)、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 6,00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
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
20,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 年 4 月 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
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 3,000 万元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 2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9.50%,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 20.11%,其
中向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9,0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6.05%,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 6.24%。天喻信息已
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董事长闫春雨知悉案涉担保、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未及时组织天喻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天喻信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
露,并在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系天喻信息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闫
春雨作为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之一,因其自身资金需求,违反上市公司决策程序、
印章管理制度等,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函》,组织、指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并隐瞒上述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
情形”。
沈进长为天喻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其参与、实
施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闫春雨资金占用事项,其行为与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丹明波,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
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
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曾昭翔,知悉锦瑞通通过暂时不全额向天喻信
息支付货款的方式来解决实际控制人闫春雨的资金问题,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
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
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艳菊,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
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协助锦瑞通补签相关借款合同,在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骏,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
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在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
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
元罚款;
二、对闫春雨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 4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900 万元;
三、对沈进长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丹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曾昭翔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六、对张艳菊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七、对万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闫春雨时任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
从事案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闫春雨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相关责任人员不属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3.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
(2026)10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