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建裕,孙淑芹,张磊,张磊1,徐海芹,成君,李炜刚,李荣华,罗旭,邵高贤,郑召伟,郭柏峰,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66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15274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美晨科技
或公司),住所: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
郭柏峰
,男,
1972
年
5
月出生,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
张磊
,男,1977
年
2
月出生,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长
或
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
,以下称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
李荣华
,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
郑召伟
,男,1978
年
4
月出生,
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住址:
山东省诸城市
。
张磊
,男,198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
美晨科技副董事长
,
以下称
张磊
(
1981
年
12
月出生
)
,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
刘建裕
,男,1974
年
2
月出生,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孙淑芹
,
女
,1967
年
7
月出生,
时任
美晨科技财务总监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
李炜刚
,男,1983
年
1
月出生,
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
,住址:
山东省诸城市
。
徐海芹
,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
,住址:
山东省郯城县
。
邵高贤
,男,1964
年
4
月出生,时任
美晨科技副总经理
,住址:
杭州市西湖区
。
罗旭
,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
美晨科技副总经理
,住址:
海口市美兰区
。
成君
,女,1980
年
10
月出生,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
,住址:
杭州市上城区
。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美晨科技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美晨科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
9
月,美晨科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郭柏峰等持有的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赛石园林)
股权,赛石园林
自此
成为美晨科技全资子公司。2014年至
2018
年,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增工程施工成本
及
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
;
通过虚假销售苗木
、
虚减相关费用
、
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14年至
2018
年美晨科技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
37,264.15
万元、
72,560.51
万元、
21,518.84
万元、
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6%
、
20.67%
、
24.60%
、
5.53%
、
2.88%
;
2014
年至
2018
年度美晨科技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
18,854.12
万元、
25,957.81
万元、
11,742.97
万元、
6,948.95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
、
75.64%
、
49.78%
、
15.49%
、
15.58%
。
美晨科技
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
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说明、记账凭证、项目合同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美晨科技
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的
规定,构成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的
行为。
郭柏峰
时任
赛石园林董事长,组织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
2012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长,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美晨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
美晨科技董事
,
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
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郑召伟
时任
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
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
美晨科技副董事长,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7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淑芹
时任
美晨科技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6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炜刚
时
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徐海芹2018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7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邵高贤2015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
先后
任赛石园林副总裁、执行总裁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罗旭2018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成
君
201
8
年
8
月至2021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
,
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综上,
郭柏峰
、李荣华、刘建裕、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
组织
或
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
,
与
美晨科技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
、
郑召伟
、
李荣华
、孙淑芹、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
、
李炜刚
、
徐海芹
、
邵高贤
、
罗旭
、
成
君作为美晨科技时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未勤勉尽责,
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对于
美晨科技2014年
、
2015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李炜刚;
对于
美晨科技201
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
对于
美晨科技201
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李荣华、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徐海芹、李炜刚;
对于
美晨科技201
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
李荣华、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邵高贤、徐海芹、罗旭、成君、李炜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
0
万元罚款
;
二、
对
郭柏峰
、张磊(
1977
年
2
月出生
)、李荣华
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三、
对
郑召伟
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
四、
对
张磊(
1981
年
12
月出生
)、刘建裕、孙淑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
李炜刚给予警告,并处以1
5
万元罚款
;
六
、
对徐海芹、邵高贤
、
罗旭
、
成君给予警告,并
分别
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
郭柏峰
违法行为情节
较为
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
七
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郭柏峰
采取
10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
5
年
10
月
2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