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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退(3002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基金 15 345.27 2.152
2024-12-31 1 基金 6 36.85 0.230
2024-09-30 1 其他 4 3625.34 22.591
2 基金 1 5.04 0.031
2024-06-30 1 其他 4 3593.79 22.395
2 上市公司 2 160.80 1.002
3 QFII 2 154.39 0.962
4 基金 23 76.47 0.477
2024-03-31 1 其他 7 3842.11 23.942
2 信托 1 107.81 0.672
3 基金 1 39.35 0.2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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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8 44.72 44.72 0 22.00 983.84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海门秀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2 44.30 44.09 0.48 25.00 1107.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2 44.30 44.09 0.48 87.10 3858.53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慈溪新城大道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1 32.00 32.00 0 65.64 2100.48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慈溪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30 35.50 33.76 5.15 56.67 2011.7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证券营业部

20240109 38.63 39.02 -1.00 78.00 3013.1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紫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姚小欣,宋庆,张轩哲,曾丽萍,李想,李旸,李琳,汪速,熊鋆,罗霖,郭敏,钟晓永,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0号(李想)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想
公告日期 202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2号(李琳)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琳
公告日期 202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1号(宋庆)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庆
公告日期 202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3号(紫天科技)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紫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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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8-23

处罚对象:

姚小欣,宋庆,张轩哲,曾丽萍,李想,李旸,李琳,汪速,熊鋆,罗霖,郭敏,钟晓永,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ST紫天公告编号:2025-045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相关人
员收到于2025年8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
“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8号、[2025]9号、[2025]10
号、[2025]11号、[2025]12号、[2025]13号、[2025]14号、[2025]15号、[2025]16
号、[2025]17号、[2025]18号、[2025]19号、[2025]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紫天科技、姚小欣、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宋庆、李
琳、郭敏、李旸、张轩哲、罗霖、曾丽萍、熊鋆、钟晓永、汪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
监局对紫天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
2025年7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
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紫天科技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
2022年,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智讯)在
第1页
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
科技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
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
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8,465,589.4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3.08%,对应营业成本228,465,589.43元。
(二)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1.未抵销子公司间内部交易影响
2022年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缘笙)与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诚高)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6,500万
元的短信发送服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信云)、中
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建设广东)、紫天科技子公司华创易通
(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易通)销售给福建省闽通创信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创信),又由闽通创信销售给沈阳诚高;2022年10月,福州缘
笙与重庆信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9,550万元的短信发送服
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中移建设广东、华创易通销售给紫天科技子公司
杭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晶视)。
福州缘笙、华创易通及亿家晶视作为紫天科技子公司,从事前述短信发送服务
业务构成内部交易,公司未完全对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抵销,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7,386,792.44元、营业成本263,471,698.74元及
利润13,915,093.7元。
2.虚构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2022年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亿家晶视与重庆拳拳用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拳拳)签署《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以28,915.8万元向重庆拳拳销售107.79
亿条短信,经协商一致,重庆拳拳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东粤信)全部继受。亿家晶视后与广东粤信协议解除该合同,相关短信发
送服务业务未实际发生,亿家晶视虚构对广东粤信短信发送服务业务验收单据,导
第2页
致虚增营业收入272,790,566.04元、营业成本201,417,238.67元及利润
71,373,327.37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778,642,947.91元、虚增营业成本464,888,937.41元、虚增利润85,288,421.07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9%、营业成本的33.74%、利润总额的35.99%。
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紫天科技开展的云服务业务中,由其子公司紫天智讯承接
的“智能感知云项目”“智慧用电安全监控云项目”“智慧监控云项目”和“节点
边缘计算云服务项目”均未开工且未收到相关款项,由其子公司福州缘笙承接的“许
昌未来数字私有云服务项目”未经客户验收且未收到相关款项。
紫天科技在云服务业务未开工、未经客户验收通过且未收到任何款项情况下提
前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紫
天科技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7,704,051.70元、利润79,374,405.70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56%、利润总额的51.64%。
三、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在
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
科技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
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20,632,399.98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78.63%,对应营业成本1,720,632,399.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有关公司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姚小欣,全面负责紫天科
技及子公司管理,决策开展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及短信发送服务、2023年云
第3页
服务业务,未能组织公司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
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
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其有关
行为与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总监李想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不清楚各业务板块财务核算模式,未能
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
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
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准确
性,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董事兼总经理李琳,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签
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敏,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
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
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
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郭敏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未勤勉
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李旸,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
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
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
第4页
时任董事张轩哲,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
服务业务异常情况和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
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张轩哲未采取有
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罗霖,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
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
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曾丽萍,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
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
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审慎关注2022年
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应其审阅2份定期
报告提出的疑问时,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
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熊鋆,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
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
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审慎关注2022年互联网广告
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应其审阅2份定期报告提出的
疑问时,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5页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钟晓永,未审慎关注2023年互联网广
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收到《关于提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报审计风险的函》(闽证监函〔2024〕108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
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汪速,未审慎关注2023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
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收到《关于提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
报审计风险的函》(闽证监函〔2024〕108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
算该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李想、宋庆、李琳、郭敏及其代理人、李旸、张轩哲、
罗霖及其代理人、曾丽萍及其代理人、熊鋆及其代理人、钟晓永及其代理人、汪速
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依法采纳郭敏、张轩哲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
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罗霖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在本决定书中对其接受
调查时虚假陈述的事实表述进行调整。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及李想、宋庆、李琳、
李旸、曾丽萍、熊鋆、钟晓永、汪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1.对紫天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姚小欣对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因拒绝、阻
碍福建证监局执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违法行为恶劣,情节特别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6页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姚小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李想对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负
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因拒绝、阻碍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执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违法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李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
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4.对宋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5.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6.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7.对李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8.对张轩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9.对罗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10.对曾丽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11.对熊鋆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12.对钟晓永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13.对汪速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第7页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8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0号(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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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21

处罚对象:

李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0号(李想)
当事人: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男,1975年9月出生,澳大利亚籍(护照号码:PE04×××××××16),2020年3月起任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紫天或公司)财务总监并自2025年2月起实际履行负责人相当职务,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紫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想的要求2025年7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紫天及李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紫天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ST紫天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紫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想作为*ST紫天财务总监及2025年2月起实际履行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紫天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想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李想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8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2号(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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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21

处罚对象:

李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2号(李琳)
当事人:李琳,女,1978年4月出生,2024年1月起任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紫天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紫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琳的要求2025年7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紫天及李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紫天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ST紫天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紫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琳作为*ST紫天董事、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紫天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琳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李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8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1号(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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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21

处罚对象:

宋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1号(宋庆)
当事人:宋庆,男,1971年9月出生,2024年1月起任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紫天或公司)董事长,2024年4月起兼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邳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紫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宋庆的要求2025年7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紫天及宋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紫天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ST紫天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紫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宋庆作为*ST紫天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紫天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宋庆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宋庆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宋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8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3号(紫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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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21

处罚对象: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3号(紫天科技)
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紫天或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紫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ST紫天的要求2025年7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紫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紫天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ST紫天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紫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ST紫天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ST紫天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ST紫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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