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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3003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44708.16 2627.56 78.87 465.34 10.74
2024-04-26 44837.55 3610.63 73.68 434.72 3.56
2024-04-25 43930.89 4033.10 102.98 619.94 12.79
2024-04-24 43363.34 1124.11 96.00 503.04 10.18
2024-04-23 43161.29 850.44 91.85 472.11 2.61
2024-04-22 43518.35 1403.18 106.33 551.86 5.13
2024-04-19 43589.27 1832.25 105.71 578.24 18.60
2024-04-18 43661.63 1467.65 90.27 486.56 6.08
2024-04-17 44498.31 1966.85 106.80 594.88 10.61
2024-04-16 45644.89 2416.01 101.31 511.62 11.1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732.78 0.687
2 基金 1 492.11 0.462
2023-12-31 1 其他 2 1177.99 1.105
2 基金 15 665.88 0.625
2023-09-30 1 其他 3 1712.06 1.606
2023-06-30 1 其他 2 1147.28 1.076
2 基金 20 820.25 0.769
2023-03-31 1 其他 1 569.69 0.534
2 基金 1 2.70 0.0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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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2 4.48 5.47 -18.10 109.01 488.3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证券营业部

2024-01-03 5.34 6.78 -21.24 74.82 399.54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3-09-06 7.48 7.50 -0.27 172.69 1291.72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共青团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6 7.48 7.50 -0.27 343.35 2568.27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8 10.21 10.21 0 30.39 310.3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14 10.63 10.63 0 91.06 967.97

买方:招商证券交易单元(353800)

卖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段琦、张泽)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泽,段琦
公告日期 2022-04-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357号-关于对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胜宁、李侃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侃,高胜宁,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1-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高胜宁,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1-11-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洪国,王宪东,郝志健,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洪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段琦、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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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8

处罚对象:

张泽,段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段琦、张泽)
〔2024〕8号
当事人:段琦,女,1967年11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张泽,男,1966年10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段琦、张泽内幕交易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段琦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6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张泽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段琦、张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由于二氟甲烷(又名HFC-32,以下简称R32)、五氟乙烷(又名HFC-125,以下简称R125)毛利为负值、未来盈利预期不佳并且对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影响较大,2020年5月,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决定将相关生产线停产,并论证转产其他产品的方向。
2021年4月中旬,时任华安新材董事、总经理段琦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R32改建为1,1-二氟乙烷(又名HFC-152a,以下简称R152a)的想法,联创股份副董事长、时任华安新材董事长邵某英安排段琦进行论证和调研。其后,华安新材相关部门开展了调研和论证,并完成R32装置改建R152a装置的项目建议书初稿。
2021年6月17日,华安新材两次开会讨论R32改建R152项目方案,会议认为R152a存在预期市场,设计产能可以翻倍,下一步需挖掘乙炔发生器的能力,确定R152a的实际产能。会议决定R152a项目拟采用乙炔法生产工艺,在现有R32装置上进行改建,最终形成20000吨/年R152a和20000吨/年R32改建方案。
2021年7月9日,华安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联创股份董事长、华安新材董事李某国汇报《关于HFC-32生产装置转产HFC-152a的议案》,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决定将R32生产装置转产R152a产品,改建完成后每年增加的R152a用于销售。
2021年7月15日,华安新材节能办组织会议,形成了《R32装置联产R152改造方案》。
2021年7月20日下午,华安新材节能办主任李某向段琦汇报R32改建R152a项目事宜,段琦安排李某组织会议,加快建设方案讨论落地。
2021年7月21日,李某开会讨论并修改完善《R32装置联产R152a改造方案》。
2021年7月25日华安新材召开总经理工作协调会,会议提出要加快R32改建R152a项目立项事宜。当日,李某发出《R32装置改造为R152a、R142b产品技改方案》会议通知,定于7月26日讨论R32装置改造为R152a、1,1-二氟-1-氯乙烷(又名HCFC-142b,以下简称R142b)产品的技改方案大体设备布置。
2021年7月26日,华安新材召开R32装置联产R152a技改项目及R142b装置防爆灯问题技术论证会。会议认为,R32装置联产R152a技改方案可行,建议不再保留R32产品产能,考虑配套R152a联产R142b以及配套聚偏氟乙烯(以下简称PVDF)的建设可行性。段琦于会后知悉了会议内容。
2021年7月28日,华安新材行政班子召开了R32装置技改R152a联产R142b项目论证会,会议决定现有R32产能不再保留,现有的1,1,1-三氟乙烷(以下简称R143a)生产装置拆除,用于新建6000吨/年的PVDF项目,R152a的改建产能为30000吨/年,R142b产品按11000吨/年设计,产品不下生产线,直接供应PVDF使用。
2021年7月30日,联创股份证券事务代表李某敏让段琦提供了《6000吨/年PVDF及配套11000吨/年HCFC-142b联产30000吨/年HFC-152a改建项目方案》,方案中投资金额初步测算为30000万元。同日,联创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6000吨/年PVDF及配套11000吨/年HCFC-142b联产30000吨/年HFC-152a改建项目的议案》。
2021年7月30日晚间,联创股份发布《关于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称子公司华安新材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公司的发展和规划,拟在现有厂区投资建设6000吨/年PVDF及配套11000吨/年HCFC-142b联产30000吨/年HFC-152a改建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超过3亿元,项目全部达产达效后,预计可实现年营业收入约12-15亿元(以下简称华安新材改建事项)。
华安新材改建事项构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30日。段琦自始参与了华安新材改建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段琦内幕交易“联创股份”
(一)段琦利用“段琦”账户交易“联创股份”情况
“段琦”证券账户2000年8月24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青年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自2020年5月21日起开始交易“联创股份”股票,但交易量一直较低。2021年7月12日至7月29日,段琦通过本人手机号及其配偶张泽手机号,控制“段琦”账户买入“联创股份”768.5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60,319,951.08元,盈利49,128,213.33元。交易资金来源于段琦本人。
(二)段琦利用“张泽5759”账户交易“联创股份”情况
“张泽5759”证券账户2021年7月22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青年路证券营业部。2021年7月23日、7月27日,段琦通过本人手机号及其配偶张泽手机号,控制“张泽5759”账户买入“联创股份”5.0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68,620元,盈利737,363.77元。交易资金来源于段琦本人。该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买入“联创股份”时间均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资金的进出与段琦有关联。
三、张泽内幕交易“联创股份”
张泽与段琦系夫妻,两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泽通过手机与段琦频繁通话联系。
“张泽0012”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3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青年路证券营业部。2021年7月23日、7月27日,张泽通过本人手机号,控制“张泽0012”账户买入“联创股份”7.84万股,买入成交金额755,505元,盈利900,032.73元。交易资金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该账户期间买入“联创股份”行为存在集中买入、资金放大、买入和持股占比高的特征,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联创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买入“联创股份”时间与张泽和段琦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账户交易资金的进出与段琦有关联,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相关IP地址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段琦、张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段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7月30日联创股份公告事项不构成内幕信息。一是R32转产R152a项目与新增PVDF配套R142b联产R152a项目是两个完全不同、相互独立的项目。R32转产R152a项目不具备重大性,不构成内幕信息。新增PVDF配套R142b联产R152a项目是华安新材内部的生产经营改造行为,不属于“交易”,涉及金额也未达到联创股份资产总额的30%,不是重大投资行为。二是7月30日的公告仅为自愿披露。三是“联创股份”股价上涨主要受行业影响,而非因华安新材改建事项。四是联创股份公告的动机存疑,提请对联创股份及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其二,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内幕信息的法律依据模糊,且不能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认定内幕信息重大性的依据。
其三,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有误,应当以2021年7月28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7月9日华安新材董事会为虚构,不能认定该时间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其四,段琦交易特征与内幕信息不吻合,符合以往的交易风格,交易“联创股份”是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
综上,段琦请求不予处罚。
张泽在书面申辩材料中提出:
张泽未从事内幕交易,其交易“联创股份”是根据段琦电话授意,由段琦决策,张泽仅帮忙下单操作。
综上,张泽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内幕信息。
一是R32转产R152a项目与新增PVDF配套R142b联产R152a项目虽然在技术上相互独立,但都是在华安新材出于R32盈利预期不佳、影响现金流的考虑,而决定将相关产能进行转产改建这一大背景下作出的具体改建方案,后者是随着华安新材内部逐步研究后,在前者基础上提出的更符合公司利益的可行性方案。二者在技术上的独立,不影响二者作为相关产能转产的具体方案的前后连贯性。至于生产R142b需要环保批准等情况,仅为后续实操执行层面的问题,不影响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判断。
二是华安新材改建事项具备重大性标准,属于重大投资行为。一方面,重大投资行为是指公司进行数额较大的投资或者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等行为;另一方面,在重大性的判断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标准可供参考。因此,转产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构成内幕信息,而非当事人申辩的自愿披露事项。
三是“联创股份”股价上涨的原因,不影响对华安新材改建事项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的认定。
第二,关于认定内幕信息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是华安新材改建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该事项的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临时披露事项是我会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的,因此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逻辑清晰,依据充足。
二是本案在认定内幕信息时依据的是《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自律规则仅为参考,事先告知书并未将其作为认定内幕信息的直接依据。
第三,关于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
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21年7月9日,该日华安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R32转产R152a的议案。听证中,段琦虽然提供相关出行票据证明7月9日当天段琦在外地出差,但董事会决议均经相关董事签字确认,段琦其后也在决议上补签,段琦未现场参会不影响会议效力。改建事项后续进展均是按照该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方向进行,认定7月9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段琦”证券账户的交易特征。
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段琦”账户交易“联创股份”金额相较于敏感期前明显放大,单日买入金额最高达到3105.5万元,较敏感期前单日最高买入金额放大约5.67倍,单日买入股数最高达338.87万股,较敏感期前单日最大买入股数放大约1.84倍。
二是段琦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可以依法直接认定其从事内幕交易。
第五,关于“张泽0012”账户交易“联创股份”的责任主体。虽然当事人称“张泽0012”账户交易“联创股份”为段琦决策,但该说法与在案证据不符,我会不予采纳。
第六,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违法线索,不影响对本案内幕交易的认定。
综上,我会对段琦、张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段琦违法所得49,865,577.09元,并处以49,865,577.09元罚款;
二、没收张泽违法所得900,032.73元,并处900,032.7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16日

深证上[2022]357号-关于对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胜宁、李侃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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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12

处罚对象:

李侃,高胜宁,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关于对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高胜宁、李侃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 上海市崇
明区庙镇宏海公路 2050 号 D 幢 8252 号,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 上海市崇
明区庙镇宏海公路 2050 号 D 幢 8253 号,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高胜宁,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
绩补偿义务人;
李侃,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
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晦毅投资”)、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晦宽投资”)、高胜宁、李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联创股份”) 以 64,807 万元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 50.10%股权, 晦毅投资、晦宽投资、
高胜宁、李侃(以下合称“交易对方”) 承诺上海鏊投 2017 年至
2019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9,800 万元、 12,250 万元、 15,500
万元。若上海鏊投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
应在承诺期各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向联创股份予以补偿;承诺期届满后,由联创股份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上海鏊投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
值测试报告》,如期末减值金额大于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另
行向联创股份补偿期末减值额。
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
购上海鏊投剩余 49.90%的股权。 交易对方承诺上海鏊投 2018 年
至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250 万元、 15,500 万元、
16,900 万元,累计不低于 44,650 万元。若上海鏊投在承诺期内
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应以股份方式补偿,股份不足
以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此外, 交易对方还承诺, 相互对前述补偿安排承担个别和连
— 3 —
带的责任。
联创股份于 2020 年 6 月 3 日、 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
于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义务人对
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 显示,上海鏊投 2019 年、 2020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7,374.95 万元、 -19,203.00 万元,未实现承
诺净利润,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鏊投 50.10%股权减值
金额为 53,204.90 万元。对于收购上海鏊投 50.10%股权事项, 交
易对方应向联创股份补偿的金额为 53,204.90 万元,补偿方式为
先以交易对方在二级市场购入的联创股份的股票进行补偿,不足
部分以现金补足;对于收购上海鏊投 49.90%股权事项, 交易对方
应向联创股份补偿的金额为 68,363 万元,其中应补偿股份
9,853.51 万股,应支付现金补偿款 17,090.75 万元。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高胜宁以其持有的 1,752.62 万股
股份对联创股份进行补偿; 李侃以联创股份尚未支付的 5,469.04
万元股权转让款冲抵业绩补偿款,并以现金 1,176 万元对联创股
份进行补偿;晦毅投资以联创股份尚未支付的 6,621.71 万元股权
转让款冲抵业绩补偿款。交易对方尚未按约定实施业绩补偿的金
额合计为 99,181.48 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晦毅投资、晦宽投资、高胜宁、李侃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
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4 —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胜宁、李侃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晦毅投资、晦宽投资、高胜宁、李侃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联创股份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胜宁、李侃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12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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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8

处罚对象:

高胜宁,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1-1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高胜宁、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明,你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交易对手方和业绩承诺补偿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8日

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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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3

处罚对象:

李洪国,王宪东,郝志健,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
张店区三赢路 69 号淄博科技工业园研发楼西区;
李洪国,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宪东,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
郝志健,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经查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创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 联创股份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2 —
润”)为 2,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 4 月 22 日, 联创股份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8,500 万元至 9,000 万元。 4 月 24 日, 联创股份披露《2020 年年
度报告》,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8,738 万元。 联创股份业
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
盈亏性质发生变化,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联创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相关规定。
联创股份董事长李洪国、 联席总裁王宪东、时任财务总监郝
志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相关规定,对联创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洪国、
联席总裁王宪东、 时任财务总监郝志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3 —
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3 日—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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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02

处罚对象:

李洪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时间:2020-06-02 来源:
 〔2020〕4号
   当事人:李洪国,男,1973年9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洪国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洪国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听证。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洪国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洪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洪国是持有上市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李洪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联创股份”30,511,640股,占联创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7%。李洪国在2018年12月26日卖出1,066,000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比例达到联创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停止卖出,2019年3月25日、3月26日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卖出“联创股份”4,506,919股、1,322,300股,累计违法卖出的股份合计为6,243,611股,成交金额为54,577,768.13元。2019年3月26日,李洪国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联创股份予以公告。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联创股份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洪国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和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当事人李洪国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上提出:第一,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沟通并积极配合提供材料,违法行为并非有意。2019年3月26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未对减持计划剩余额度进行减持直至期限届满。第二,其他证监局对不属于恶意减持的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采取了从轻的标准,甚至未进行行政处罚。第三,我局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对李洪国的处罚金额偏大。第四,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当事人作为联创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聚精会神办实业,承担社会责任。第五,联创股份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当事人的股权质押比例高,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综上,李洪国请求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法律并未规定限制期交易行为需要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李洪国主动报告违法减持情况并停止卖出“联创股份”的意见,我局予以采纳,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第二,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不同案件之间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能简单类比。第三,我局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致。第四,李洪国提出的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发展的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亦不是法定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我局决定:
   责令李洪国改正,对李洪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卖出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其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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