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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30034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14883.44 23.284
2023-12-31 1 其他 1 14883.44 23.284
2 上市公司 1 300.60 0.470
3 QFII 1 260.63 0.408
4 基金 21 175.63 0.275
2023-09-30 1 其他 2 15324.14 23.974
2023-06-30 1 其他 2 15324.14 23.974
2 基金 7 803.52 1.257
2023-03-31 1 其他 4 16244.11 25.413
2 基金 2 820.79 1.28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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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01 6.18 6.27 -1.44 400.00 2472.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5 4.44 4.52 -1.77 500.00 222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1 4.27 5.46 -21.79 223.31 953.5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晋江东华街证券营业部

2022-06-14 4.11 4.15 -0.96 82.32 338.3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17 6.14 6.30 -2.54 641.70 3940.0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6 5.61 6.17 -9.08 40.00 224.4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立方数科: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立方数科: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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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2

处罚对象:

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306 号
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方数科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人。
经查明,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
方数科”)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宁波岭楠” )与樊立、樊志签署《<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
之补充协议》,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樊立、樊志放弃其直接持有的立方数科 40.7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宁波岭楠成为立方
数科控股股东,古钰瑭成为立方数科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3 月,
宁波岭楠减持立方数科股份 1,263.4 万股,减持金额 7,887.83
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七十
四条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宁波岭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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