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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方(30034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4883.44 23.212
2025-06-30 1 其他 2 15113.84 23.616
2 QFII 2 691.09 1.080
2025-03-31 1 其他 3 15305.50 23.915
2 QFII 3 640.68 1.001
2024-12-31 1 其他 1 14883.44 23.276
2 基金 12 17.45 0.027
2024-09-30 1 其他 1 14883.44 23.28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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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4 3.12 3.12 0 176.06 549.3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301 6.18 6.27 -1.44 400.00 2472.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5 4.44 4.52 -1.77 500.00 222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1 4.27 5.46 -21.79 223.31 953.5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晋江东华街证券营业部

20220614 4.11 4.15 -0.96 82.32 338.3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17 6.14 6.30 -2.54 641.70 3940.0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立方: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斐,俞珂白,孙剑非,孙锋,杨威,汪逸,郭文娟,靳先凤,项良宝,马茂林,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立方数科: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T立方: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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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1-29

处罚对象:

任斐,俞珂白,孙剑非,孙锋,杨威,汪逸,郭文娟,靳先凤,项良宝,马茂林,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公告编号:2025-075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及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因定期
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
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591,582,002.3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91%;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第(六)项
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
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
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
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
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起停牌,并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
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32025001 号)。因定期报
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
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5〕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俞珂白、项良宝、杨威、靳先凤、 郭文娟、
任斐、马茂林、孙锋、孙剑非: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立方数科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
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
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
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立方数科采
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
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9.10%,虚增营业
成本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47.76%;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38,481,192.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38%,虚增营业成本 38,481,192.23 元,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7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
收入的 10.24%,虚增营业成本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1.92%。
(二)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
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
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
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符合
《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69,807.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99%,虚增营业
成本 58,757,392.9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2.85%;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2,337,531.9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6.84%,虚增营业成本 216,453,332.32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37.9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297,857.29 元,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 13.76%,虚增营业成本 25,656,442.20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5.63%。
(三)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22 年,立方数科与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
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22 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51,036,609.29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8.46%,虚增营业成本 50,526,218.56 元,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8.86%,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
值的 0.33%。
综上,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立方数科披露的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79,726,668.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0.09%,
虚增营业成本 277,114,254.09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0.61%;2022 年,虚增营
业收入 311,855,333.46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1.67%,虚增营业成本
305,460,743.1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53.54%,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45,869,361.67 元,占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当年营业收入的 24.00%, 虚增营业成本 45,227,946.5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27.55%。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方数科公告、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立方数科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
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汪逸时任立方数科董事长,俞珂白时任立方数科董事、总经理,放任公司人
员开展代理、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未勤勉尽责,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
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项良宝时任立方数科常务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报编制和
信息披露,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立方数
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威时任立方数科副总裁、智能产品事业部总经理,负责软件、硬件业务销
售,立方数科 2021 至 2023 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的业务主要由其牵头开展,与立
方数科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靳先凤时任立方数科财务副总监、运营副总监,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
中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中财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审慎核查案
涉业务的实质,参与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与立方数科2021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郭文娟时任立方数科监事,负责母公司报表制作和母子公司报表明细合并,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参与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任斐时任立方数科监事,负责制作子公司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纬华元)、北京东经天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经天元)的会
计单据和报表,对北纬华元、东经天元业务实质未审慎核查,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茂林时任立方数科副总裁,在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底分管营销业务,
参与案涉业务的合同审批并签批同意,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与立方数科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锋时任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剑非时任立方数科独
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坚持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后,没有进一步开展
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
款;
二 、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 、对杨威、靳先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 、对郭文娟、任斐、马茂林、孙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 、对孙剑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汪逸时任立方数科董事长,俞珂白时任立方数科董事、总经理,放任公司人
员开展代理、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项良宝时任立方数科常务副总经理、董秘、
财务总监,未审慎核查业务性质并决定使用总额法核算,导致公司连续三年年报
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
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汪逸、俞珂白、
项良宝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
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起停牌,将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
(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5.2 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
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
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以及第
10.5.2 条第(七)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
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8 日

立方数科: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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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4-12

处罚对象:

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306 号
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方数科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人。
经查明,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
方数科”)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宁波岭楠” )与樊立、樊志签署《<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
之补充协议》,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樊立、樊志放弃其直接持有的立方数科 40.7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宁波岭楠成为立方
数科控股股东,古钰瑭成为立方数科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3 月,
宁波岭楠减持立方数科股份 1,263.4 万股,减持金额 7,887.83
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第七十
四条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宁波岭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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