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严伟,方胜玲,王仁宗,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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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仁宗,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长、总经理;
方胜玲,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住所:湖北省应城市城南大道以北体育南路以西;
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住所: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大道 1 号;
严伟,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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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富邦股份于 2021 年 2 月 5 日、 3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
告》《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整改报告的
补充公告》显示, 2018 年,富邦股份向实际控制人王仁宗控制的
武汉禾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150 万元; 2019 年 5 月 14 日,
富邦股份向应城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龙物流”)
以预付款形式转账 2,000 万元,次日祥龙物流将该笔资金转入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账户; 2019 年 7 月
18 日,富邦股份向湖北顺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
农业”)以预付款形式支付 3,700 万元,顺城农业当日将资金转
入控股股东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述资金拆借构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3,75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上述占用款项归还完毕。
富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富邦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王仁宗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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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
富邦股份控股股东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方胜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
第 4.2.9 条的规定。
富邦股份控股股东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系富邦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方胜玲
控制的企业,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第 4.2.3 条的规定。
富邦股份时任财务负责人严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富邦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总经理王仁宗,实际控制人之一方胜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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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控股股东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
动人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严伟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