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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药(3003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7206.98 20.572
2025-06-30 1 其他 4 7055.26 20.139
2025-03-31 1 其他 3 6853.81 19.564
2024-12-31 1 其他 4 7068.87 20.177
2 QFII 1 135.65 0.387
3 基金 1 0.11 不足0.001
2024-09-30 1 其他 5 7481.16 21.354
2 QFII 1 202.07 0.577
3 基金 1 18.36 0.0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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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6 3.95 3.95 0 117.61 464.5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23 8.09 8.19 -1.22 25.00 202.2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2 8.95 9.04 -1.00 23.00 205.85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4 9.09 9.23 -1.52 23.00 209.07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7 10.43 10.57 -1.32 40.00 417.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3 9.38 9.50 -1.26 60.00 562.8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长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宁潞宏,张涛,李萱,李金凤,杨月晓,杨正辉,杨英环,罗明,罗飞,胡正盈,邓远军,郑树峰,郭晓伟,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金凤
公告日期 2023-10-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宁潞宏,李金凤,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江丽芬

*ST长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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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27

处罚对象:

宁潞宏,张涛,李萱,李金凤,杨月晓,杨正辉,杨英环,罗明,罗飞,胡正盈,邓远军,郑树峰,郭晓伟,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ST长药公告编号:2025-10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ST
长药”)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
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
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
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
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
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34%。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
项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
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
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
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第1页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5020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告知书》(〔2025
〕1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先生、杨正辉先生、郭晓伟先生、李金凤女
士、韩庆凯先生、罗飞先生、郑树峰先生、胡正盈先生、杨英环女士、李萱女士、
杨月晓先生、宁潞宏先生、张涛先生、邓远军先生: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长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ST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
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
营管理工作。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源)、
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
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
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
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
、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
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
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
综上,*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第2页
我局认为,*ST长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罗明2015年6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长,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长江星总
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总经理
,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综上,罗明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安排相关人员制
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
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长药2021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晓伟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
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金凤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
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
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韩庆凯2022年7月至今担任*ST长药董事,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代为履行*ST
长药董事长职责,签字保证*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是*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飞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担任新峰制药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
担任长江星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担任长江源执行董事,2023年9月至今担任长江
星董事。案涉期间,罗飞参与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并在明知金额
不符的情况下协调客户对询证函进行确认,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3页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胡正盈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
根据*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
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英环2023年8月至今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2023年9月至今根据*ST长药委派
担任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
*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3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萱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
星的控制和管理,作为*ST长药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杨月晓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董事会秘书,2016年8月至今担任
*ST长药副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根据*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签字保证*ST
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
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潞宏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担任*ST长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
字保证*ST长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
长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涛2017年11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
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远军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担任*ST长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
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4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
款;
二、对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杨正辉、郭晓伟、李金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韩庆凯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罗飞、郑树峰、胡正盈、杨英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李萱、杨月晓、宁潞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七、对张涛、邓远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罗明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罗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杨正辉违
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杨正辉采取
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
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
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
第5页
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第6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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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20

处罚对象:

李金凤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9-20
字体: 大中小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李金凤女士:
经查明,你作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药控股)时任董事长,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6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0日
(联系人:单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6682)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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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0-12

处罚对象:

宁潞宏,李金凤,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56 号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原
北洛镇政府驻地);
李金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宁潞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 —
一、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共发生 25 起诉
讼、仲裁案件,最早于 2022 年 4 月 2 日触及披露标准,公司均未
及时披露,披露滞后超过 10 个交易日,其中,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未披露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最高达 20,221.43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24.47%。
二、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
展的补充公告》显示, 2023 年 1 月至 6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
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各发生 1 笔逾期债务,
金额合计 20,373.5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超过 20%,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债务逾期事项,披露滞后超过 10
个交易日。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2.5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8.6.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金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罗明、董事会秘书宁潞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3 —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金凤,总经理罗
明,董事会秘书宁潞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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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13

处罚对象:

江丽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6号
当事人:江丽芬,女,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丽芬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江丽芬的要求于2021年3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江丽芬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丽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丽芬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实际控制使用如下7人名下的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江某”海通证券账户、“招某燕”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江丽芬家庭资金。
二、江丽芬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先后操纵“姚记扑克”“宝钢包装”“康跃科技”“蓉胜超微”“彩虹股份”“美尔雅”“新劲刚”“弘高创意”等8只股票股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姚记扑克”(现“姚记科技”)
2016年7月28日,10:29:59至14:56:42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8.32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姚记扑克”16,891,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3.3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6,834,800股,占前述账户申报量的40.46%;前述账户共成交4,056,900股,成交金额总计74,322,408.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999,4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5.5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7月29日9:30:00至14:59:45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7月28日买入的“姚记扑克”合计3,996,086股,成交金额74,086,990.96元,获利775,149.39元。
    (二)“宝钢包装”
    2016年8月19日,14:54:10至14:59:51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1.15元分13笔共申报买入“宝钢包装”12,362,7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0.7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00万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2.36%;该账户共成交3,123,376股,成交金额总计34,825,642.4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239,324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83.75%,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8月22日9:24:45至14:52:5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8月19日买入的“宝钢包装”合计3,123,376股,成交金额32,480,608.00元,亏损2,388,957.53元。
    (三)“康跃科技”
    2016年9月23日,11:09:17至14:54:47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2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23.10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康跃科技”8,461,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89%,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销涨停价申买单5,823,400股,占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量的68.82%;前述账户共成交725,338股,成交金额总计16,677,734.62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200万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74.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9月26日9:24:27至14:59:28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9月23日买入的“康跃科技”合计725,338股,成交金额16,524,129.00元,亏损175,205.45元。
    (四)“蓉胜超微”(现“贤丰控股”)
    2016年11月3日,14:05:04至14:55:23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以涨停价9.83元分29笔共申报买入“蓉胜超微”26,858,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5.6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15,740,91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58.61%;该账户共成交6,493,283股,成交金额总计63,828,971.89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623,9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4.76%,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11月4日9:24:44至9:32:27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1月3日买入的“蓉胜超微”合计6,493,283股,成交金额68,866,389.23元,获利4,960,416.73元。
    (五)“彩虹股份”
    2017年5月24日,10:06:03至14:57:27期间,江丽芬通过“江某”海通证券账户,以涨停价7.66元分14笔共申报买入“彩虹股份”13,431,4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0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609,700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4.32%;该账户共成交6,870,900股,成交金额总计52,629,298.0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950,8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0.92%,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5月25日9:22:42至14:58:09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5月24日买入的“彩虹股份”合计6,870,900股,成交金额53,771,712.00元,获利1,073,745.69元。
    (六)“美尔雅”
    2017年6月5日,13:22:40至14:57:16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的“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0.67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美尔雅”10,000,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7.7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8,635,066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86.35%;该账户共成交378,834股,成交金额总计4,042,158.78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986,1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3.3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6月6日10:03:06至11:27:48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6月5日买入的“美尔雅”合计378,834股,成交金额4,252,919.14元,获利205,346.13元。  
(七)“新劲刚”
    2017年12月5日,9:33:35至14:56:58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的“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招某燕”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8.10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新劲刚”2,720,2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38.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1,329,80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48.89%;前述账户共成交896,100股,成交金额总计43,099,315.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94,3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0.2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12月6日9:23:10至14:52:31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12月5日买入的“新劲刚”合计896,100股,成交金额43,230,272.30元,获利77,367.48元。
    (八)“弘高创意”
    2018年1月12日,9:44:41至14:47:27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96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弘高创意”1,000万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6.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6,093,70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60.94%;该账户共成交2,188,411股,成交金额总计10,854,518.56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717,882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3.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8年1月15日13:41:20至14:59:4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月12日买入的“弘高创意”合计2,188,411股,成交金额10,548,962.54元,亏损319,957.6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会中和会后,江丽芬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其没有采取《事先告知书》所载的“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三种操纵手法进行交易,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二是其交易行为采取“随行就市”的原则,在其他投资者已经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下单买入,股票涨停与其申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也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三是《事先告知书》也错误记载了部分交易数据,夸大交易下单笔数。
经复核,我局据实更正了本案委托时点等交易数据,但认为当事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是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事实。江丽芬控制本人等7人名下的10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并于后续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交易“宝钢包装”“彩虹股份“美尔雅”“弘高创意”4只股票,单次申买量即在1,000万股以上,存在大量申报、虚假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的行为;当事人交易“姚记扑克”“康跃科技”“蓉胜超微”“新劲刚”4只股票,存在大量申报买入,并存在拉抬后封涨停或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频繁撤销申报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交易手法具有欺诈性,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当事人交易涉案8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强化涉案证券保持涨停的趋势,造成该股交投活跃的假象,误导了其他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和投资决策,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三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有关中介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会提供超100万股的委托自动拆单以符合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功能;但投资者下单笔数,仍需在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计算。因此,我局以拆单后的交易笔数确定当事人的申报笔数,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认为,江丽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前述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丽芬操纵“姚记扑克”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5,149.39元,并处以1,550,298.78元的罚款;
二、对江丽芬操纵“蓉胜超微”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4,960,416.73元,并处以9,920,833.46元的罚款;
三、对江丽芬操纵“彩虹股份”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1,073,745.69元,并处以2,147,491.38元的罚款;
四、对江丽芬操纵“美尔雅”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205,346.13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江丽芬操纵“新劲刚”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367.48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对江丽芬操纵“宝钢包装”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七、对江丽芬操纵“康跃科技”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八、对江丽芬操纵“弘高创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25.42元,并处以15,118,623.62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5月7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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