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飞凯材料(3003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8 99066.89 13275.11 10.27 255.83 0.13
2026-01-07 102892.18 26537.87 13.16 325.32 1.65
2026-01-06 100688.08 12611.80 11.68 277.87 0.02
2026-01-05 102894.36 9395.36 11.97 278.90 0.11
2025-12-31 103149.50 5263.16 13.75 308.14 0.12
2025-12-30 103953.07 5182.44 14.77 335.13 0.07
2025-12-29 104415.21 6592.90 14.73 336.58 2.36
2025-12-26 104321.98 9480.52 12.48 289.79 2.10
2025-12-25 103247.75 9108.22 11.84 279.66 0.02
2025-12-24 101527.72 10807.71 13.96 328.76 0.0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16651.70 29.532
2 基金 5 786.57 1.395
2025-06-30 1 其他 6 16392.21 29.072
2 基金 39 1144.88 2.030
2025-03-31 1 其他 6 16643.62 31.582
2 基金 2 322.86 0.613
2024-12-31 1 其他 8 17617.97 33.441
2 基金 70 1271.26 2.413
2024-09-30 1 其他 6 17874.52 34.021
2 基金 2 481.61 0.9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24 14.85 16.14 -7.99 20.00 297.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14.10 15.49 -8.97 18.00 253.8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14.10 15.49 -8.97 14.20 200.22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14.10 15.49 -8.97 17.00 239.7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14.10 15.49 -8.97 36.00 507.6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14.10 15.49 -8.97 18.00 253.8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6 14.10 15.49 -8.97 17.00 239.7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飞凯材料: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曹松,苏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飞凯材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JINSHAN ZHANG(张金山),张艳霞,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5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JINSHAN ZHANG(张金山),张艳霞,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飞凯材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JINSHAN ZHANG(张金山),张艳霞,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飞凯材料: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13

处罚对象:

曹松,苏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716 号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
路 2999 号;
苏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曹松,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 140
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41 号)
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142 号)
查明的事实,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
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规
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苏斌、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松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苏斌、时
任董事会秘书曹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8 日

飞凯材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7

处罚对象:

JINSHAN ZHANG(张金山),张艳霞,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公告编号:2023-123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凯材料”)控股
股东飞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霞女士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38 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39
号),因涉嫌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披
露的《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114)。
    2023 年 12 月 14 日,飞凯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 ZHANG JINSHAN 先生以及
张艳霞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30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1)。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飞凯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 ZHANG JINSHAN
先生以及张艳霞女士的通知,其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5 号)。公司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飞凯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香港,注册证书编号:830489。
    ZHANG JINSHAN,男,1963 年 7 月出生,美国籍,时任飞凯控股董事,系
飞凯材料及飞凯控股实际控制人。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张艳霞,女,1969 年 10 月出生,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飞凯控股、张艳霞持股变动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 JINSHAN 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
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
人。ZHANG JINSHAN 与 ZHANG JUSTIN**、ZHANG ALAN**系父子关系,
ZHANG JINSHAN 与张艳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
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等为一致行动人。截
至 2021 年 9 月 3 日,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
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 158,465,763 股,持股比例为 30.70%。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
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 30.70%下降至 23.59%,减少
7.12%。2022 年 6 月 27 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2,000,000 股,飞凯控股
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 25.42%。
    2022 年 6 月 27 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
减少达到 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
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 年 2 月 22 日,飞凯材料披露《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
凯材料股份 11,203,658 股,金额为 215,197,426.60 元,违法所得合计 970,870.58
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 10,730,124 股,金额为 207,018,931.24 元,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张艳霞卖出 473,534 股,金额为 8,178,495.36 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
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 5%以上股份,当飞凯控股相关
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 5%时,飞凯控股未按规定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ZHANG JINSHAN 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
制人,为上述飞凯控股交易的决策人,是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ZHANG JINSHAN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并处以 670 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并处以 620 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项系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个人的处罚决定,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且未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
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前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5

处罚对象:

JINSHAN ZHANG(张金山),张艳霞,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5号
当事人:飞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控股),注册地址:香港,注册证书编号:830489。
 
ZHANG *SHAN,男,196X年X月出生,美国籍,时任飞凯控股董事,系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或公司)、飞凯控股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张某霞,女,196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飞凯控股、张某霞持股变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 *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 *SHAN与ZHANG J****、ZHANG A****系父子关系,ZHANG *SHAN与张某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飞凯控股、张某霞、ZHANG J****、ZHANG A****等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3日,飞凯控股、张某霞、ZHANG J****、ZHANG A****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158,465,763股,持股比例为30.70%。
 
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某霞、ZHANG J****、ZHANG A****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0.70%下降至23.59%,减少7.12%。2022年6月27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0股,飞凯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25.42%。
 
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某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某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某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5%以上股份,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ZHANG *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上述飞凯控股交易的决策人,是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飞凯控股、张某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 *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飞凯控股、张某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某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5日

飞凯材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12-14

处罚对象:

JINSHAN ZHANG(张金山),张艳霞,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公告编号:2023-121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凯材料”)控股
股东飞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霞女士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38 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39
号),因涉嫌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女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披
露的《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114)。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飞凯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 ZHANG JINSHAN
先生以及张艳霞女士的通知,其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
证监处罚字〔2023〕30 号)。公司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飞凯控股、ZHANG JINSHAN 先生、张艳霞女士:
    飞凯控股、张艳霞涉嫌持股变动违法违规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规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 JINSHAN 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
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
人。ZHANG JINSHAN 与 ZHANG JUSTIN**、ZHANG ALAN**系父子关系,
ZHANG JINSHAN 与张艳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
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等为一致行动人。截
至 2021 年 9 月 3 日,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
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 158,465,763 股,持股比例为 30.70%。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
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 30.70%下降至 23.59%,减少
7.12%。2022 年 6 月 27 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2,000,000 股,飞凯控股
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 25.42%。
    2022 年 6 月 27 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
减少达到 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
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 年 2 月 22 日,飞凯材料披露《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
凯材料股份 11,203,658 股,金额为 215,197,426.60 元,违法所得合计 970,870.58
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 10,730,124 股,金额为 207,018,931.24 元,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张艳霞卖出 473,534 股,金额为 8,178,495.36 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
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 5%以上股份,当飞凯控股相关
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 5%时,飞凯控股未按规定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ZHANG JINSHAN 为飞凯控股的实
际控制人,为上述飞凯控股交易的决策人,是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
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
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ZHANG JINSHAN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并处以 670 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 970,870.58 元,并处以 620 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传真至本局法律事务处,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
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立案及行政处罚系针对飞凯控股、ZHANG JINSHAN 先生及张艳霞
女士的专项调查和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且未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目前,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上述行政处罚是上海证监局对飞凯控股、ZHANG JINSHAN 先生及张艳
霞女士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前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