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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药辅(3004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3111.58 16.657
2 保险 1 135.09 0.723
3 基金 1 40.46 0.217
2023-12-31 1 其他 8 3118.41 16.694
2 基金 66 602.50 3.225
3 保险 1 135.09 0.723
2023-09-30 1 其他 4 2990.25 16.040
2 基金 5 382.04 2.049
3 保险 1 157.60 0.845
2023-06-30 1 基金 80 4106.48 22.027
2 其他 2 2625.51 14.083
2023-03-31 1 基金 20 3320.08 17.809
2 其他 1 2625.41 14.0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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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11-28 44.42 48.90 -9.16 12.32 547.2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25 44.50 49.32 -9.77 12.32 548.2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6-11-22 45.17 51.46 -12.22 14.00 632.3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6-09-29 47.17 48.33 -2.40 10.00 471.7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钟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06 48.75 49.95 -2.40 10.00 487.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钟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8-30 44.96 49.41 -9.01 10.74 482.8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5-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河药辅: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3-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舒逸民

山河药辅: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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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5-18

处罚对象:

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1-025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天利”)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收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
【2021】4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曲阜天利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
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曲阜天利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利用抽水泵将斜板
沉淀池内未经完全处理的污水抽到公司总排放口明渠内排放进入城
市污水管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
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
伍佰圆整。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控股子公司曲阜天利接受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将按期缴纳
罚款;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停止违法行为,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严格
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法规的要求,
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控股子公司违法行为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情
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且不会对公
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曲阜天利的环保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
用,后续公司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督,促使曲阜天利进一步提高
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各项污染物指标的控制与
监督,提高环保治理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
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1】46 号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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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3-25

处罚对象:

舒逸民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2019〕20号
 
当事人:舒逸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舒逸民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舒逸民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舒逸民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舒逸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舒逸民控制使用有关证券账户情况
舒逸民控制使用“舒逸民”“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其中,“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系舒逸民家人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下单交易地址等证据均证明,舒逸民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本人及上述家人账户,相关人员均承认上述事实。
二、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一)账户组操纵“浩丰科技”相关情况
2015年2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浩丰科技”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月12日9:50:11-9:55:07,账户组申报5笔买单,共计174,500股。其中,分4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5元、1.87元、0.25元、0.44元的1档价位累计申买157,000股,累计成交129,400股。股价上涨4.16%,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33.84%,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29.33%。9:55:09至当日收盘,该股持续涨停,账户组申报12笔买单,共计1,102,100股,累计成交479,448股。其中涨停价位累计申报1,067,400股,撤单111,800股。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48.14%。
2月13日,该股开盘价为115.22元,较2月12日收盘价上涨4.36%。当日9:24:53-9:52:41,账户组申卖431,400股,成交323,420股,卖出均价116.72元。
10:20:02,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01元涨停价121.45元申买122,3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10:20:05-10:21:14,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共申买715,800股,撤单311,218股。10:29:09-11:07:32,账户组分别以1、2、3、4、5档价格分9次共申买231,100股,后全部撤单。该股涨停至收盘。10:20:02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50.59%,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7.22%。
2月16日,该股开盘价为128.77元,较2月13日收盘价上涨6.03%。当日9:24:55-13:50:18,账户组申卖662,598股,成交525,770股,卖出均价126.59元。
(二)账户组操纵“南华仪器”相关情况
2015年5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南华仪器”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5月26日10:21:25,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3.8元的涨停价112.86元申买395,900股,成交240,234股。股价即刻涨停。10:21:3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31,800股,成交110,413股。10:22:34、10:46:35、13:35:57,账户组又以涨停价分3次共申买322,600股。10:21:25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3.46%。
5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123.99元,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9.86%。9:31:2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14元的涨停价124.15元申买357,900股,全部成交。股价即刻涨停。9:59:53,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181,100股。9:59:59、10:00:46,账户组分2次以涨停价位共申买161,100股,后全部撤单。9:59:53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100%,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33%。
5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136.55元,较5月27日收盘价上涨9.99%,较5月26日收盘价上涨20.99%。当日9:42:03-11:28:37,账户组申卖856,451股,成交822,932股,卖出均价136.11元。
(三)账户组操纵“山河药辅”相关情况
2015年7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山河药辅”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7月23日11:26:15,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山河药辅”714,900股,成交222,747股。
7月24日9:45:10-9:46:5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3元、0.89元的价位累计申买952,200股,累计成交291,632股。股价即刻涨停。该期间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6.42%,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6.71%。9:47:28-10:58:40,账户组共申报6笔买单,共计1,181,900股,其中4次申买为涨停价,累计申买1,359,500股,成交277,900股,同期间4次撤单1,081,600股。13:40:44-14:58:28,账户组共申报11笔买单,共计1,285,100股,累计成交105,463股,其中10笔共计1,207,400股为涨停价申买。9:46:56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69.03%,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65.29%。
7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88.88元,较7月24日收盘价90.85元下跌2.17%。当日14:21:52-14:30:25,账户组申卖244,285股,成交212,792股,卖出均价82.3元。
7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73.59元,较7月27日收盘价81.77元下跌10%。当日9:18:11-10:59:56,账户组申卖1,792,061股,成交1,036,500股,卖出均价74.14元。
(四)账户组操纵“中飞股份”相关情况
2016年3月31日,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中飞股份”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3月31日9:44:13-9:45:05,账户组分2笔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2元、1.15元(涨停价)的买1档价位累计申买1,039,900股,累计成交597,442股,股价即刻涨停。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8.85%,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89.48%。9:45:14,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343,700股,均未成交。
4月1日,该股开盘价为81.48元,较3月31日收盘价上涨2.94%。当日9:30:02-10:50:06,账户组申卖698,963股,成交597,442股,卖出均价81.47元。
综上,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后反手卖出,其中“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2,925,108.48元,“山河药辅”亏损17,394,633.9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组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舒逸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舒逸民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其不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其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盈利计算方法有误;其三,其积极配合调查且相较同类案件情节轻微,罚款幅度过重。综上,舒逸民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其一,舒逸民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大额申买维持涨停价、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方式,影响“浩丰科技”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充分印证其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的一贯做法,有证券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材料等在案证据证实。
其三,舒逸民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了重要线索,积极配合我会调取证据,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一定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情形,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罚幅度予以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舒逸民操纵“浩丰科技”“南华仪器”“中飞股份”等3只股票的行为,没收舒逸民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2,925,108.48元罚款;
二、对舒逸民操纵“山河药辅”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合计对舒逸民没收违法所得22,925,108.48元,并处以23,925,108.4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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