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合纵(3004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30 0 0 0 0 0
2025-04-29 7853.95 0 0 0 0
2025-04-28 8004.37 260.57 0 0 0
2025-04-25 8162.38 257.26 0 0 0
2025-04-24 8326.59 755.91 0 0 0
2025-04-23 7922.40 309.10 0 0 0
2025-04-22 8073.05 384.22 0 0 0
2025-04-21 8162.32 384.54 0 0 0
2025-04-18 8129.90 304.76 0 0 0
2025-04-17 8170.67 499.7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1 389.66 0.393
2025-03-31 1 QFII 1 477.65 0.482
2024-12-31 1 基金 8 196.52 0.210
2024-06-30 1 基金 1 131.90 0.141
2024-03-31 1 其他 1 604.98 0.647
2 上市公司 1 596.40 0.6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27 1.78 2.17 -17.97 30.00 53.40

买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50421 2.27 2.61 -13.03 219.00 497.13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延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07 2.59 2.87 -9.76 428.00 1108.52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1 2.98 3.31 -9.97 436.00 1299.28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8 4.91 6.01 -18.30 89.70 440.43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泰和澄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907 4.91 6.14 -20.03 175.00 859.2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泰和澄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廖家河、刘青春)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青春,廖家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纵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泽刚,张晓屹,韦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泽刚、韦强、张晓屹)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泽刚,张晓屹,韦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纵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泽刚,张晓屹,韦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纵科技: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廖家河、刘青春)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30

处罚对象:

刘青春,廖家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廖家河、刘青春)              
                  
当事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所)
,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廖家河
,男,19
69
年
12
月出生,合纵科技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
  
刘青春
,女,19
87
年
2
月出生,合纵科技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大华所关于合纵科技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
刘青春、廖家河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应当事人大华所的要求
,我局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大华所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大华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大华所
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另案查明
,
合
纵科技
202
2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50,848.06
万元
。
大华所
为
合纵科技
提供202
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
,
对
合纵科
技2022
年年度财
务报表出具了
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所
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
廖家河
、
刘青春,
审计服务收费为
707
,
547.17
元
(不含增值税)
。
  
二、大华所在合纵科技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大华所在对合纵科技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已将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预付账款等识别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并已关注到
合纵科技
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及频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两家供应商存在
大额款项退回等异常情况,但大华所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
2022
〕
1
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
2016
〕
2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华所在对合纵科技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廖家河、刘青春是大华所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华所及其
代理人
提出
以
下申辩意见
:
  
其一
,
大华所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大华所仅承接合纵科技
一期
审计业务
,
审计程序充分合规,
无
主观过错。
  
其二,
本案处罚过重
。
  
综上,大华所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
,
我局认为:
  
第一,
大华所
对于已发现的案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局关于大华所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对大华所的量罚适当。
  
综上
,
我局对
大华所提出的
上述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大华所、廖家河、刘青春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707,547.17
元
,并处以
707,547.17
元
的罚款
;
  
二、对廖家河给予警告,并处以25
万元的罚款
;
  
三、对刘青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5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合纵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2-27

处罚对象:

刘泽刚,张晓屹,韦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4〕2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合纵科技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刘泽刚,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韦强,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
张晓屹,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地址:山西省盂
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合纵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第1页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
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
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
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
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
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
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合纵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合纵科技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决策、安排案涉关联交易事项,韦强时任合纵科
技董事、总经理,参与、知悉案涉关联交易事项,张晓屹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
第2页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泽刚、韦强、张晓屹是合纵科技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
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
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
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
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第3页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泽刚、韦强、张晓屹)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6

处罚对象:

刘泽刚,张晓屹,韦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泽刚、韦强、张晓屹)
日期:2024-12-26     
当事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刘泽刚,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韦强,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晓屹,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盂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合纵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合纵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合纵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决策、安排案涉关联交易事项,韦强时任合纵科技董事、总经理,参与、知悉案涉关联交易事项,张晓屹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对于案涉关联交易事项未予充分关注,且刘泽刚、韦强、张晓屹分别签字保证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泽刚、韦强、张晓屹是合纵科技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4日

合纵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2-20

处罚对象:

刘泽刚,张晓屹,韦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24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泽刚、韦强、张晓屹: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
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合纵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
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
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
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第1页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
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
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
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
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
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合纵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合纵科
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决策、安排案涉关联交易事项,韦强时任合纵科
技董事、总经理,参与、知悉案涉关联交易事项,张晓屹时任合纵科技董事、财务
总监,对于案涉关联交易事项未予充分关注,且刘泽刚、韦强、张晓屹分别签字保
证合纵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泽刚、韦强、张晓屹是合纵科技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第2页
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第3页

合纵科技: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01

处罚对象: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01号 
 
 
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经查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10日,合纵科技董事会、
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合纵科技自有资金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2,000万元
且不超过4,000万元。2023年11月13日,合纵科技披露《关于
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的公告》,合纵科技在本次回购期限内未按
已公开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合纵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1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