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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3005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4080.00 25.500
2023-12-31 1 其他 3 4200.64 26.254
2 上市公司 3 228.85 1.430
3 QFII 2 159.42 0.996
4 基金 18 90.06 0.563
2023-09-30 1 其他 3 4294.52 26.841
2 QFII 2 117.29 0.733
3 上市公司 1 31.56 0.197
2023-06-30 1 其他 2 4110.35 25.690
2 QFII 3 179.80 1.124
3 上市公司 2 133.09 0.832
4 基金 4 8.90 0.056
2023-03-31 1 其他 2 4181.32 26.202
2 QFII 3 223.59 1.4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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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0-13 10.29 12.93 -20.42 53.00 545.3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1 9.78 12.37 -20.94 47.00 459.6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1 9.78 12.37 -20.94 55.00 537.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第三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3 12.55 16.20 -22.53 70.00 878.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04 13.26 16.94 -21.72 75.40 999.80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19 14.41 17.95 -19.72 30.00 432.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奥联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奥联电子: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文聪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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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08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公告编号:2024-005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3061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2)。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4 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陈光水,男,1966 年 9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南平
市。
    胥明军,男,1975 年 9 月出生,奥联电子子公司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时任总经理,住址:陕西省三原县。
    薛娟华,女,1983 年 2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
盐城市。
    傅宗朝,男,1962 年 12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
市。
    蒋飚,男,1978 年 12 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奥
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联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 年 12 月 9 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
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奥联光能并签署《投
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023 年 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
第 67 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
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
    2023 年 2 月 13 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
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 19.67%(有效面
积效率 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
认证效率达到 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
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
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 12 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公告所
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 1“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
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 2“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 5“完成南京市江
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
“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
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
项目 7“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
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
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
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 12“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
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
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
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 3“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
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
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
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
工作。项目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
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
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
2023 年 2 月 21 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
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
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 16.8%”等相关事实。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
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
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
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
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
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
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
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
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入职杭州众
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
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
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
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
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
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2022 年 12 月 12 日即《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披露后首个交易日,
奥联电子的股价上涨 20.01%,同期创业板指下跌 0.79%,偏离值达到 20.80 个百
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下跌 1.38%,偏离值达到 21.39 个百分点。
2023 年 2 月 21 日和 2 月 22 日即华能清能院发出《澄清声明》当日及次一个交
易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 29.92%;同期创业板指累计下跌 1.16%,偏离值
达到 28.76 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累计下跌 2.19%,偏离值达
到 27.73 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奥联电子相关回复与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议文
件、电子取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
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
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
“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
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
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钙钛矿项目正有
序推进中。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奥联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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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2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奥联电子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4〕34号
当事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陈光水,男,1966年9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胥明军,男,1975年9月出生,奥联电子子公司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时任总经理,住址:陕西省三原县。
薛娟华,女,1983年2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傅宗朝,男,1962年12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蒋飚,男,1978年12月出生,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联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023年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67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
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19.67%(有效面积效率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12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公告所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1“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2“制备反式结构100×10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项目7“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11“完成1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12“完成100×1300mm钙钛矿电池100MW试产线首套设备(3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3“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工作。项目4“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2023年2月21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等相关事实。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2020年5月入职杭州众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2022年12月12日即《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披露后首个交易日,奥联电子的股价上涨20.01%,同期创业板指下跌0.79%,偏离值达到20.80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下跌1.38%,偏离值达到21.39个百分点。2023年2月21日和2月22日即华能清能院发出《澄清声明》当日及次一个交易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29.92%;同期创业板指累计下跌1.16%,偏离值达到28.76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累计下跌2.19%,偏离值达到27.73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奥联电子相关回复与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议文件、电子取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2日

奥联电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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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8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公告编号:2024-002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3061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陈光水先生、胥明军先生、薛娟华
女士、傅宗朝先生、蒋飚先生: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奥联电子关于钙钛矿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2 年 12 月 9 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
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
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023 年 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
第 67 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
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
    2023 年 2 月 13 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
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
    二、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按时间顺序排列):
    1.完成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
    2.完成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效率达到 19.67%(有效面
积效率 21.1%);
    3.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
认证效率达到 16.8%;
    5.完成南京市江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
    6.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装备设计;
    7.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落地实体为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
限公司);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设;
    10.指导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壹号实验室实验线工艺装备生产;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
    12.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
设备)入厂。
    事实上,胥明军未在上述 12 项项目中起到主导或者牵头研制作用。公告所
称的“完成”仅指胥明军参与了该项目,且项目最终完成。如项目 1“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实验线全部工艺设备国产化研制”中,胥明军参与跟踪设备生产
进度、参与设备调试等,并从使用者的角度提供意见。项目 2“制备反式结构
100×10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胥明军参与了技术讨论。项目 5“完成南京市江
宁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和项目 8“完成无锡市锡山区产业化落地技术支持”中,
“产业化落地”具体仅指江苏众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
公司的设立,胥明军参与了部分和政府的接洽商谈,提供了部分技术说明及资料。
项目 7“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总体设计”中,胥明军从使用者
的角度参与讨论。项目 9“完成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钙钛矿电池实验室建
设”中,胥明军负责人员管理和调派、部分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项目 11“完成
1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洁净工厂设计与施工”中,胥明军参与
了厂房建设、装修设计,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的对接。项目 12“完成 100×1300mm
钙钛矿电池 100MW 试产线首套设备(3 号磁控溅射设备)入厂”中,胥明军未参
与相关工作。无锡众能光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众能)在胥明军离职前
仅举行了设备入厂仪式,没有开展调试安装工作。
    公告所称的“指导”仅指胥明军曾对项目提出了建议,并未发挥关键核心技术
或者重大工艺的指导作用。如项目 3“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
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中,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能清能院)研发团队根据中试线工艺技术需求,自主提出系统工艺设计及
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和参数;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
按照要求提供了部分设备,胥明军仅参与杭州众能的内部人员统筹、进度跟踪等
工作。项目 4“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
中,组件研发和效率提供过程均由华能清能院钙钛矿研发团队完成,设备供货厂
商杭州众能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和保障,胥明军未到华能清能院现场参与相关工作。
2023 年 2 月 21 日,华能清能院发布了《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
声明》(以下简称《澄清声明》),声明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
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 16.8%”等相关事实。
    (二)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合作方胥明军“长期从事军工/科技型企
业运营管理,专注于钙钛矿太阳能电池技术研究和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制备工艺装
备的国产化、自主化和体系化,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
解与实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
领域具备核心竞争能力”
    《关注函回复》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已自主研发完
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并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配,完成并交付了多
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对钙钛矿电池研发进程和产业化过程有独到的理解与实
践能力,在钙钛矿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材料配方、工艺研发、装备研制等领域具
备核心竞争能力”
    事实上,胥明军的专业背景为军事指导自动化。在 2020 年 5 月入职杭州众
能之前,胥明军从未接触过钙钛矿项目。胥明军在杭州众能、浙江众能光储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众能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以运营管理为主。
    上述“胥明军及包括鲁汀在内的多名团队成员”,除胥明军、鲁汀等奥联光能
招聘的人员外,还包括了杭州众能的前员工和合作伙伴等与奥联光能无合作关系
的人员。“自主研发完成多型钙钛矿工艺装备”“实现了与钙钛矿电池制备工艺适
配”“完成并交付了多条实验线、中试线装备”等工作业绩,实际为杭州众能及其
合作伙伴完成的项目,胥明军和鲁汀仅参与了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奥联电子的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
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2022 年 12 月 12 日即《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披露后首个交易日,
奥联电子的股价上涨 20.01%,同期创业板指下跌 0.79%,偏离值达到 20.80 个百
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下跌 1.38%,偏离值达到 21.39 个百分点。
2023 年 2 月 21 日和 2 月 22 日即华能清能院发出《澄清声明》当日及次一个交
易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 29.92%;同期创业板指累计下跌 1.16%,偏离值达
到 28.76 个百分点;同期万得钙钛矿电池指数涨幅累计下跌 2.19%,偏离值达到
27.73 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奥联电子相关回复与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协议文
件、电子取证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奥联电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光水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长、薛娟华作为奥联电子时任董事会秘书,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宗朝作为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蒋飚作为奥联电子时任
副总经理并代行总经理职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奥联光能总经理胥明军虽不是奥联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
是其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违法,亦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
“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
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胥明军
是奥联电子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钙钛矿项目正有
序推进中。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8 日

奥联电子: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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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5-12

处罚对象:

傅宗朝,胥明军,蒋飚,薛娟华,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405 号
关于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陈光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宗朝,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蒋飚,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
薛娟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胥明军,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南京奥联汽车电子
— 2 —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业务合作
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奥联电子披露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海
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拟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
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合作开展钙钛矿太阳能电
池及其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制备、销售等。 2023 年 2 月 13
日,奥联电子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显示,胥明军于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在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担任
顾问;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包括:指导完成中国华能集团清洁
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
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指导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 16.8%。
奥联电子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的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胥明军作为奥联光能总经理参加了
奥联电子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举办的特定对象调研活动,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提及了胥明军前述部分履历。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期间,奥联电子股价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超过
200%。
2023 年 2 月 21 日,华能清能院发布的《关于针对奥联电子
— 3 —
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显示,胥明军未曾受邀到访华能清能
院,也未曾参与华能清能院钙钛矿中试线的任何设备调试和工艺
研究,华能清能院与胥明军个人无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指导华
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
高认证效率达到 16.8%等相关事实,且“ 16.8%”的认证效率数据
为杜撰数据,与华能清能院认证数据不符。 2 月 22 日,杭州众能
发布的《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显示,胥
明军在杭州众能的工作时间为 2021 年 2 月至 2021 年 12 月;胥明
军履历中提及的其“指导完成设计的华能清能院 550×650mm 钙
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在胥明军入职前已完成向客户发
货。 2 月 21 日至 27 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 45.10%,于 2 月
23 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奥联电子在《回复公告》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公开发
布的胥明军履历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形,期间,奥联
电子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情形,市场影响恶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奥联电子于 2022 年 12 月披露拟设立孙公司,与胥明军合作
开展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制造销售业务,其在调研
会议、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以及《回复公告》中多次提及的胥
明军履历,与华能清能院及杭州众能发布的澄清声明显示的胥明
军相关履历不符, 奥联电子未能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
导致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华能清能院及杭
— 4 —
州众能发布澄清声明后, 奥联电子股价大幅下跌, 2 月 21 日至 23
日跌幅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
市场影响恶劣。 奥联电子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3
条、第 8.1.1 条的规定。
奥联电子董事长陈光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3 条、第 8.1.1 条的
规定,对奥联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奥联电子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经理蒋飚,董事会秘书
薛娟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
款、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3 条、第 8.1.1 条的规定,对奥联电子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奥联电子控股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奥联电子本次对外投资
交易合作方胥明军未能如实向奥联电子提供有关信息,导致奥联
电子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形,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3 条的规
定,对奥联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5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申
辩。
奥联电子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已按照内部制度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事件主要系胥明军对履历信息存在理解偏差,
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前,对比了前期猎头公司发送的资料、胥明军
签字确认的个人简历等信息。华能清能院和杭州众能的澄清声明
未真实反映事实,胥明军对履历分歧信息具有合理解释。二是公
司披露相关公告以具有事实基础的材料为依据,履行了必要、合
理的注意义务。三是公司不存在管理股价诉求,无信息披露违规
动机。四是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奥联电子董事长陈光水、 代理总经理蒋飚、 时任总经理傅宗
朝、 董事会秘书薛娟华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在审批相关公告
时履行了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 胥明军存在认知偏差,不代表
其本人违反信息披露准确性原则。二是已推动公司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符合减免责情形。此外,蒋飚还提出,其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才被聘为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未参与公司招
聘胥明军具体工作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对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进行审批。薛娟华还提
出,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三会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及财务核算、资金调配以及税
务相关工作,未主导本次事件,未参与胥明军招聘考核工作,不
了解对胥明军的具体聘用过程,无法对胥明军的综合能力进行评
— 6 —
判。
奥联电子本次交易的合作方、控股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胥明
军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主要在杭州众能参与华能清能院项
目,未到访华能清能院系工作安排等原因所致。二是其履历提及
的最高认证组件效率与华能清能院存在分歧是由于计算口径所
致。三是其认为在项目中提出有益建议推动项目进程或者提供过
有关方案即为“指导”,参与项目且项目最终成功即为“完成”。
四是其认为虽然在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与杭州众能并
无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于 2020 年 9
月已实际参与杭州众能有关华能清能院的项目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奥联电子称已按照内部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奥
联电子未能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规
定,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客观上, 奥联电子披
露的胥明军履历失实事项已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尽管相关当事人申辩称事后推动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但客观上未能消除本次事项的恶劣影响,因此对相关申辩理由不
予采纳。
第二, 奥联电子董事长陈光水、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
经理蒋飚、 董事会秘书薛娟华在其任职期间,应当依法依规对公
司披露的《回复公告》、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相关信息进行审
查,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当事人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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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信息披露内容主要依据他人提供的信息开展,但相关当事人未
能证明已对所披露信息进行了充分、有效、审慎地调查和核实,
其事后补救措施客观上未能消除本次事项的恶劣影响,因此对相
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胥明军系其履历信息的直接提供方,对履历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针对胥明军有关华能清能院相关
业绩,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体现其“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 550
×650mm 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也无证据证明其
履历提及的“最高认证效率达到 16.8%”。胥明军提出的关于“指
导”和“完成”的定义与一般常识相悖,不足以成为减轻或免除
其责任的理由。同时,胥明军所称在不获取报酬,未签署劳动合
同的情况下与杭州众能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其主要
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不足以证明其与杭州众能实际存
在劳动关系。因此对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水、
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经理蒋飚、董事会秘书薛娟华给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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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对外投资交易合作方胥明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奥联电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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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6-04

处罚对象:

刘文聪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2019〕53号
 
当事人:刘文聪,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文聪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文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文聪与朋友朱某明口头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交易,由刘文聪操作朱某明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利用融资融券加杠杆。刘文聪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自担,朱某明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朱某明平分。2016年11月11日,刘文聪、朱某明分别向“朱某明”银行账户转入13万元、50万元并转入“朱某明”证券资金账户,转入前一日“朱某明”账户资产余额为37,732.03元。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南威软件”期初市值1,449,474.24元,期间买入成交5,279,203.00元,卖出成交6,491,108.12元,交易亏损249,895.16元;(2)“华铁科技”买入成交1,387,698.00元,卖出成交1,481,016.00元,交易盈利90,345.25元;(3)“四通股份”买入成交928,201.00元,卖出成交792,000.00元,交易亏损137,887.50元;(4)“中国银河”为申购中签的新股,申购金额6,810.00元,期间卖出成交11,810.00元,交易盈利4,982.04元;(5)“平安银行”买入成交161,053.00元,卖出成交161,590.00元,交易盈利214.09元;(6)“万科A”买入成交295,254.00元,卖出成交292,434.00元,交易亏损3,406.28元;(7)“京东方A”买入成交1,306.00元,期间无卖出,期末市值1,520.00元,交易盈利213.35元;(8)“凯瑞德”买入成交1,713,816.00元,卖出成交1,686,461.00元,交易亏损30,741.60元;(9)“神开股份”买入成交319,906.00元,卖出成交339,888.00元,交易盈利19,312.22元;(10)“世联行”期初市值718.00元,期间卖出成交718.00元,交易亏损1.08元;(11)“金发拉比”买入成交1,762,531.00元,卖出成交1,707,776.00元,交易亏损58,197.93元;(12)“奥联电子”期初市值18,425.00元,期间卖出成交21,025.00元,交易盈利2,568.46元。
综上,“朱某明”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8,968.00元,卖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计买卖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亏损362,494.14元。根据刘文聪的出资比例,归属于刘文聪的累计买卖金额为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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