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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3007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4135.89 11.417
2023-12-31 1 其他 5 4068.81 11.232
2 基金 45 694.09 1.916
2023-09-30 1 其他 5 4326.57 11.899
2 基金 4 290.23 0.798
2023-06-30 1 其他 6 5031.07 13.836
2 基金 75 2082.97 5.729
2023-03-31 1 其他 4 5196.01 14.290
2 QFII 1 298.23 0.820
3 基金 4 110.82 0.3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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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15 16.65 17.08 -2.52 200.10 3331.6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农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14 16.97 17.40 -2.47 200.00 3394.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农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4 18.65 19.13 -2.51 261.40 4875.11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农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9 17.51 20.07 -12.76 20.00 350.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9 17.51 20.07 -12.76 20.00 350.2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9 17.51 20.07 -12.76 90.00 1575.9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2-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新江,孔祥清,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每日互动: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叶新江,孔祥清,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李立,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每日互动: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叶新江,孔祥清,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李立,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每日互动: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公司高级总监李某

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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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24

处罚对象:

叶新江,孔祥清,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
路 7 号千岛湖智谷大厦 A 座;
方毅,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剑敏,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叶新江,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孔祥清,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浩川,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 )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2 —
决定书》(〔 2021〕 19 号)以及每日互动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2019 至 2020 年度,
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时任部门经理通过伪造客
户印章等方式虚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动未及
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
编制财务报表,致使 2019 至 2020 年度披露的部分定期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每日互动对 2019 年年报、 2020 年一季报、 2020 年半
年报、 2020 年三季报进行追溯调整,分别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3,301.41 万元、 541.68 万元、
1,285.36 万元、 2,281.26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
分别为 43.46%、 19.21%、 23.39%、 35.02%。
每日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每日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毅、 财务总监朱剑敏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每日互动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每日互动董事、副总经理叶新江同时担任首席技术官分管数
据工作,数据部门执行了相关虚假合同且未及时发现异常; 时任
监事孔祥清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推动公司内控机制全
面有效运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分管法务工作,在合
同审核环节未对相关虚假合同予以及时关注。上述人员未能恪尽— 3 —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每日互动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
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毅,财务总
监朱剑敏,董事、副总经理叶新江, 时任监事孔祥清,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李浩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24 日— 4 —

每日互动: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10-19

处罚对象:

叶新江,孔祥清,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李立,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66     证券简称:每日互动     公告编号:2021-073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
字 2021016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
案调 查 ,具 体 详 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 披 露在 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的 2021-054 号公告。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
字[2021]14 号),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2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 2021-061 号公告。
    2021 年 9 月 17 日,浙江证监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公司和相关高
管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9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住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李立,男,1984 年 8 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
增能部部门经理,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方毅,男,1981 年 4 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朱剑敏,女,1964 年 9 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李浩川,男,1987 年 8 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叶新江,男,1973 年 1 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董事、副总经理,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孔祥清,男,1978 年 8 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监事,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
《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每日互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每日互动、李立、叶新江、
孔祥清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意见。当事人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通过伪
造印章等方式虚构公司与客户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
动未及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
编制财务报表,导致其披露的 2019 年三季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一
季报、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三
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23,424,031.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13,904.47 元,分
别占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6.38%和 16.69%。2019 年年报虚增
营业收入 35,210,379.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34,563,307.44 元,分别占同期
披露金额的 6.54%和 33.08%。2020 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7,628,549.05
元,虚增利润总额 6,018,628.34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6.95%和
16.02%。2020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7,498,344.5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281,741.44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7.02%和 19.14%。2020 年三季
报虚增营业收入 28,581,945.56 元,虚增利润总额 25,347,353.47 元,分别
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7.60%和 26.64%。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每日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筹划、实施并采
取多种方式掩盖伪造合同的行为,公司确认收入后,直接导致上述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方毅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剑敏分管财务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分管法务和证券工作,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叶新江分管数据工作,时任监事孔祥清负责业务
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其实、准确、完整,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每日互动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公司作为
大数据行业的龙头企业,自身有快速发展的实力和水平,没有虚增业绩
的动机,也没有实施虚增业绩的行为。其二,李立伪造合同导致公司定
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三,本案属于李立
职务侵占犯罪引起的公司部分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应追究李立的
个人刑事责任而非公司及其他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其
四,建议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并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相关执法实践。
其五,建议综合考虑事发后公司及时处理并积极配合调查,以及行政处
罚可能引起民事索赔等情况。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李立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没有实施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过错。其二,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
罪,刑事处罚已经吸收了其他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其三,即使进行行
政处罚,也应当考虑:一是虚增业务收入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处
于连续状态,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2005 年《证券法》;二是应
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存在
减轻处罚情形,包括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事判决认定虚增业务
收入为 57,304,614.2 元、主动向公司坦白等。综上,不应对其予以行政
处罚;如果一定要处罚,也应综合考虑其在虚假信息披露中的次要作用、
减轻情节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 2005 年《证券法》减轻处罚。
    叶新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积极配合调
查。其二,作为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技术管理,承担的职责不同于董事,
且一直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其三,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与其具体职责
不存在直接关系,其不负责合同审核。其四,每日互动在李立造假事件
上并无过错,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即使认为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也不应处罚与本案无关的叶新江。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孔祥清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同意每日互
动申辩意见。其二,其系每日互动内控部负责人,这一职务对公司披露
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并不当然是事先告知书所列的信息披露违法
事项的责任人。其三,作为内控部负责人,通过主持制定内控制度流程、
负责组建内审部等方式履职,对信息披露行为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且
案涉合同全流程均不涉及孔祥清。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对于每日互动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及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均规定,上
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员工李立虚构合同行为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虽然公司辩称没有虚增业绩的动机,但公司多
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反映了其在相关业务流程及管控等方面
存在过错。第二,李立职务侵占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互独立,
李立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不能免除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行政责任。第三,我局已结合案件基础事实、处理应对情况、配合调
查情节等因素综合认定公司责任,量罚合理。综上,对每日互动的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李立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李立筹划、实施
并采取多种方式虚构合同,直接导致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第二,李立
职务侵占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互独立,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并不能吸收其在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行政责任。第三,虚增收入导致的虚
假记载涉及多期定期报告。2019 年三季报披露于 2005 年《证券法》实
施期间,2019 年年报、2020 年一季报、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三季报
披露于 2019 年《证券法》实施期间,适用 2019 年《证券法》对其进行
处罚并无不妥。第四,我局已结合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及与公司沟
通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其责任,量罚合理。综上,对李立的申辩意见不
予采纳。
    对于叶新江、孔祥清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
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第二,
案涉虚假合同涉及公司多个业务环节及整体内控水平。时任董事、副总
经理叶新江,同时担任首席技术官分管数据工作,数据部门执行了案涉
虚假合同未发现异常。时任监事孔祥清同时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
未能推动公司内控机制全面有效运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已勤勉
尽责并可免于处罚。第三,我局已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情
况、配合调查情节等因素,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量罚幅度进行了区
分,量罚合理。综上,对叶新江、孔祥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 2019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每日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剑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李浩川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叶新江、孔祥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问,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
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3、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

每日互动: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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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7-27

处罚对象:

叶新江,孔祥清,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李立,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66    证券简称:每日互动     公告编号:2021-061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
字 2021016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
案调 查 ,具 体 详 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 披 露在 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
字[2021]14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方毅先生、朱剑敏女士、李浩川先生、叶
新江先生、孔祥清先生、李立先生: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每日互动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通过伪
造印章等方式虚构公司与客户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
动未及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
编制财务报表,导致其披露的 2019 年三季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一
季报、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三
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23,424,031.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13,904.47 元,分
别占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6.38%和 16.69%。2019 年年报虚增
营业收入 35,210,379.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34,563,307.44 元,分别占同期
披露金额的 6.54%和 33.08%。2020 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7,628,549.05
元,虚增利润总额 6,018,628.34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6.95%和
16.02%。2020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7,498,344.5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281,741.44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7.02%和 19.14%。2020 年三季
报虚增营业收入 28,581,945.56 元,虚增利润总额 25,347,353.47 元,分别
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7.60%和 26.64%。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每日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方毅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剑敏分管财务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分管法务和证券工作,未能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叶新江分管数据工作,未能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时任监事孔祥清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筹划、实施并采
取多种方式掩盖伪造合同的行为,公司确认收入后,直接导致上述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每日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处罚;
    二、对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朱剑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浩川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叶新江、孔祥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六、对李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
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
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
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3、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6 日

每日互动: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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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5-07

处罚对象:

公司高级总监李某

 证券代码:300766      证券简称:每日互动     公告编号:2021-050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5 月 7 日,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
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1)浙 0106 刑初 200 号《刑事判
决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
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事件情况回顾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
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司在开展的应收账款催收中,发现
员工李某存在涉嫌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
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
法犯罪的情形。公司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停止该员工一切工作,并向
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公安机关对该事项立案并进行侦查。详情请见公司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1 月 11 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侵害公司利
益的涉事人员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
法执行逮捕。
    二、事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获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1)
浙 0106 刑初 200 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
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 100000 元(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公章四枚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李
某退出赃款人民币 257027 元,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2、上述判决证明,上述事项是李某为提升个人业绩、获得额外提
成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不涉及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员工。
    3、在上述事项中,公司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但该事件的发生,客
观上导致了“公司 2019 年年报、2020 年前三季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已
对前期会计差错做出更正调整,但不排除被监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监管措
施的可能性。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发后,公司立即就相关业务展开自查,梳理有关业务往来、内部
各项流程,确定所涉合同金额、相关成本费用等。同时,公司加强了在
合同签署、业务对接、应收账款确认等各环节的内控管理措施,强化价
值观教育和把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其他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106 刑初 200 号《刑
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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