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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3009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11521.36 248.79 0 0 0
2025-12-02 11486.12 147.34 0 0 0
2025-12-01 11550.59 218.82 0 0 0
2025-11-28 11823.35 689.38 0 0 0
2025-11-27 11400.86 390.35 0 0 0
2025-11-26 11280.45 400.98 0 0 0
2025-11-25 11556.75 410.99 0 0 0
2025-11-24 11679.40 369.36 0 0 0
2025-11-21 11593.53 253.60 0 0 0
2025-11-20 11714.16 270.4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3309.39 30.733
2025-06-30 1 其他 2 3255.00 30.228
2 基金 11 388.60 3.609
2025-03-31 1 其他 5 3687.90 34.249
2 基金 1 554.55 5.150
2024-12-31 1 其他 6 3692.57 34.292
2 基金 17 574.70 5.337
2024-09-30 1 其他 5 1567.10 21.229
2 基金 2 377.29 5.111
3 社保 1 129.74 1.7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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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05 22.63 22.63 0 26.92 609.2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016 12.92 15.20 -15.00 42.25 545.8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6 12.92 15.20 -15.00 101.00 1304.9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5 13.26 15.60 -15.00 37.00 490.6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5 13.26 15.60 -15.00 86.00 1140.36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8 23.50 23.50 0 76.92 1807.69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方正: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方永杰、成迪龙、宋剑)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方正: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1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曙关简违字[2020]0010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方正: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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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8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 022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住所:浙
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 1 号。
方永杰,男,1972 年 5 月出生,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
址:浙江省宁海县***。
成迪龙,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
波市镇海区***。
宋剑,男,1967 年 1 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宁波方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6 月 28 日,宁波方正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
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 6,435 万元,最终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
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款。2023年10月23日,
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 年 4 月 18 日,方永杰归还所涉占用资金利息
74.24 万元。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宁波方正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1.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收购协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借款协
议、银行流水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方正未按《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
施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行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成迪龙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融
资事务等,知悉资金占用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于 2023 年 11 月明确
知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违
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波方正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资金占用时
间四个月、主动归还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关
联交易情况且资金占用问题未影响该年度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
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宁波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对方永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6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20 万元;
三、对成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
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方永杰、成迪龙、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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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27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方永杰、成迪龙、宋剑)
当事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住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1号。
方永杰,男,1972年5月出生,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海县。
成迪龙,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宋剑,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宁波方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方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8日,宁波方正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6,435万元,最终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款。2023年10月23日,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年4月18日,方永杰归还所涉占用资金利息74.24万元。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宁波方正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收购协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方正未按《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施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成迪龙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事务等,知悉资金占用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于2023年11月明确知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波方正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资金占用时间四个月、主动归还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且资金占用问题未影响该年度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宁波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对方永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20万元;
三、对成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4月27日

宁波方正: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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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4

处罚对象:

宋剑,成迪龙,方永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公告编号:2025-015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 022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证监告字[2025]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方永杰、成迪龙、宋剑: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6 月 28 日,宁波方正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
                                      1
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 6,435 万元,最终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
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款。2023 年 10 月 23 日,
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2024 年 4 月 18 日,方永杰归还所涉占用资金利息
74.24 万元。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宁波方正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1.13%。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收购协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
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宁波方正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
施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行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负有直接责任,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成迪龙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融
资事务等,知悉资金占用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剑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于 2023 年 11 月
明确知悉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未能保证宁波方正及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情况,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鉴于宁波方正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资金占
用时间仅四个月、主动归还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且资金占用问题未影响该年度报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等情形,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五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
本规则》第十二条及上述规定,就宁波方正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对宁波方
正、方永杰、成迪龙、宋剑拟减轻、从轻处罚,并结合责任人员勤勉尽责情况予
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宁波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对方永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6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20 万元;
    三、对成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四、对宋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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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曙关简违字[202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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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7-01

处罚对象: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出具“甬曙关简违字[202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将实际申报价格为1,083,398.90元的注塑模具误写为1,083,398.90欧元,造成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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